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报关员考试笔记:海关概述
发布时间:2011/1/28 19:47:3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一、我国海关的产生与发展
海关是在国家发展到一定时期适应国家与社会对外交往及商品交换管理需要而产生的管理机构,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之一。据史籍记载,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开始设“关”,负责履行军事和政治性质的防卫,同时兼任检查出入境物品、控制重要物资流向的任务,那时的“关”应该说具备了海关的雏形。但我国正式以“海关”命名的边境管理机构出现于清朝。1684年,清政府统一台湾后,废止禁海令,指定云台山、宁波、厦门、黄埔为对外开放的4处贸易口岸,同年,设立闽海关于厦门、福州,次年又设粤海关于广州,设浙海关于宁波,设江南海关于云台山。自此,中国沿海口岸开始了以“海关”命名边境管理机构妁历史。
(一)近代中国海关
近代中国历史是中国人民受屈辱和受压迫的历史,也是海关主权丧失并使海关成为帝国主义列强对华侵略工具的历史。
第一次鸦片战争失败后,清政府被迫与英政府签订《南京条约》,后又在胁迫下与美、法两国分别签订了《望厦条约》、《黄埔条约》,被迫接受片面的协定关税,使中国的关税自主权遭到破坏。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和英法两国签订《天津条约》和《通商章程善后条约》,进一步确立了“值百抽五”原则,将其作为硬性不变的统一税率,使中国长期维持极低的税率水平;并通过建立“子口税”制度,将协定关税从国境关税延伸至内地税。1860年,中俄佃匕京条约》载明北方边界实行免税贸易的原则后,列强逼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条约、章程、专条等,在西北、东北、西南边境广袤地区划定了免税、减税区及路线,致使帝国主义在更为广泛的领域内对中国关税权益进行深入攫夺。至此,中国的关税自主权丧失殆尽。除了关税自主权外,在列强的巧取豪夺下,清政府的海关行政管理权、海关税款收支保管权、海关缉私权等权力被逐一剥夺,并形成了独特的外籍总税务司制度,由“洋人”全面把持海关,清政府对海关及其所辖事务已无任何可行使的管辖权。
1911年的辛亥革命,结束了中国的封建专制时代,但海关主权仍然把持在帝国主义列强手中。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军阀政府为增加关税收入,致力于税则的修改,但由于受到帝国主义列强的控制与干涉,没有收到实际效果。相反,北洋军阀政府却利用关税担保大借外债和发行内债,强化了外籍总税务司的职权。国民党南京政府成立后,迫于中国人民强烈要求关税自主的呼声,为争取关税自主采取了一些措施,对海关行政进行了整顿,加强了政府对海关的控制权,进口关税的平均税率水平有所提高,税收保管权也逐步收回。
华人、洋人关员的比例也发生了变化。但这些变化并不是根本性变化,与清政府、北洋军阀时期一样,总税务司一职始终是由外国人担任,海关行政管理权还是操纵在外国人手里;同时,由于南京政府以关税为抵押借了许多外债、内债,关税税款的支配权也还是由外国人控制。因此,近代中国海关管理虽然随着国家局势变革有不同程度的变化,但其半殖民地的特性却始终没有改变。
(二)新中国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结束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从而收回海关关税自主权和行政管理权。1949年10月25日,海关总署在北京宣告成立,归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作为政务院的一个组成部门,并接受政务院财经委员会的指导,统一领导全国海关机构和业务。海关总署的建立,标志着中国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义海关的诞生,宣告了帝国主义控制的半殖民地性质海关的终结。海关总署成立后,根据国家经济情况的需要,先后在应开放对外贸易的地方设立海关机构。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先后颁布实施,确立了中国海关法律体系的初步框架,新中国海关成为把守国家经济大门的人民海关。在以后的十几年时间里,海关坚决贯彻国家对外贸易政策,建立以许可证管理为依据的全面实际监管制度,为维护新生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文化大革命”时期,海关的法律制度受到严重破坏,海关工作遭到严重挫折。海关征收关税、货运监管和统计职能被停止和解除,海关缉私职能也被大大削弱。海关总署改为海关管理局,由外贸部领导,各地海关从体制上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区,受地方党政和外贸部双重领导,以地方领导为主,海关组织基本处于半瘫痪状态,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新的形势面前,中国海关逐步转变工作观念和做法,调整海关工作的任务、方针和职能,明确了海关为经济、外贸服务的思想,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促进和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上来。1980年,国家恢复成立海关总署,直属国务院,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及业务。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颁布实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海关的性质、任务和管理体制。并以此为母法,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海关管理法规、规章,建立起比较完善和配套的海关法律体系。与此同时,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和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海关机构不断扩大,机构的设立从沿海沿边口岸扩大到内陆和沿江、沿边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为海关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在业务建设上,海关不断推进各项业务的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海关监管制度、关税制度、保税制度、统计制度、稽查制度、缉私与调查制度、报关管理制度、进出境物品验放制度等一系列海关业务制度。海关业务科技一体化建设、海关队伍建设等方面也都取得了一定的发展。
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从起步走向健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了适应这一重大变革,中国海关提出了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目标,经过几年的建设,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后重新发布,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海关执法活动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律基础。2002年,海关总署根据新形势的要求,提出了“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工作新方针,海关工作从此又迈上了一个发展的新阶段。
二、我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表述了中国海关的性质与任务。
(一)海关的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
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享有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和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之一,从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属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海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
2.海关是国家行政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履行国家行政制度的监督职能,是国家宏观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具体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对特定领域的活动开展行政监督管理,以保证其按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
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关境是世界各国海关通用的概念,指适用于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在一般情况下,关境的范围等于国境,但对于关税同盟,其成员国之间货物进出国境不征收关税,只对于来自和运往非同盟国的货物在进出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因而对于每个成员国来说,其关境大于国境,如欧盟。若在国内设立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特定区域,因进出这些特定区域的货物都是免税的,因而该国的关境小于国境。关境同国境一样,包括其领域内的领水、领陆和领空,是一个立体的概念。我国的关境范围是除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目前我国的单独关境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在单独关境内,各自实行单独的海关制度。因此,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本教材所称的进出境均指进出关境。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对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保证这些社会经济活动按照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因此,海关的监督管理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执法的依据是《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法》是管理海关事务的基本法律规范,于1987年1月2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起实施。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对《海关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修正后的《海关法》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 主要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法律如《对外贸易法》、《商品检验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包括专门用于海关执法的行政法规和其他与海关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
