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股票发行
(1)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
①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有关规定。
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③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
④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有关重大违法行为。
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2)发行股票
①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l个交易日的均价。
(六)债券筹资
1.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转让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l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公司债券转让。公司债券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其中,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转让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公司债券只需由债券持有人在证券交易所将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效力。 [NextPage]
2.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外,至少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每张面值l00元。
(3)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1次跟踪评级报告。
(4)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5)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l5亿元的公司除外。
(6)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财务状况确定。
(7)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8)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的规定包括: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l5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等。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6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