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2001年12月,原外经贸部制定了《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一)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范围
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人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机关
外经贸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1.商务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重大项目是指:(1)项目资金来源中含有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2)国务院立项批准的项目。
2.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重大项目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3.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生效后,应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进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部或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履行登记手续。商务部或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三)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内容与变更
1.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1)合同号;(2)合同名称;(3)技术供方;(4)技术受方;(5)技术使用方;(6)合同概况;(7)合同金额;(8)支付方式;(9)结汇方式;(10)信贷方式。
2.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上述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3.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