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最高执行机关——国务院,除此以外,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决定、命令,制定规章,作为执法依据的补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得制定海关法律规范,其制定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也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
(二)海关的任务
《海关法》明确规定海关有四项基本任务,即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以下简称征税),查缉走私和编制海关统计。
1.监管
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海关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而海关监管则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序,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相关人员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海关监管是一项国家职能,其目的在于保证一切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范,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
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海关监管分为货物监管、物品监管和运输工具监管三大体系,每个体系都有一整套规范的管理程序与方法。
监管是海关最基本的任务,海关的其他任务都是在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除了通过备案、审单、查验、放行、后续管理等方式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管外,海关监管还要执行或监督执行国家其他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实施,如进出口许可制度、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从而在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公众健康等方面维护国家利益。
2.征税
代表国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是海关的另一项重要任务。“关税”是指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税则,对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其他税、费”指海关在货物进出口环节,按照关税征收程序征收的有关国内税、费,目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等。
关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关税的征收主体是国家,《海关法》明确将征收关税的权力授予海关, 由海关代表国家行使征收关税职能。因此,未经法律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行使征收关税的权利。
海关征税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通过执行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起到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调整产业结构、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作用。多年来,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鼓励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曾几次对税率作出重大调整,使我国关税的平均税率进一步降低,目前我国关税平均税率已接近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
3.查缉走私
查缉走私是海关为保证顺利完成监管和征税等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查缉走私是指海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海关监管场所和海关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为发现、制止、打击、综合治理走私活动而进行的一种调查和惩处活动。
走私是指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或相关人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行为。它以逃避监管、偷逃关税、牟取暴利为目的,扰乱经济秩序,冲击民族工业,腐蚀干部群众,毒化社会风气,引发违法犯罪,对国家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海关法》规定,“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从法律上明确了海关打击走私的主导地位以及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协调。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查缉走私是海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海关通过查缉走私,制止和打击一切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行为,维护国家进出口贸易的正常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关税政策的有效实施,保证国家关税和其他税、费的依法征收,保证海关职能作用的发挥。为了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组建了专司打击走私犯罪的海关缉私警察队伍,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根据我国的缉私体制,除了海关以外,公安、工商、税务、烟草专卖等部门也有查缉走私的权力,但这些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统一处理。各有关行政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4.编制海关统计
海关统计是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作为统计和分析的对象,通过搜集、整理、加工处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经海关核准的其他申报单证,对进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重)量、价格、国别(地区)、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关别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全面、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开展国际贸易统计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海关的统计制度规定,对于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均列入海关统计。对于部分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则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和海关管理的需要,实施单项统计。
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制定对外经济贸易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实施海关严密高效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研究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
199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以国际通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把税则与统计目录的归类编码统一起来,规范了进出口商品的命名和归类,使海关统计进一步向国际惯例靠拢,适应了我国对外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是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监管工作通过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合法进出,保证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是海关四项基本任务的基础。征税工作所需的数据、资料等是在海关监管的基础上获取的,征税与监管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缉私工作则是监管、征税两项基本任务的延伸和保障,监管、征税工作中发现的逃避监管和偷漏关税的行为,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和打击。编制海关统计是在监管、征税工作的基础上完成的,它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了准确、及时的信息,同时又对监管、征税等业务环节的工作质量起到检验把关的作用。
