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外贸 >> 商务单证员 >> 正文
2015年单证员案例分析:国际货款的收付(1)
发布时间:2011/12/14 20:44:2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买方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的争议案
  案例:
  中东某商人从西欧购买一项商品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并明确分两批交货和分两批开立信用证。第一张信用证开出后,已经顺利结汇。第二张信用证开出后,买方因第一批货物质量有问题,向卖方索赔的事项尚未了结,便通知银行停止使用其开出的第二张信用证,但银行仍凭卖方第二批正确的票据付了款。当银行通知买方对第二批货物付款赎单时,遭到买方拒绝,银行向法院起诉,结果银行胜诉。请分析原因。
  案例分析:
  本案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他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证,而且按一般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以上一批交货质量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是毫无道理的。因此,法院判决正确。
  案例2
  美国某商人按CFR纽约条件凭信用证付款方式向意大利某商人购买一批智利产的金鱼粉,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其中规定:在议付单据中,提单必须是空白抬头并注明运费已付,品质证书必须证明含蛋白质不低于70%。但议付时,受益人却提供不可转让的提单,且无“运费已付”字样,品质证书仅注明蛋白质为67%,发票的商品名称是鱼粉,而不是金鱼粉。由于单证不符,遭开户行拒付。后受益人又补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并遭到开证银行再次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
  案例分析
  信用证项下的交易,单据十分重要。卖方凭单据议付和买方付款赎单,都离不开单据。单据——付款是对流的,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实际上是从事单据的买卖,所以银行议付时必须贯彻单据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原则。如发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不相符,银行即有权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本案受益人第二次补交的单据虽符合信用证要求,但交单时信用证有效期已过,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开证银行再次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也是有理有据的。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