(一)申请
1.网上申请
除特许审批物外,申请单位均采用网上申请形式的,应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要求申办电子钥匙,并在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注册,注册需要的表格下载和具体材料要求请参看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
2.书面申请
特许审批物均采用书面申请形式,不接受网上申请。申请单位应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面第4条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
3.《许可证申请表》的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须如实填写,书面申请的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涂改无效;
(2)申请进境动植物的应填写数量及计量单位,申请进境动植物产品的应填写重量及其计量单位;
(3)“产地”填产地国家或地区;
(4)“出境口岸”和“出境日期”适用于申请过境动物时填写;
(5)“指运地”指进境检疫物在我国办理结关手续的地点;
(6)“目的地”指进境检疫物的最终到达地。如申请过境动物检疫审批,则填写输入国家或地区及其入境口岸;
(7)“运输路线与方式”指检疫物离开输出国或地区到目的地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
(8)“隔离检疫场所”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批准的动物进境后的隔离检疫场所。
4.材料提交
(1)特许审批物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详细说明进境禁止进境物的用途、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或证明文件、进境后的防疫措施)以及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考核报告。
(2)进境动物及其繁殖材料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进境猪、牛、羊等大中动物,须提交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家隔离检疫场或批准使用临时隔离检疫场的证明文件。进境其他动物的,须提交《进出境临时动物隔离检疫场许可证》。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须提交有关检验检疫局批准的使用单位登记备案文件。
(3)进境原毛(包括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单位与加工企业不一致的,申请单位还需提交与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进境动物产品定点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协议。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以及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对申请单位的考核报告。
(4)进境动物源性饲料及动物源性饲料添加剂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农业部颁发的饲料登记证;饲料成分说明(由出口饲料生产厂提供,并提供翻译件);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5)进境肉类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除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或加工单位提出申请的,还须提交经有关检验检疫局确认的与指定的注册存放冷库或加工单位签订的存储协议或加工合同;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6)过境动物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7)进境食用水生动物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进境食用水生动物临时暂存场所审核申请表》。
(8)进境(过境)的转基因动物、其产品或微生物
除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外,还须提供农业部颁发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二)审核批准
1.初审机构对申请单位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初审的内容包括:
(1)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所填《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各项是否正确,注意进境动物产品的名称和HS编码必须明确;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7)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
(8)如果国家质检总局或初审机构需要对拟进口检疫物做进一步了解,可对提供的样品进行检测或进行风险分析。
2.签署初审意见
采取书面形式申请时,审核合格后,将连同所有随附材料一并交国家质检总局终审。审核不合格后,国家质检总局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并交申请单位。 [Next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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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网上形式申请时,审核通过后通过网上递交国家质检总局终审;网上申请初审不合格的,经局域网否决申请。
(三)出证
以网上形式申请的,在网上查看到“已出证”信息后,在规定办理时间和地点到佛山局领取证书。
以书面形式申请的,国家质检总局会直接将许可证寄到相关单位。
(四)许可证的管理、使用规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1)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4)变更生产、加工、使用、存放单位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1)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2)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
(3)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4)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终止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3.注意事项
(1)《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6个月或者一次有效。
(2)《检疫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申请单位存,第二联由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存,第三联由目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存,第四联由审批机关存档。
(3)申请单位取得《检疫许可证》后,一要认真核对申请单位名称、动物进境后的隔离场所、进口国家、进境口岸是否正确;二要搞清楚许可证生效日期。一般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从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生效,以便输出国在此期间按中方要求实施检验检疫;三要仔细查看审批检疫要求,最好将此检疫要求列入合同中,同时把中国官方的审批检疫要求告知输出国货主,以便按此要求检疫和出证。否则,货物到达口岸时,因检疫证书不符合审批要求而遭退货或销毁处理。
(4)报检单位凭有效《检疫许可证》第一联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办理进境报检手续;
(5)一份《检疫许可证》只能用于一批动物的进口。一批动物是指同一发货人、同一收货人、同一运输工具、同一时间到达的动物。
(6)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物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检疫许可证》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检疫许可证》所附检疫物进境核销表中进行核销登记;
(7)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时,必须审核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与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的签约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受理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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