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以外,近几年国家通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了海关一些新的职’责,比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这些新的职责也是海关的任务。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海关新的职责将还会出现来源考试大网。
三、海关的权力
《海关法》在规定了海关任务的同时,为了保证任务的完成,赋予海关许多具体权力。海关权力,是指国家为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通过《海关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海关的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能。海关权力属于公共行政职权,其行使受一定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并应当接受执法监督。
(一)海关权力的特点
海关权力作为一种行政权力,除了具有一般行政权力的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特定性
《海关法》规定:“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从法律上明确了海关享有对进出关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体资格,具有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具备行使海关权力的资格,不拥有这种权力。海关权力的特定性也体现在对海关权力的限制上,即这种权力只适用于进出关境监督管理领域,而不能作用于其他场合。
2.独立性
海关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为了确保海关实现国家权能的作用,必须保证海关拥有自身组织系统上的独立性和海关依法行使其职权的独立性。因此,《海关法》第三条规定:“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不仅明确了我国海关的垂直领导管理体制,也表明海关行使职权只对法律和上级海关负责,不受地方政府、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3.效力先定性
海关权力的效力先定性表现在海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推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对海关本身和海关管理相对人都具有约束力。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和无效之前,即使管理相对人认为海关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必须遵守和服从。
4.优益性
海关职权具有优益性的特点,即海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
① 根据(海关法)规定,国家在海关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本部分内容限定在海关行政权力的范围,未包括缉私警察的权力。
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是国家为保障海关有效地行使职权而赋予海关的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如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 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行政受益权,是海关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如直属中央的财政经费等 [NextPage] (二)海关权力的内容
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的权力主要包括:
1.行政许可权
包括对企业报关资格以及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储、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运输、保税货物的加工、装配等业务的许可,对报关员的报关从业许可等权力。
2.税费征收权
包括代表国家依法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对特定的进出口货物、物品减征或免征关税;以及对经海关放行后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物品,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依法补征、追征税款的权力。
3.行政监督检查权
行政监督检查权是海关保证其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履行的基本权力,主要包括:
(1)检查权
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对走私嫌疑人身体的检查,应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进行;对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在调查走私案件时,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2)查验权
海关有权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
(3)查阅、复制权
此项权力包括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4)查问权
海关有权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进行查问,调查其违法行为。
(5)查询权
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6)稽查权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规定,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检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查询被稽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封存有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封存被稽查人有违法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等。
4.行政强制权
海关行政强制权是《海关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具体包括:
(1)扣留权
海关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行使扣留权:
①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以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可以扣留;
②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③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对查获的走私罪嫌疑案件,应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移送海 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
(2)滞报、滞纳金征收权
海关对超期未报货物征收滞报金;对于逾期缴纳进出口税费的, 征收滞纳金。
(3)提取货样、施加封志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查验货物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提取货样;海关对有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嫌疑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对所有未办结海关手续、处于海关监管状态的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有权施加封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毁封志或擅自提取、转移、动用在封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4)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进口货物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货物,海关有权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不宜长期保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等。
(5)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内扣缴税款;
②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③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6)税收保全
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在海关依法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7)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8)连续追缉权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这里所称的逃逸,既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 自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向内(陆地)一侧逃逸,也包括向外(海域)一侧逃逸。海关追缉时需保持连续状态。
