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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计经济法考试辅导讲义(二)
发布时间:2011/12/21 20:08:1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合同法律制度》讲义
  一、前言
  本章在2007年的教材中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合同法是历年考试的重点章。考生要学会将合同法的知识点灵活运用到案例中,要善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本章连续多年作为案例分析题的出处,考生应高度注意对本章的综合题,简答类型的题目掌握。建议对本章多做习题加深理解!由于07年教材还没有拿到,本讲义根据06年会计职称教材,结合06年CPA教材编写。等教材来了,主讲老师将按照新教材对本章重新精讲。资料由朱荣振老师编写,电话0755—26184186。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转载请注明作者。
  二、本章重点掌握的问题:
  1. 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和承诺(其中重点对比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2. 实际履行原则(应当采用合同书的方式签订合同,合同未签,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
  3.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对比(是否损害国家利益);
  4. 不安抗辩权;
  5. 代位权与撤销权;
  6. 合同的法定解除的情形;
  7. 保证:哪些人不得成为保证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对比,保证期间的规定;
  8. 抵押: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不能抵,抵押登记与否的法律效应;
  9. 定金:定金的罚则(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定金属于实践合同,定金的比例限制);
  10. 关于保证人资格的解释;
  11.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12. 票据质押的司法解释;
  13. 质权人处置质物的规定;
  14. 定金的司法解释。
  三、讲义精华篇
  (一)、合同的概念及调整范围,合同分类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3、合同可根据不同的标准作分类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合同的内容(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数量                             (4)质量
  当事人就质量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特定标准履行。
  (5)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就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单选题)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按照法律或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体现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体现,也是保证合同得予履行,保障守约方利益,减少损失的措施。资料由朱荣振老师编写,电话0755—26184186。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转载请注明作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有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方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如果采用仲裁解决方式,还需要双方事先在合同的约定。
  5、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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