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不包括:
(一)适合供人食用的肉或食用杂碎的细粉及粗粉(包括海生哺乳动物的在内)(税号02.10)及鱼粉(税号03.05)。
(二)不适合供人食用的肉粉及团粒(包括海生哺乳动物的在内)及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粉及团粒(税号23.01)。
(三)以肉、杂碎、鱼等为基料的配制动物饲料(税号23.09)。
(四)第三十章的药品。
16.01 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制成的香肠及类似产品;用香肠制成的食品
本税号包括香肠及类似品,即将动物血或剁碎、绞碎的肉、食用杂碎(包括肠及胃)灌入肠子、胃、膀胱、皮或类似肠衣(天然或人造)内制成的食品。有的并无肠衣,仅压成香肠特有的形状,即圆条状或类似形状,其截面为圆的、椭圆的或矩形的(边角多少有点圆)。
香肠及类似品可生可熟,不论是否熏制,还可加入脂肪、淀粉、调味料、香料等等。除此之外,还可含有相当大块(例如,一口量)的肉或食用杂碎。香肠及类似品不论是否切成片或用密封罐装,均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主要包括:
一、以肉为基料的香肠及类似品(例如,法兰克福香肠、意大利香肠)。
二、肝肠(包括家禽肝肠)。
三、“黑肠”(血香肠)及“白肠”(浅色香肠)。
四、猪小肠制的小香肠、熟的干香肠、大红肠及类似风味香肠。
五、灌入肠衣或压成香肠特有形状的鱼肉馅、肉酱、肉冻及肉糜。
本税号也包括某些以香肠为基料的配制食品(包括所谓“配餐”)(参见本章总注释第三段)。
但本税号不包括:
(一)未经剁碎或绞碎即灌入膀胱、肠或类似肠衣的肉,例如,腿肉卷(通常归入税号02.10或16.02)。
(二)剁碎或绞碎但不含其他配料的生肉,不论是否已灌入肠衣(第二章)。
(三)灌入通常不作为肠衣使用的肠衣状物品内的食品,但如无肠衣状物品时该食品仍然归入本税号的除外(一般归入税号16.02)。
(四)煮熟后仅去骨的家禽,例如,火鸡卷(税号16.02)。 [NextPage]
16.02 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
10 — 均化食品
20 — 动物肝
— 税号01.05的家禽的:
31 — — 火鸡的
32 — — 鸡的
39 — — 其他
— 猪的:
41 — — 后腿及其肉块
42 — — 前腿及其肉块
49 — — 其他,包括混合的肉
50 — 牛的
90 — 其他,包括动物血的食品
本税号包括所有归入本章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及动物血,但香肠及类似品(税号16.01)或肉精及肉汁(税号16.03)除外。
本税号包括:
一、经煮(不包括烫洗或类似处理 参见第二章总注释)、蒸、烤、煎、炸、炒或其他方法烹饪的肉或食用杂碎。
二、鱼肉馅、肉酱、肉冻及肉糜,其特征不同于税号16.01所列香肠及类似品的。
三、第二章或税号05.04所列加工范围以外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肉及食用杂碎,包括仅涂面浆、撒面包屑、加香蕈、放作料(例如,放胡椒和盐)或经精细均化的在内(参见本章总注释第四款)。
四、动物血食品,但税号16.01的血香肠及类似品除外。
五、按重量计含有20%的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的配制食品(包括所谓“配餐”)(参见本章总注释)。 [NextPage]
本税号不包括:
(一)包馅面食(饺子等),以肉或食用杂碎做馅的(税号19.02)。
(二)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税号21.03)。
(三)汤料及其制品、均化混合食品(税号21.04)。
16.03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精及汁
本税号的精虽然用不同的原料制成,但物理特征(外形、味道、气味等)及化学成分都非常相似。
本税号包括:
一、肉精,肉类经加压蒸煮后,其液汁通过过滤或离心分离脱脂所得的浓缩品。肉精根据浓缩程度不同,可以是固体,也可以是液体。
二、肉汁,通过压榨生肉而得。
