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外贸 >> 商务单证员 >> 正文
2015年单证考试操作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7
发布时间:2011/12/3 19:28:1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三、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
  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是国际贸易中通常做法。
  我国出口企业有时也可应客户的要求,采用这些做法。
  “定牌”, 是指买方要求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点定的商标或牌号的做法。
  我们同意采用定牌,是为了利用买主(包括生产厂商、大百货公司、超级市场和专业商店)的经营能力和他们的企业商誉或名牌声誉,以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售数量。
  但应警惕的是,有的外商利用向我定购定牌商品来挤占我方商标的货物销售,从而影响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树立品牌。
  另外, 还要注意买方商标或冒牌的合法性,防止侵犯他人“工业产权”。
  “定牌”只是权宜之计,发展我们自己的民族品牌才是长远之计。
  “无牌”是指买方要求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牌号的做法。
  它主要用于一些尚待进一步加工的半制成品,如供印染用的棉坯布,或供加工成批服装用的呢绒、布匹和绸缎等。其目的的主要是避免浪费,降低费用成本。
  国外有的大百货公司、超级市场向我订购低值易耗的日用消费品时,也有要求采用无牌包装方式的。其原因是,无牌商品毋需广告宣传,可节省广告费用,降低销售成本,从而可达到薄利多销的目的。
  除非另有约定,采用“定牌”和“无牌”时,在我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均须标明“中国制造”字样。
  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是指在商品和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中性包装有“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之分。
  “定牌中性” 是指在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牌号,但不注明生产国别。
  “无牌中性”是指在商品包装上均不使用任何商标/牌号,也不注明生产国别。
  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适应国外市场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有利于扩大贸易。但需注意,近年来“中性包装”的做法在国际上屡遭非议。
  因此,如国外商人要求对其所购货物采用中性包装时,我方必须谨慎从事。 [NextPage]

  四、买卖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主要交易条件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内容,买卖双方必须认真洽商,取得一致意见,并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合同中包装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每件包装中所含物品的数量或重量。以下是包装条款的一些实例:

  木箱装,每箱50千克净重

  In  wooden cases of  50kg  net  each

  纸箱或空格木箱装,每箱净重约12千克,每只水果包纸

  In cartons or crates of about 12 kg net,each  fruit wrapped with paper

  布包,每包20匹,每匹42码

  In cloth bales each containing  20 pcs of  42 yds.

  铁桶装,每桶净重185--190千克

  In iron drums of  l85--190kg net each

  铁桶或纸板桶装,每桶净重60千克

  In iron drums or cardboard drums of  60 kg net each

  单层新麻袋,每袋约50千克

  h new single gunny bags of  about 50kg each

  布袋装,内衬聚乙烯袋,每袋净重25千克

  In  cloth bags,lined with polythene  bags of 25 kg net each

  每台装1个出口纸箱,810纸箱装1只40英尺集装箱运送

  Each set packed in one export carton,810 cartons transported in one  40ft container

  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对包装条款只作笼统的规定,例如, 使用“适合海运包装”(Sea worthy Packing)、“习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或“卖方惯用包装”(Seller’s  Usual Packing)等术语。

  由于此类规定缺乏统一解释,容易引起纠纷与争议.因此,除非买卖双方对包装方式的具体内容事先充分交换意见, 或由于长期的业务交往已取得共识,合同中不宜采用笼统规定方法。

  按国际贸易习惯,唛头一般由卖方决定,并无必要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如买方要求,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如买方要求在合同订立以后由其另行指定,则应具体规定指定时限,并订明若到时尚未收到有关唛头通知,卖方可以自行决定。

  “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以内。

  如买方要求特殊包装,除非事先明确包装费用包括在货价内,其超出包装费用原则上应由买方负担,并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负担的费用金额和支付办法。

  如双方商定,全部或部分包装材料由买方负责供应的,合同中应同时规定,包装材料最迟到达卖方的时限,和逾期到达的责任,该项时限并应同合同的交货时间相衔接。

  在进口合同中,特别是对包装技术性较强的商品,通常要在单价条款后注明“包括包装费用”(Packing  Charges Included),以免事后发生纠纷。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