(9)其他特殊行政强制
①处罚担保。根据《海关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海关依法扣留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如果无法或不便扣留的,或者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应予以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当事人申请先予放行或解除扣留的,海关可要求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提供等值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在离境前未缴纳罚款,或未缴清依法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和依法被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应当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的担保。
②税收担保。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有明显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货物、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收发货人须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才可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③其他海关事务担保。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之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须提供与其依法应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
5.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定,由海关总署会同公安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海关使用的武器包括轻型枪支、电警棍、手铐以及其他经批准可使用的武器和警械。武器和警械的使用范围为执行缉私任务时;使用对象为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使用条件必须是在不能制服被追缉逃跑的走私团体或遭遇武装掩护走私,不能制止以暴力劫夺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和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6.行政处罚权
海关有权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包括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处以没收,对有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有违法情事的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处以警告以及处以暂停或取消报关资格的处罚等。
7.其他行政处理权
(1)行政裁定权
包括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对进出口商品的归类、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等海关事务的行政裁定的权力。
(2)行政命令权
如对违反有关海关法律规定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运等。
(3)行政奖励权
包括对举报或者协助海关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的权力。
(4)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除了以上行政处理权以外,在进出境活动的监督管理领域,海关还具有行政立法权和行政复议权。行政立法权指海关总署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发布海关行政规章的权力;行政复议权是指有权复议的海关(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对相对人不服海关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权力。
(三)海关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
海关权力作为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一方面,海关权力运行起到了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经济秩序,实现国家权能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客观上海关权力的广泛性、较大自由裁量等因素,以及海关执法者主观方面的原因,海关权力在行使时任何的随意性或者滥用都必然导致管理相对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对行政法治构成威胁。因此,海关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一般来说,海关权力行使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1.合法原则
权力的行使要合法,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按照行政法理论,行政权力行使的合法性至少包括:(1)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资格合法,即行使权力的主体必须有法律授权。例如,涉税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只有缉私警察才能行使,海关调查人员则无此项权力。又如,《海关法》规定海关行使某些权力时应“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如未经批准,海关人员则不能擅自行使这些权力。(2)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律规范为依据。《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了海关的执法依据是《海关法》、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无法律规范授权的执法行为,属于越权行为,应属无效。(3)行使权力的方法、手段、步骤、时限等程序应合法。(4)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包括海关及管理相对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适当原则
行政权力的适当原则是指权力的行使应该以公平性、合理性为基础,以正义性为目标。因国家管理的需要,海关在验、放、征、减、免、罚的管理活动中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即法律仅规定一定原则和幅度,海关关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意志,自行判断和选择,采取最合适的行为方式及其内容来行使职权。因此,适当原则是海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条重要原则之一。为了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目前我国对海关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的法律途径主要有行政监督(行政复议程序)和司法监督(行政诉讼程序)程序。
3,依法独立行使原则
海关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垂直领导方式,地方各级海关只对海关总署负责。
5.审计机关的监督
审计监督制度是国家法定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之一。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务院各Ⅻ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竺支,㈦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9。因此,审计机关有权依法对海关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海关办理的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6.司法机关的监督
9的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海关执法的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依@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追究海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来实现对海X权力的监督制约。由于检察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还负责对海关缉Ⅸ警察的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审判机关则主要通过受理海关管理相对人的诉讼申请,审§海关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维持或撤销海关原决定的处理。司法机关的监督将海关z/进出境活动的监督管理行为直接纳入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之下,对于海关及其I作人员I确行使权力,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杜绝贪赃枉法情事以及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7.管理相对人的监督
