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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基础:出口退税计算公式和软条款信用证辨别
发布时间:2011/12/19 20:01:4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一、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计税金额和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基本计算公式: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或 =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1)对于一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和多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方式,退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进货单价×退税率
  (2)对于一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方式,同一关联号下一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的计算公式为(按相同商品码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加权平均单价×按进货计算的平均退税率
  加权平均单价=∑每笔进货计税金额/∑每笔进货数量
  按进货计算的平均退税率=∑每笔应退税额/∑每笔进货计税金额
  (3)对于多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方式,同一关联号下多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的计算公式为(按相同商品码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有效数量合计数×加权平均单价×按进货计算的平均退税率
  出口有效数量合计数=∑关联号内各笔有效出口数量(≤∑关联号内进货数量)
  加权平均单价=∑关联号内各笔进货计税金额/∑各笔进货数量
  按进货计算的平均退税率=∑每笔应退税额/∑每笔进货计税金额
  (4)在关联号内进行加权平均计算每笔出口的实际退数额,出口及进货均不结余。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
  (1)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同样实行销售出口货物的收入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是普通发票,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单独计价,但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也是价外计征的,这样,必须将合并定价的销售额先换算成不含税价格,然后据以计算出口货物退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退税率
  (2)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委托加工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税票注明的金额,依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1)外贸企业收购应税消费品出口,除退还其已纳的增值税外,还应退还其已纳的消费税。消费税的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税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分别为: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
  应退税款=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消费税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应退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复合计税方法: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定额税率+出口销售额×比例税率
  注:消费税双重征税是税收政策新变化。以往的消费税征税是按照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方法计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1]84号文对于酒类产品消费税规定采用复合计税方法。外贸企业在申报退税资料时,须提供定额和定率消费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2)外贸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出口,其应退消费税按上述公式计算确定。 [Next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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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条款信用证辨别

  在出口风险管理中,信用证软条款是出口商最为头疼的问题之一,也是中国出口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那么,到底哪些属于信用证软条款,而哪些属于买家的正当要求?

  信用证软条款问题,是实践中一个非常难以把握的问题。实务界总是希望有一个通用的规则,以便遇到一个需要判断的时候,如同套用公式一样得出实际的正确判断。但问题并不如此简单。

  对于软条款的判断,国际社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所谓的软条款是相对于“硬”条款而言的。信用证是银行承诺凭一定的条件付款的文件。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仅处理单据而不处理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因此只要出口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将付款。银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因此出口商是否获得款项取决于他是否满足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并且按照交易的正常做法,出口商是能够控制其行为是否满足信用证条款的要求的。对于出口商能够控制其行为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就是相对于软条款而言的“硬条款”。

  因此软条款就是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换言之,信用证的软条款属于引而不发的炸弹,是否引发的决定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的手中。因此信用

  证也就会因开证申请人的非善意行为成为废纸一张。所以说,软条款信用证的根本特征在于它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单方面撤销付款责任的主动权。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软条款主要有:

  信用证暂时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

  信用证规定必须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签字人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才能付款或生效。

  信用证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如货物清关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才支付等。

  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申请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

  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作不到单单一致。

  但是,尽管具有上述条款的信用证,并不必然就是软条款信用证,如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一案例〔法公布(2001)第2号〕中,信用证规定:“由申请人发出之货品收据,申请人之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有之签字式样相符。”两审法院都并不认为该条款属于软条款,而认定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签字因与银行持有的签字式样不符构成单证不符。

  实践中,由于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和经常性做法不一,有些要求对于其他当事人而言,属于软条款,对于另一当事人就不是软条款而是正常做法所要求的条款。因此,判断何谓软条款,尚需要结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做法予以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下结论。前面提及的一些主要的软条款现象,也只是作为一种判断之参考。总之,对于何谓软条款,是需要根据个案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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