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精。鱼精通过浓缩鲱鱼肉汁、其他鱼汁或鱼粉汁(不论是否脱脂)而得;在生产过程中,可全部或部分去除有鱼味(例如,海鱼的三甲胺味)的部分,因而,鱼精的特征与肉精的特征相似。
四、通过压榨生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所得的汁。
所有这些产品可含有盐或保藏所必需的其他适量物质。
“精”用于制造某些配制食品,例如,汤料(不论是否浓缩)及调味汁。而“汁”主要作为营养食品。
本税号不包括:
(一)含肉、鱼等精的汤料及其制品和均化混合食品(包括片状或方块状的汤料),其所含物质除肉、鱼等精外,还含有其他物质,例如,脂肪、动物胶及大量的盐(税号21.04)。
(二)税号23.09的鱼或海生哺乳动物的可溶性物质。 [NextPage]
(三)药品,其中所含本税号所述产品仅作为药物辅料或赋形剂的(第三十章)。
(四)胨及胨化品(税号35.04)。
16.04 制作或保藏的鱼;鲟鱼子酱及鱼卵制的鲟鱼子酱代用品:
— 鱼,整条或切块,但未绞碎:
11 — — 鲑鱼
12 — — 鲱鱼
13 — — 沙丁鱼、黍鲱鱼
14 — — 金枪鱼、鲣鱼
15 — — 鲭鱼
16 — — 鳀鱼
19 — — 其他
20 —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鱼
30 — 鲟鱼子酱及鲟鱼子酱代用品
本税号包括:
一、经煮、蒸、烤、煎、炸、炒或其他方法烹煮的鱼;但应注意,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制熟的熏鱼如果未再经其他方法制作,仍应归入税号03.05。
二、用醋、油等制作或保藏的鱼;腌泡鱼(用酒、醋等加调味香料或其他配料制作的鱼)。鱼香肠;鱼酱;鳀鱼酱及鲑鱼酱(用鳀鱼或鲑鱼加脂肪制成)等。
三、在税号03.02至03.05所列加工范围以外经制作或保藏的鱼,例如,仅涂面浆或撒面包屑的鱼片,经制作的充精生殖腺及鱼肝,精细均化的鱼(参见本章总注释第四款)及经杀菌或消毒的鱼。
四、某些含鱼的配制食品(包括所谓“配餐”)(参见本章总注释)。
五、鲟鱼子酱,用鲟鱼子制作而成。鲟鱼生长在某些地区(意大利、阿拉斯加、土耳其、伊朗及苏联)的河流,主要品种有白鲟、希克普鲟(Schirp)、奥斯奥特鲟(Ossiotr)、塞鲁日鲟(Sewruge)。鱼子酱呈颗粒软块状,由2至4毫米直径的鱼卵组成,颜色由银灰至墨绿不等。气味强烈,味道稍咸。也有经压制的,即将其压制成均化膏状。有时制成细圆条状或装于小容器内。
六、鲟鱼子酱代用品,作为鱼子酱食用的产品,但不用鲟鱼子而用其他鱼子(例如,鲑鱼子、鲤鱼子、狗鱼子、金枪鱼子、鲻鱼子、鳘鱼子、圆鳍鱼子)制得。鱼子经洗涤、除净粘附器官、加盐,有时还压制或干制。这些鱼子还可加作料及色料。 [NextPage]
所有上述产品不论是否装于密封容器,均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不包括:
(一)卵巢膜包着的鱼子,第三章所列制作或保藏范围以内的(第三章)。
(二)鱼精及鱼汁(税号16.03)。
(三)鱼馅面食(税号19.02)。
(四)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料(税号21.03)。
(五)汤料及其制品和均化混合食品(税号21.04)。
16.05 制作或保藏的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10 — 蟹
20 — 小虾及对虾
30 — 龙虾
40 — 其他甲壳动物
90 — 其他
税号16.04的注释一般也适用于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但税号03.06所列蒸过或用水煮过(不论是否加入少量的临时性化学防腐剂)的带壳甲壳动物除外。
最常见的经制作或保藏的甲壳动物和软体动物是蟹、小虾、对虾、龙虾、大螯虾、贻贝、章鱼、鱿鱼及蜗牛。本税号所列经制作或保藏的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主要有海胆、海参及海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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