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际标准化组织(1SO)的建议.运输标志应包括四项内容:
1、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首或简称。
2、参照号码。如买卖合同号码、订单、发票或运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
3、目的地。货物运送的最终目的地或目的港的名称。
4、件数号码。本批每件货物的顺序号和该批货物的总件数。
例如: JAME SMITH
CONTRACT NO.IM20068
HAMBURG VIA HONGKONG
NO. 1--50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便于刻唛、刷唛,节省时间和费用,便于在制单及其信息传递过程中使用电讯手段,国际标准化组织推荐的标准运输标志不使用几何图形或其他图形。
在我国实际外贸业务中,我国外贸企业应尽量参照该标准运输的标志,设计和制作唛头。
以下是常见的运输标志的一些范例:(图1-1-2)
图1-1-2
(二)指示性标志
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 是根据商品的特性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在搬运装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条件方面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用图形或文字表示的标志。
例如:“怕湿”、“向上”、“小心轻放”和“切勿用钩”等。
为了统一各国运输包装指示标志的图形与文字,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和国际铁路货运会议(RID)分别制定了包装储运指示性标志,并建议各会员国予以采纳。
我国制定有运输包装指示性标志的国家标准,所用图形与国际上通用的图形基本一致。以下列举的是一些常用性标志。(图1—1—3)
图 1-1-3
(三)警告性标志
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 又称危险品标志(Dangerous Cargo Mark),是指在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腐化物品、氧化剂和放射物质等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上,用图形或文字表示各种危险品的标志。其作用是警告有关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人身和物资的安全。
为保证国际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国际铁路合作组织和国际民航组织分别制定有国际海上、铁路、航空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在我国危险晶的外包装上,应分别依照上述规则,刷写必要的危险晶标志。
下面列举了《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所规定的一些危险品标志。(图1—1—4)
(符号:黑色;底色:橙色)(符号:黑色或白色;底色:正红色)(符号:黑色;底色: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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