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医药 >> 执业药师 >> 正文
2015年执业药师管理与法规:药品的价格管理
发布时间:2011/12/3 20:32:1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1.有关规定
  (1).定价原则:按价格法生产企业如实上报生产成本,开听证会公开审议。
  (2).药价分类: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1)政府定价:
  ①医保目录甲类药品及垄断品种 (专利药品、一二类新药、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
  ②单独定价:安全有效性明显高于或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它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
  2)政府指导价:医保乙类药定价,各省最高定价+-5%,进销差率。
  3)市场调节价: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由企业自主制定。
  (3). 产、销、用单位:
  1) 合理市场调节价
  2) 不突破政府最高定价
  3) 标明零售价
  2.提供价格信息的义务:
  1)为价格监测提供实价等资料;
  2)公布常用药品价格,为患者提供药价清单
  3)向社会公告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