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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检员考试报检业务基础知识讲解54
发布时间:2011/1/25 19:37:1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十一章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管
  第一节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一、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范围
  (一)检疫审批
  《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检疫审批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他审批机构)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从国外引进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在中国境内运输过境动物的要求进行检疫审批。
  (二)检疫审批范围及主管部门
  1、检验检疫机关审批范围
  (1)动物检疫审批
  包括:活动物、食用性动物产品、非食用性动物产品
  无须检疫审批的动物产品,参见教材46页。
  (2)植物检疫审批
  包括: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薯类、饲料类、植物栽培介质
  无须检疫审批的植物产品,参见教材47页。
  (3)特许审批
  包括: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4)过境动物检疫审批
  过境动物
  2、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
  非禁止进境的种子、苗木的检疫审批。
  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办理程序
  (一)检疫审批申请时限
  《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除了携带或邮寄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外,对其他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货物,输入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相关检疫许可证单后方可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并安排装运进口。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同时,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检验检疫机构对责任人可处5 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及审核
  1.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2.申请人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先通过网上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报。
  3.受理机构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文书。
  4.受理申请后,进行具体审查,必要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审查合格后,将初审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
  5.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进行复审,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许可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了解,参加教材144页)
  (四)检疫审批审核内容 [NextPage]   1.初审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2.对入境动物,同时对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进行考核。
  3.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
  (五)特许检疫审批
  1、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条件
  (1)引进的禁止进境物确属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要求引进单位或个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详细说明“特批物”的品名、品种、产地和引进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
  (2)引进单位应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
  2、提交的材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等;
  (4)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或证明文件。
  (六)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1、适用范围(重点)
  适用于通过各种方式进境的贸易性和非贸易性植物繁殖材料(包括贸易、生产、来料加T、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自用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
  2、审批要求(重点)
  (1)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
  (2)对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申请人应向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疫审批。
  对于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带有的栽培介质,申请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原因引进带有土壤的,须办理特许审批。
  3、检疫监督管理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送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引种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隔离检疫圃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
  (七)进境栽培介质检疫审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境的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栽培介质。
  2、审批程序
  使用进境栽培介质的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NextPage]   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
  (2)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我国国境要求不超过四个月,且未经使用;
  (3)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
  3、申请栽培介质审批应提交的资料
  4、监督管理
  (1)国家质检总局对向我国输出贸易性栽培介质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2)输入栽培介质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持检疫审批单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和发票等证单。检疫证书上必须注明栽培介质经检疫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3)带有栽培介质的进境参展植物在参展期间由参展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疫监管;展览结束后需要在国内销售的应按有关贸易性进境栽培介质检疫规定办理。
  三、检疫许可证单的使用(重点)
  (一)有效期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对于特殊情况(如一次有效)的,有效期以许可证中标明的期限为准。
  2、农业部门或林业部分签发的《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的有效期为3个月。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1)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2)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
  (3)国家依法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4)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终止已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二)报检要求
  1、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时,将审核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与检验检疫证书中的收货人以及贸易合同的签约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2、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所附核销表中进行核销登记。核销完毕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行失效。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多选题
  进境动物产品,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应重新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情况有( )。
  A.变更进境物的品种
  B.变更进境国家
  C.变更进境物的数量超过5%
  D.变更进境口岸
  答案:ABCD
  第二节 进境旧机电产品备案
  一、适用范围:[NextPage]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是指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合同签署之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货物登记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的活动。
  2、包括的范围:(重要考点)
  (1)已经使用,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
  (2)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超过质量保证期的机电产品
  (3)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发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机电产品
  (4)新旧部件混装的机电产品
  (5)大型二手成套设备
  二、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
  三、申请程序
  1、申请时间:
  在合同或协议生效之日前,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90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
  2、备案应提供的资料:(参见教材148)
  3、国家质检总局或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受理备案申请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对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4、对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备案申请人应持《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及备案产品清单及时向装运前预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预检验。
  四、到货检验
  1.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正本)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正本)、《装运前预检验报告》(正本)和《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正本)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办理进口报检手续。
  2.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核查单证,必要时按照规定实施现场查验,符合要求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货到使用地6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报检资料向货物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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