管理相对人对海关行政管理活动的监督是海关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有关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海关行使权力及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因而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对海关的监督是最直接、最具体的一种监督形式。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对海关监督的基本方法有批评、建Ⅵ、检举、控告和申诉等。它可以通过舆论、信访、座谈的形式直接向海关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于海关的越权或侵权行为,可向有关部门检举,直至提出控告和申诉来源考试大网。
8.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就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对海关行政管理活动实施的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主要内容。舆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其他监督形式的载体,其他监督形式都可以@过舆论I具对海关1作进行褒扬和批评。由于社会舆论的影响很大,舆论监督是海关管理相对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有力武器,也是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对海关权力监督的有效工具。
除了以上的监督形式外,作为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海关,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执法活④进行的监督是一种有效的层级监督。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监督包括:海关总署对全国海£的监督、直属海关对隶属海关的监督、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海关法制机㈤对同级海关部门的监督及下级海关的监督等。上级海关认为下级海关在行政执法等管理活④中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不适当的,可以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在海关内部,海关总署机X内部部门之间或者同一级海关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海关领导与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以及海关督察机构的专门内部监督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执法监督形式 [NextPage] 四、海关的管理体制与机构
海关机构是国务院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形势以及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依照海关法律而R立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海关机构不断扩大,机构的设立从沿海沿边口岸扩大到内陆和沿江、沿边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并形成了集中统一管理的垂直领导体制。这种领导体制对于海关从全局出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贯彻海关“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提供了保证。
(一)海关的领导体制
海关作为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为了履行其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效率、维持正常的管理秩序,必须建立完善的领导体制。新中国成立以来,海关的领导体制几经变更。在1980年以前的30年间,除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和组成部分,在海关系统实行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外,其余大部分时间海关总署都是划归对外贸易部领导,各地方海关受对外贸易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1980年2月,国务院根据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作出了《国务院关于改革海关管理体制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全国海关建制归中央统一管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和人员编制、财务及其业务。”恢复了海关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
1987年1月,六届人大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关法》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明确了海关总署作为国务院直属部门的地位,进一步明确海关机构的隶属关系,把海关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海关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既适应了国家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适应了海关自身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有力地保证了海关各项监督管理职能的实施。
(二)海关的设关原则
建国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海关机构基本上设在沿海城市及一些边境口岸, 内陆省区一般不设海关。国家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随着开放地区的不断增加,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交流蓬勃发展, 内陆省份的外向型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经国务院批准,许多开放城市、开放地区以及内陆省市相继设立海关机构,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国际间的科技文化交流提供了方便。
《海关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海关的设关原则:“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 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对外开放的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允许运输工具及所载人员、货物、物品直接出入国(关)境的港口、机场、车站以及允许运输工具、人员、货物、物品出入国(关)境的边境通道。国家规定,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必须设置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是指虽非国务院耻准对外开放的口岸,但是海关某类或者某几类监管业务比较集中的地方,如转关运输监管、保税加工监管等。这一设关原则为海关管理从口岸向内地、进而向全关境的转化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海关业务制度的发展预 留了空间。“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表明了海关管理体制与一般性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区域划分无必然联系,如果海关监督管理需要,国家可以在现有的行政区划之外考虑和安排海关的上下级关系和海关的相互关系。
(三)海关的组织机构
海关机构的设置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级。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向直属海关负责;直属海关由海关总署领导,向海关总署负责。
1.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在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物资和各项海关业务,是海关系统的最高领导部门。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在上海和天津设立特派员办事处,作为其派出机构。海关总署的基本任务是在国务院领导下, 领导和组织全国海关正确贯彻实施《海关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行政法规,积极发挥依法行政、为国把关的职能,服务、促进和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订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研究拟定关税征管条例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依法执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3)组织实施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邮物品和其他物品的监管,研究拟定加工贸易、保税区、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及其他保税业务的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4)研究拟定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拟定进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5)编制国家进出口贸易统计,发布国家进出口贸易统计信息;
(6)统一负责打击走私工作,组织查处走私案件,组织实施海关缉私,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
(7)制定海关稽查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海关稽查;
(8)研究拟定口岸对外开放的整体规划及口岸规划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理口岸开放;
