⑦信用证规定的其他条款。 [NextPage]
2、发票的审查要求
发票的付款人(抬头人)做成信用证的开证人或与信用证的特别要求相一致。非信用证方式收汇时,一般将合同的买方作为发票的抬头人。
发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信用证显示的受益人名称、地址相符,非信用证方式时,该栏目显示合同的卖方。
发票的内容应做到严格按信用证要求表述。若信用证有详细品名的完全照样显示。若信用证只显示统称,如“General Merchandise",发票上可按照合同和实际装运货物,显示详细品名,但不能与信用证上的统称相矛盾,而且必须与其他单据上出现的商品描述相符。
完整、正确地显示价格条款,做到与相应单据(如提单上的运费支付方式)的表述相一致。
发票金额、数量满足信用证的要求,正确运用(UCP500》的有关规定。发票金额不能超信用证金额,显示信用证所要求的折扣和货款。数量与信用证要求一致。
发票上必须列明与其他相关单据相一致的总包装件数、总毛、净重、总尺码等数据。
做到信用证对发票的其他规定,如:按要求显示有关号码,相关证明文句等。
3、运输单据的审查要求
运输单据的格式性质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一致。若信用证规定出具特定承运人的运输单据应予以照办,出具人应符合信用证规定。
托运人一般应为出口商(信用证的受益人),若有特殊要求,提单的收货人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若为指示抬头提单,交单前必须正确背书,以便办理清关提货手续。
装运地/港、目的地/港,航程路线、通知人、提单日期等均应符合信用证规定。
提单上必须明确注明运费预付或到付字样。
货名可用统称,并与信用证和发票一致。
唛头、数量、毛重和净重应与其他单据相一致,大小写应相符等。
交银行的提单的正副本张(份)数符合信用证规定,承运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也要确保正确。
运输单据不能标有不清洁批注。
4、保险单据的审查要求
(1)保险人和保险单据的名称应符合信用证规定。
(2)被保险人(投保人)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3)保险标的物(Subject Matter)应与运输单据相同。
(4)承保风险(Risks Insured)应符合信用证关于保险险别的规定。
(5)保险期限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有关起运地、目的地、运输工具、航程,必须与运输单据一致。
(6)保险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金额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如信用证未注明金额要求时,应按发票上货物金额的110%投保。投保货币按信用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7)保险费除非信用证要求显示,一般可不显示,只打“。arranged”。
(8)代理人( Agent)即保险公司在目的地的代理人,应有全称和详细地址。
(9)理赔地点一般应为目的地。
(10)保险公司签章不得遗漏。
(11)保险单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
(12)保险单的背书需按信用证规定办理。
5、其他单据的审查要求
单据名称、出具者符合信用证要求。
签发日期正确。
(四)审单时必须注意的常见问题
1、分期装运与分批装运
2、分期装运的失效和恢复有效
3、信用证的双到期
4、清洁和不清洁的运输单据
5、运输行类型单据
三、单证的交付
1、交单:首先要分清交单的对象
(1)信用证项下交单
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内,按照《UCP500》规定,信用证受益人交单期限为信用证的效期和从装运单据上的装运日起算的交单期中时间较早的一个日期,最迟不能晚于信用证的效期,既要满足信用证规定的效期,也要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
若来证规定信用证的效期在国外到期,出口方应尽可能争取修改信用证,在无法实现修改信用证的情况下,应提早向出口方银行交单,至少要留足出口方银行审单和寄单到进口方银行所需花费的时间。
(2)托收项下交单
2、交单期限的确定
通常情况下,一备妥全套单据,经审核无误,出口商应立即交单。
四、 国际贸易单证纠纷的解决
五、 单证机构设置与单证管理
(一) 单证管理的要求
(二) 单证档案管理的方法
六、 单证工作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