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殊附加险
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殊附加险有:
1)战争险(War Risk)、
2)罢工险(Strikes Risk)、
3)舱面险(On Deck Risk)、
4)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
5)拒收险(Rejection Risk)、
6)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
7)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Risk)
8)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t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
特殊附加险,只能够在投保了平安险和水渍险和一切险的基础上加保,一种或几种。不能单独投保。
(二)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与基本险的责任起讫不同,不采用“仓至仓条款”,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期限仅限于水上危险。也及时实际业务中所说的“港至港”
即从货物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至货物运抵目的港卸离海轮为止。如果不卸离海轮,则以货物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15天为限。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及时提货义务
(二)施救义务
(三)更正保险单内容的义务
(四)提供索赔单证的义务
(五)被保险人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双方由责碰撞”条款的实际责任时,须及时通知保险人
四、索赔期限
中国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提出保险索赔的时效为两年,从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