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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单证员案例分析:国际货款的收付(3)
发布时间:2011/12/14 20:46:0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我国 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6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运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
  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案例分析
  结论:A公司不能结汇
  理由:
  (1)根据《UCP600》规定,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延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
  (2)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5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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