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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资产评估专业科目辅导: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11/12/10 20:27:0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二)我国资产评估法律规范体制
  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一套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为主干,以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一系列关于资产评估的规章制度为主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制度为补充的资产评估法律体系。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该办法是我国第一个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行政法规,也是迄今为止我国法律效力最高的评估专门法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共6章39条,主要内容包括:
  ①规定了法定评估情形: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
  ②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③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包括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和评估机构的管理等。
  ④规定了评估程序。
  ⑤规定了评估方法。包括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其他方法。
  ⑥规定了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2)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规章制度。十多年来,作为资产评估行业的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陆续制定了120多个有关资产评估管理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构成了我国资产评估法律规范体系的最主要内容。
  ①评估综合管理方面,如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
  ②资格管理与考试方面,如人事部与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54号),人事部与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999]23号);
  ③注册管理方面,如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办发[1996]35号);
  ④机构管理方面,如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评字[1999]118号);
  ⑤评估项目管理方面,如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改进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的通知》(财评字11998]136号);
  ⑥后续教育方面,如财政部颁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培训制度(试行)》(财评协字11998]2号);
  ⑦执业规范方面,如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国资办发[1996]23号);
  ⑧体制改革方面,如财政部颁布的《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财评字[1999]9号);
  ⑨评估收费和财务管理方面,如国家物价局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625号)。
  (3)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我国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部门陆续制定了许多涉及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虽然不是关于资产评估的专门法律法规制度,但都包括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规范评估行业。因此也是资产评估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法律、法规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①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刑法》,这些法律主要从两个方面涉及到资产评估行业,第一是对何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进行规定;第二是对评估机构、专业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罚则做出了规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公司法》,该法将资产评估做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并予以了明确规定。
  ②司法机关颁布的司法解释。
  ③相关政府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
  (三)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
  1,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构成
  (1)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横向关系上划分,资产评估准则包括业务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两个部分。
  (2)从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纵向关系上划分,资产评估准则分为不同的层次。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的纵向关系分为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方面的基本要求、专业胜任能力、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等进行概要规范;职业道德具体准则将根据评估实践中存在的与职业道德有关的问题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的一些重要内容如独立性、不正当竞争、保密原则等进一步明确规范。
  资产评估业务准则在纵向关系上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各种资产类型、各种评估目的资产评估业务的基本规范,是各类资产评估业务中所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规则。
  第二层次为资产评估具体准则。资产评估具体准则分为程序性准则和专业性准则两个部分:
  程序性准则是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履行一定的专业程序完成评估业务、保证评估质量的规范,包括评估业务约定书、评估工作底稿、评估报告等。
  专业性准则针对不同资产类别的特点,分别对不同类别资产评估业务中的评估师执业行为进行规范。根据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惯例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专业性准则主要包括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评估准则、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准则等。
  第三层次为资产评估指南。资产评估指南包括对特定评估目的、特定资产类别(细化)评估业务以及对评估中某些重要事项的规范。
  第四层次为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是针对资产评估业务中的某些具体问题的指导性文件。该层次较为灵活,针对评估业务中新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某些尚不成熟的评估指南或具体评估准则也可以先作为指导意见发布,待实践一段时间或成熟后再上升为具体准则或指南。
  2,我国已经制定的资产评估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2004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该准则属于业务性准则的基本准则,共6章27条,从资产评估基本要求、操作准则、报告准则、执业责任等方面对各类资产评估业务进行了规范。
  (1)根据国际惯例重新定义资产评估
  基本准则指出资产评估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该定义突出强调了资产评估结果是一种专业意见。对引导业内外人士正确认识资产评估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2)对评估师执业提出了基本要求
  基本准则要求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基本准则要求评估师应当具备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的专业能力,并对聘请专家和指导助理人员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3)对评估操作进行了原则性规范
  资产评估程序是资产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形成资产评估结论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基本准则第一次对评估程序做出了规定,要求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并列出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等八个资产评估基本程序。评估程序的规定有利于规范评估师执业行为,切实保证评估业务质量;同时,恰当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也是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防范执业风险,合理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基本准则遵循国际惯例,引进了价值类型的概念。价值类型概念和理论对资产评估十分重要,已逐步为世界各国评估界普遍接受,并成为各国评估准则和评估实践的基础。基本准则改变了十多年来我国在评估实践中不采用价值类型的做法。价值类型的意义在于指出同一资产可能具有不同类型的价值,评估师应当避免使用未经定义的、笼统的价值概念;评估师应当在与客户进行充分讨论之后,根据评估目的选取合适的价值类型;评估师应当对选用的价值类型进行明确定义和说明。明确价值类型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于客户,避免评估报告使用者将一些不常用的或具有特殊内涵和定义的价值类型误认为是常用的价值类型,以引导评估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合理使用评估结果,同时也有利于降低评估师的执业风险。
  基本准则针对我国评估行业在评估方法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评估理论研究成果和国外评估行业的通行做法,对评估方法的运用重点做出了规定。国外评估行业的实践已经证明,三种基本评估方法本身并无优劣,不能简单认为哪种评估方法就比其他方法好,重要的是评估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选择与具体评估项目相适应的一种或多种评估方法;对同一项目而言,在评估目的既定的情况下,评估师首先应当考虑尽可能使用三种基本方法,根据所确定的价值类型、项目具体情况特别是数据资料的完备程度选择评估方法,并对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进行说明;如果选择一种以上评估方法,应当对分别得出的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合理确定评估结论。为此,基本准则要求评估师应当熟知、理解并恰当运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三种基本评估方法;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评估假设是评估业务的重要要素之一,假设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结论的合理性和可用性。基本准则明确要求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对评估信息披露环节进行规范
  在评估披露要求方面,基本准则要求评估师应当在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编制并由所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可以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以及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需求,确定评估报告繁简程度。
  (5)明确执业责任
  基本准则第一次明确提出评估师应当对评估结论的合理性承担责任。这一正面规定体现了评估行业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评估师不应当以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假设的选择等为由,逃避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合理性的概念也体现了资产评估的特点,有利于合理维护评估师的利益。
  为合理区分评估师与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基本准则指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基本准则指出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并在评估报告中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及其证明资料来源予以必要说明。评估师不得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2004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布《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该准则共6章32条,分别从基本要求、专业胜任能力、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关系等方面对评估师职业道德行为进行了规范。
  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评估师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评估师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评估师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评估师应当遵守保密原则;评估师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评估师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评估师不得签署本人未参与项目的评估报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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