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报检员考试报检业务基础知识讲解60
发布时间:2011/1/25 19:42:5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七节 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
一、适用范围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等明确规定,或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对输入该国家的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输往该国家或地区的出境水果果园和包装厂实行注册登记。
我国与输入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协议、议定书未有明确规定,且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二、主管部门
受理机构:拟出口水果的果园及其加工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审批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三、注册条件
(一)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果园应当具备的条件(参见教材168,了解)
(二)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包装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参见教材168,了解)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注册登记的果园,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申请注册登记的包装厂,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五、注册登记程序
1、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2、受理申请后,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
3、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登记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有效期
1、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证。
2、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变更手续:
(1)果园种植面积扩大;
(2)果园承包者或者负责人、植保员发生变化;
(3)包装厂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发生变化;
(4)向包装厂提供水果货源的注册登记果园发生改变;
(5)包装厂加工水果种类改变;
(6)其他较大变更情况。
3、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1)果园位置及种植水果种类发生变化;
(2)包装厂改建、扩建、迁址;
(3)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七、监督管理
1、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实施监督管理。每年水果采收季节前对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进行年度审核,对年审考核不合格的果园、包装厂限期整改。
2、已注册登记的出境水果、包装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注册登记资格:
(1)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2)隐瞒或瞒报质量和安全问题的;
(3)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NextPage] (4)出现重大变更事项,未按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登记的。
3、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来自注册果园、包装厂的水果混有非注册果园、包装厂水果的;
(2)盗用果园、包装厂注册登记编号的;
(3)伪造或变造产地供货证明的;
(4)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的水果被调换的;
(5)其他违反规定导致严重安全、卫生质量事故的。
第八节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一、适用范围
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受理、考核、日常监督管理及年审。
三、注册登记条件(参见教材170页,了解)
四、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与考核
1、从事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的材料。
2、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接受申请。
3、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将组成由2人以上(含2人)的考核组,依据注册登记条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4、经现场考核合格或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上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批,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经现场考核不合格或在整改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以注册登记,并及时下达《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5、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获得注册登记资格的企业日常监管和年度审核。
五、监督管理
1、注册登记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换证或变更手续:
(1)注册登记证书满3年有效期;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3)厂检员发生变化;
(4)产品种类发生变化;
(5)其他有较大变更情况。
2.注册登记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1)企业生产加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改建、扩建、迁址;
(3)有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3、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整改,必要时暂停报检,直至符合要求:
(1)厂区卫生条件和防疫条件不符合要求;
(2)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3)出口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无法有效控制; [NextPage] (4)出口产品被检验检疫机构检出质量安全问题;
(5)被输入国家或地区通报检出质量安全问题。
4.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注册登记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1)对发现的问题在限期内不能整改完成;
(2)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
(3)一年内未有出口报检或停产一年以上、破产或者被兼并不再生产竹木草制品;
(4)隐瞒或瞒报质量安全问题;
(5)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
(6)变卖或出借注册登记证书;
(7)伪造和变造注册登记证书;
(8)企业自行提出注销申请;
(9)其他不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