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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关商品编码辅导: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一
发布时间:2011/12/17 18:44:3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注释:
  一、税号09.04至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同一税号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仍应归入该税号;
  (二)不同税号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应归入税号09.10。
  税号09.04至09.10的产品〔或上述(一)或(二)项的混合物〕如添加了其他物质,只要所得的混合物保持了原产品的基本特性,其归类应不受影响。基本特性已经改变的,则不应归入本章;构成混合调味品的,应归入税号21.03。
  二、本章不包括荜澄茄椒或税号12.11的其他产品。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咖啡、茶及马黛茶。
  二、调味香料,即富含精油及芳香素的一组植物产品(包括籽仁等),由于其特有的味道,主要用作调味品。
  这类产品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捣碎或制成粉末。
  关于税号09.04至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如何归类问题,参见本章注释一。该注释规定,税号09.04至09.10所列的产品〔或该注释(一)或(二)项内的混合物〕如果加添了其他物质,只要所得的混合物保持了这些税号所列产品的基本特性,其归类应不受影响。
  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加有以下物质的调味香料及混合调味香料:
  (一)稀释剂(干剂)(例如,谷物粉、面包干粉、右旋糖等),加入后便于调制食品时确定所加份量及香料均匀度。
  (二)食物着色剂(例如,叶黄素)。
  (三)增强香料味道的物质(增效剂),例如,谷氨酸钠。
  (四)盐或化学抗氧剂等,通常少量加入,用以保存香料并延长其调味效力。
  加有本身有调味作用的其他章所列物质的调味香料(包括混合调味香料),如果所加物质份量并不影响其调味香料的基本特征,仍应归入本章。
  本章还包括由归入不同章(例如,第七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的香料作物及其部分品、香料子仁或香料果实(完整、切开、捣碎、磨碎或研粉)组成的混合物。这些混合物可直接用作饮料香精或用于制造饮料的调制精汁,并且:
  1、其基本特征来源于税号09.04至09.10中某一税号所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酌情归入税号09.04至09.10)。
  2、其基本特征来源于税号09.04至09.10所列两种及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税号09.10)。 [NextPage]

  但本章不包括其基本特征不是来源于以上1项所述产品或2项所述混合物的混合品(税号21.06)。

  本章也不包括:

  (一)第七章的蔬菜(例如,欧芹、细叶芹、龙蒿、水芹、甜茉乔栾那、芫荽及莳萝)。

  (二)芥末籽(税号12.07);芥末粉,不论是否调制(税号21.03)。

  (三)啤酒花(税号12.10)。

  (四)虽能用作调味香料,但多用于制造香料及药物的某些果实、籽仁及植物部分(税号12.11)(例如,肉桂果、迷迭香、野茉乔栾那、罗勒、琉璃苣、海索草、各种薄荷、芸香及鼠尾草)。

  (五)混合调味品(税号21.03)。

  09.01 咖啡,不论是否焙炒或浸除咖啡碱;咖啡豆荚及咖啡豆皮;含咖啡的咖啡代用品:

  — 未焙炒的咖啡:

  11 — — 未浸除咖啡碱

  12 — — 已浸除咖啡碱

  — 已焙炒的咖啡:

  21 — — 未浸除咖啡碱

  22 — — 已浸除咖啡碱

  90 — 其他

  本税号包括:

  一、各种形状的生咖啡,即从灌木采集下来的浆果;带淡黄色皮的整粒咖啡豆或籽;去皮咖啡豆或籽。

  二、将生咖啡豆浸入各种溶剂提取了咖啡碱的咖啡。

  三、已焙炒咖啡(含或不含咖啡碱),不论是否磨碎。

  四、咖啡壳及咖啡皮。

  五、含有任何比例咖啡的咖啡代用品。

  本税号不包括:

  (一)咖啡蜡(税号15.21)。

  (二)咖啡精汁或浓缩物(有时称为速溶咖啡)及以这些汁、精或浓缩物为基本成分的制品;不含咖啡的焙炒咖啡代用品(税号21.01)。

  (三)咖啡碱,即咖啡中的生物碱(税号29.39)。

  09.02 茶,不论是否加香料:

  10 — 绿茶(未发酵),内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3公斤

  20 — 其他绿茶(未发酵)

  30 — 红茶(已发酵)及半发酵茶,内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3公斤

  40 — 其他红茶(已发酵)及半发酵茶 [NextPage]

  本税号包括从茶属灌木获得的各种不同的茶。

  绿茶主要是鲜茶叶经加热、揉捻、干燥等工序制得。而红茶则是先将茶叶揉捻、发酵,然后再烘焙或干燥制得。

  本税号也包括半发酵的茶(例如,乌龙茶)。

  本税号包括茶花、茶芽、茶渣以及结成小球或小片的茶末(叶、花、芽的碎末)。

  在蒸制过程(例如,发酵过程)加入精油(例如,柠檬油或佛手柑油)、人造香精(可呈晶体状或粉末状)、各种芳香植物的某部分或果实(例如,茉莉花、干橙皮或干丁香)的茶,也应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包括浸除咖啡碱的茶,但不包括咖啡碱本身(税号29.39)。

  本税号也不包括虽名为“茶”,但却不是用茶属灌木的叶制得的产品,例如:

  (一)马黛茶(巴拉圭茶)(税号09.03)。

  (二)供制草本植物浸泡剂或草本植物“茶”(药用“茶”除外)的产品。它们应归入税号08.13、09.09、12.11或21.06等。

  (三)人参“茶”(一种掺乳糖或葡萄糖的人参精混合品)(税号21.06)。

  (四)构成税号30.03或30.04所列药品的药用“茶”(泻药、轻泻药等)。

  09.03 马黛茶

  马黛茶是生长在南美洲的冬青属灌木的干树叶,有时称为“巴拉圭茶”或“耶苏兹茶”。马黛茶用于泡制仅含少量咖啡的饮料。

  09.04 胡椒;辣椒干及辣椒粉:

  — 胡椒:

  11 — — 未磨

  12 — — 已磨

  20 — 辣椒干及辣椒粉

  一、胡椒

  所称“胡椒”,包括槟榔胡椒属的所有胡椒植物的籽或果,但爪哇胡椒(荜澄茄)除外(税号12.11)。商业上主要品种有胡椒属胡椒,即黑胡椒及白胡椒。将未成熟胡椒果加以曝晒或烟熏(有时用沸水处理后再晒或熏),即成为黑胡椒。白胡椒是将已近成熟的胡椒果通过水浸或轻微发酵除去其果肉及外皮制得;通常也有将黑胡椒外层磨去制得的。白胡椒实际上为黄灰色,不如黑胡椒那样辛辣。

  长椒为胡椒的另一种。

  本税号还包括胡椒地脚。

  某些产品被误称为胡椒,而实际上是辣椒,例如,印度辣椒、土耳其辣椒、西班牙辣椒、长辣椒及牙买加辣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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