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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货运代理考试辅导:第九章讲义(C)
发布时间:2011/12/13 19:57:0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2、特殊附加险
  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殊附加险有:
  1)战争险(War Risk)、
  2)罢工险(Strikes Risk)、
  3)舱面险(On Deck Risk)、
  4)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
  5)拒收险(Rejection Risk)、
  6)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
  7)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Risk)
  8)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t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
  特殊附加险,只能够在投保了平安险和水渍险和一切险的基础上加保,一种或几种。不能单独投保。
  (二)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与基本险的责任起讫不同,不采用“仓至仓条款”,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期限仅限于水上危险。也及时实际业务中所说的“港至港”
  即从货物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至货物运抵目的港卸离海轮为止。如果不卸离海轮,则以货物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15天为限。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及时提货义务
  (二)施救义务
  (三)更正保险单内容的义务
  (四)提供索赔单证的义务
  (五)被保险人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双方由责碰撞”条款的实际责任时,须及时通知保险人
  四、索赔期限
  中国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提出保险索赔的时效为两年,从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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