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报检员考试报检业务基础知识讲解40
发布时间:2011/1/25 19:26:2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四、粮食和饲料
(一)概念
1、粮食是指:禾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籽实及其加工产品
2、饲料是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
(二)检疫审批
无需进行检疫审批的植物产品有:(重要考点)
1、粮食加工品(大米、面粉、米粉、淀粉等)
2、薯类加工品(马铃薯细粉)
3、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
4、乳酸菌
5、酵母菌
国家质检总局对其他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审批手续。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规定的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疫要求在贸易合同中列明。
单选题
以下货物入境,无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是()
A、新鲜水果
B、活动物
C、冷冻水产品
D、大豆
答案:C
多选题
进口以下商品,需要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有( )。
A.来自泰国的榴莲
B.来自比利时的生免皮
C.面粉
D.来自巴西的大豆
答案:ABD
(三)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证单: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和饲料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
1、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
2、合同、信用证、发票、提单等
3、并随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5、约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或成交样品、产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五、其他植物产品
1、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
判断题:
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不带树皮的,应由出口商出具声明。()
答案:错
2、进口干果、干菜、原糖、天然树脂、土产类等,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根据这些货物的不同种类进行不同的报检准备。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如干辣椒等)在货物入境前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许可证。
3、进口植物性油类及植物性饲料,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进口前持合同、发票、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有关资料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验检疫时间。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和实验室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准予入境。
六、转基因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
判断题: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注册登记制度。[NextPage] 答案:错
(一)进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
报检时,应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
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1、对于实施标识管理的进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核查标识:
(1)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的,准予进境;
(2)不按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进境;
(3)未标识的,不得进境。
2、对列入于实施标识管理的进境转基因产品:
(1)如申报是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
(2)如申报是非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
单选题:
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进口产品,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或抽查检测。( )
答案:对
3、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认可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转基因项目检测。
4、经转基因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重要考点)
(1)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成分与批准文件不符的;
(2)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
(二)过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
要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过境许可申请,并提交资料,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答复,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转基因过境转移许可证》并通知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签发不予过境转移许可证,并说明理由。
过境转基因产品进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持规定的单证和过境转移许可证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其出境。
对改换原包装及变更过境线路的过境转基因产品,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过境手续
第三节 入境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9年6月1日施行。
一、报检范围
食品是指各种工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判断题: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进口物品,应按照食品报检。( )
答案:对
二、报检要求
1、标签审核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货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由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NextPage]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10)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
2、凡以保健食品名义报检的进口食品必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合格后方准进口。凡取得保健食品批号的进口保健食品,在进口时须增做功能性复核实验项目,否则一律不予签发《卫生证书》。
3、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评估材料。
4、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5、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