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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检员考试报检业务基础知识讲解33
发布时间:2011/1/25 19:22:1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六节 鉴定业务的报检(09年新增)
  一、残损鉴定
  (一)鉴定范围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有残损的下列进口商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
  1、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
  2、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的;
  3、进口的危险品、废旧物品;
  4、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
  5、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口商品;
  6、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索赔的进口商品;
  7、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口商品;
  8、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检验的其他进口商品。
  (二)申报及鉴定要求
  1、申报人
  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自行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也可以委托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企业办理申请手续。
  2、受理申报机构
  (1)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2)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实施残损检验鉴定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3、申报时间(重点)
  (1)进口商品发生残损或者可能发生残损需要进行残损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向进口商品卸货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残损检验鉴定。
  (2)进口商品在运抵进口卸货口岸前已发现残损或者其运载工具在装运期间存在、遭遇或者出现不良因素而可能使商品残损、灭失的,进口商品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进口商品抵达进口卸货口岸前申请,最迟应当于船舱或者集装箱的拆封、开舱、开箱前申请。
  (3)进口商品在卸货中发现或者发生残损的,应当停止卸货并立即申请。
  (4)进口商品发生残损需要对外索赔出证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应当在索赔有效期届满20日前申请。
  4、鉴定地点(重点)
  (1)卸货口岸
  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卸货口岸实施检验鉴定:
  ①散装进口的商品有残损的;
  ②商品包装或商品外表有残损的;
  ③承载进口商品的集装箱有破损的。
  (2)商品到达地
  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转单至商品到达地实施检验鉴定:
  ①国家规定必须迅速运离口岸的;
  ②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原状或难以装卸运输的;
  ③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确定其致损原因、损失程度、损失数量和损失价值的;
  ④商品包装和商品外表无明显残损,需在安装调试或使用中进一步检验的。
  5、其他要求(了解)
  (三)应提供的单据
  申请残损鉴定的,应提供合同、提(运)单、发票、装箱单、说明书、重量明细单、国外品质证书,还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另外,报检人还应提供货损情况说明,已与外商签署退换货赔偿协议的应附赔偿协议复印件

  二、数量/重量检验鉴定
  (一)报检范围(与残损鉴定的范围基本一样)
  (二)报检要求
  1、进口报检时限、地点(重点)
  进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卸货前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进口商品,应当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数量、重量检验。
  2、出口报检时限、地点(重点)
  (1)散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2)包(件)装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品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3)对于批次或标记不清、包装不良,或者在到达出口口岸前的运输中数量、重量发生变化的商品,收发货人应当在出口口岸重新申报数量、重量检验。
  3、申报数、重量等检验项目的确定
  4、进口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检人应当同时申报船舱记重、水尺记重、封识、监装监卸等项目。
  5、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报检手续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下列检验项目:
  (1)衡器鉴重
  (2)水尺计重
  (3)容器计重:分别有船舱计重、岸罐计重、槽罐计重
  (4)流量计重
  (5)其他有关的检验项目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了解)
  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出入境货物报检单后报检,并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理货清单或重量明细单等相关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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