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所得税会计的基本内容 所得税会计的基本内容是在计算应缴所得税时,确定企业的会计利 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的问题。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两类: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一)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在某一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形成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产生,不能在以后各期转回,即永久存在,故被称为“永久性差异” 分类:1.企业确认为当期会计收益,但按税法规定不作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产生的差异。 2.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企业不确认为当期收益。 3、按合计准则核算确认的费用和损失,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允许扣除而产生的差异 (二)时间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虽然计算的口径一致,但由于二者的确认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某一时期产生以后,虽应按税法规定在当期调整,使之符合计税所得计算的要求,但可以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转间,最终使得整个纳税期间税前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相互一致。
时间性差异有以下两种情况:
1.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应税所得
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应税所得的时间性差异,在以后年度会产生应纳税所得。其产生原因有以下两个:
(1)企业取得的某项收益,在会计上已于本期确认,而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确认应税所得。如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益法核算,按会计准则规定期末要按照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及其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而按税法规定,当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时,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要补交所得税,补交时间是以从被投资企业实际分得利润或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时计算。
(2)企业发生的某些费用或损失,按税法规定已于本期计税时扣除,而在会计上可于以后期间确认。如固定资产折旧,按税法规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而会计上则采用直线法,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初期,从应税所得中扣减的加速折旧数额会大于计入当期损益的直线折旧数额,因而会产生应纳税的时间性差异。
2.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应税所得
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应税所得,在以后年度会产生可扣除数额,其产生原因有以下两个:
(1)企业取得前某项收益,按税法规定应于本期申报,计入应税所得,而会计上于以后期间确认。如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包装物逾期一年尚未退回,按税法规定,就要确认为收益计入应税所得,而在会计上则可视具体情况于以后期间确认收益,这样就产生了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2)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在会计上已于本期确认,而税法规定应在以后期间从应税所得中扣减。如预提产品保修费用,会计上在销货时预提并列为费用,而税法上则等待实际发生时才作为费用如除,因而产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四、所得税会计的前提及其核算的方法 [NextPage]
(一) 所得税会计的前提:所得税是费用还是利润分配?
如果所得税属于收益的分配,就不存在收益与费用的配比这一要求,在会计处理上只能采用当期计列法;如果把所得税作为企业的一项费用,在会计处理上才能采用递延法,进行跨期分摊。所以所得税会计首先要解决所得税的属性问题。
在我国过去的会计制度中,始终把所得税作为利润分配的一项内容来处理,使所得税与股利的性质相同,都是作为权益的减少:股利是支付给股东的利润,所得税是支付给政府的利润。直到1994年6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首次确定将所得税作为企业的费用性支出来处理。
所得税作为一项费用的原因:企业的费用性支出通常是指企业为取得一定收入或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导致企业资产的流出或负债的增加,而所得税正是企业为取得一定的收益而导致的资产流出,将其作为费用处理更有道理。把所得税作为一项费用看待,真正反映了所得税的原始属性,体现了收入与相关费用配比的会计原则(二) 所得税会计的核算方法 1、当期计列法 也称应付税款法,是将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数额,在本期作为应付项目处理,直接计入本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因此,采用本法时,只进行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调整,在账务处理上不考虑时间性差异影响税额的递延 2、跨期所得税分摊法 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分别确认为负债或资产,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确认为各期的所得税费用 2、跨期所得税分摊法下的具体做法:主张所得税作跨期分摊的观点,在如何分摊,分摊到何种程度上,又有两种不同的方法:部分分摊法和全面分摊法。
第一,部分分摊法,是指对非重复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即本期发生,以后不再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才作跨期分摊,而对那些重复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即本期发生,以后各期还将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则不需要采用跨期所得税分摊。因为重复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当旧的差异转回时,又有新的差异产生,予以抵消,而使原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数额永远不需要支付或不可抵减,会计确认今后不能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余额的影响是毫无意义的。
第二,全面分摊法,是指在进行所得
税会计处理时,对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作跨期所得税分摊,即无论是重复发生的,还是非重复发生的时间性差异,都应确认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 主张全面分摊法者认为:时间性差异是一种暂时性差异,这种暂时性差异是可以转回的。会计主要记录历史过程,以本期或过去交易或事项作为基础进行计量和确认,未来可以产生的交易或经济事项与已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抵消,并不意味着这种暂时性差异的纳税影响不能确切计量,尽管两个经济事项的纳税影响可以互相抵消,但不足以否认每年有新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及差异转回的事实。所以,所有已经存在的暂时性差异无论是重复发生的,还是非重复发生的,均应作跨期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