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双主体结构。主要包括: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2)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车辆购置税;
(5)财产、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契税。
在分税制下,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为: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船舶吨税和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等税收收入。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筵席税等税收收入。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 ,地方政府分享25% ;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部分和金融、保险企业按提高3%的营业税税率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共享。共享比例是: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2003年起,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归中央政府,其余分归地方政府。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印花税:从2002起,股票交易印花税的97%归中央政府,其余的3%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