(9)垂直管理全国海关,包括管理全国海关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及署管干部任免;
(10)研究拟定海关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实施海关信息化管理,管理全国海关经费、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
(11)开展海关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12)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1998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海关总署的机构、职能和人员编制作了重大调整,增加了统一负责打击走私及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口岸规划和管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注:管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职能现已不再由海关总署负责),出口商品原产地规则的协调管理、关税立法调研、税法起草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等职能。设立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组建海关缉私警察队伍。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充分吸收现代海关制度建设及通关作业改革、口岸体制改革、缉私体制改革的成果,实施了机构改革。2001年,随着海关通关作业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行和海关队伍建设形势发展的需要,海关总署的职能和业务机构又进行了进一步调整,总署的决策、监督职能得到强化。
2.直属海关
直属海关是指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海关业务的海关。目前直属海关共有41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海关就本关区内的海关事务独立行使职责,向海关总署负责。直属海关承担着在关区内组织开展海关各项业务和关区集中审单作业、全面有效地贯彻执行海关各项政策、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作业规范的重要职责,在海关三级业务职能管理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1)对关区通关作业实施运行管理,包括执行总署业务参数、建立并维护审单辅助决策参数、对电子审单通道判别进行动态维护和管理、对关区通关数据和相关业务数据进行有效监控和综合分析;
(2)实施关区集中审单,组织和指导隶属海关开展接单审核、征收税费、查验、放行等通关作业;
(3)组织实施对各类海关监管场所、进出境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实际监控;
(4)组织实施贸易管制措施、税收征管、保税和加工贸易海关监管、企业分类管理和知识产权进出境保护;
(5)组织开展关区贸易统计、业务统计和统计分析工作;
(6)组织开展关区调查、稽查和侦查业务;
(7)按规定程序及权限办理各项业务审核、审批、转报和注册备案手续;
(8)开展对外执法协调和行政纠纷、争议的处理;
(9)开展对关区各项业务的执法检查、监督和评估。
3.隶属海关
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是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职能的基本执行单位。一般都设在口岸和海关业务集中的地点。隶属海关根据海关业务情况设立若干业务科室,其人员从十几人到二、三百人不等。
隶属海关的职责是:
(1)开展接单审核、征收税费、验估、查验、放行等通关作业;
(2)对辖区内加工贸易实施海关监管;
(3)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燃料、物料、备件等实施海关监管,征收船舶吨税;
(4)对各类海关监管场所实施实际监控;
(5)对通关、转关及保税货物的存放、移动、放行或其他处置实施实际监控;
(6)开展对运输工具、进出口货物、监管场所的风险分析,执行各项风险处置措施;
(7)办理辖区内报关单位通关注册备案业务;
(8)受理辖区内设立海关监管场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Ⅲ务的申请;
(9)对辖区内特定减免税货物实施海关后续管理。
4.海关缉私警察机构
海关缉私警察是专司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警察队伍。1998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由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组建走私犯罪侦查局,设在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实行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走私犯罪侦查局在广东分署和全国各直属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在部分隶属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支局。各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其所在海关业务管辖区域内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为了更好地适应反走私斗争新形势的要求,充分发挥海关打击走私的整体效能,从2003年起,海关对部分打私办案职能进行了内部调整,走私犯罪侦查机构增加了行政执法职能。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各级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统一更名,其中,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更名为海关总署缉私局;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广东分局更名为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缉私局;各直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更名为各直属海关缉私局;各隶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更名为各隶属海关缉私分局。
五、报关与海关管理
报关与海关管理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报关活动作为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的重要环节,是海关管理相对人与海关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途径。而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根据《海关法}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授权对报关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则是实现其职能的重要措施。
(一)报关与海关工作任务
报关质量与报关秩序直接影响着海关工作任务的完成。海关监管作为海关的基础工作任务,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定的方式、程序和手段监管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合法进出境,查处违规和违法。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海关规定了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手续和要求,这些手续和要求需要通过海关管理相对人的报关活动而实现。因此,报关活动是否规范、合法直接影响海关监管的工作量和工作效率。与此同时,报关活动的规范、守法程度也会影响海关监管的方式和制度。可以想象,如果报关活动规范、守法程度高,海关监管制度将会向着简便发展。报关活动对于海关征税工作同样有着重要影响。海关税收的征、免、退、补都是以当事人的报关活动为基础的,报关是否真实、准确关系到国家税收的应收尽收。查缉走私是海关为保证顺利完成监管和征税等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
对报关活动的规范将会减少走私违法活动的发生,从而减轻海关查缉走私工作的压力。我国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关统计数据是否准确、可靠,与报关单位的申报数据有着极大的关系,准确和高质量的报关是我国海关对外贸易统计准确及时的重要保证。
(二)报关与海关业务改革
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海关业务制度处于不断的改革和发展之中。海关业务改革的根本目标就是建立“方便、严密”的海关业务制度,而这种业务制度的建立离不开对报关方式和要求的重新设计。纵观几次比较大的海关业务改革,都是围绕着对报关方式、要求的改变和对报关的处理铺开的。海关H883系统的建立,使海关实现了从手工操作时代到计算机时代的变革,报关数据的电子化是实现这一变革的基础;海关通关作业改革则是以海关对报关的处理方式为核心进行的海关管理体系和管理职能的重新设定和调整;海关H2000工程的建设也与报关方式转变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海关对报关的管理是海关业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报关与海关对企业的管理
海关基于对进出口货物监督管理的需要,通过一系列管理措施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相关企业的进出口活动及与之有关的活动进行规范,形成了对企业管理制度。海关对企业的管理作为海关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关管理是其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促进、引导企业守法自律,1999年4月,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并于同年6月1日起实施。《办法》本着守法便利、动态管理、风险管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对企业守法状况的评估,设置A、B、C、D 4种不同类别的管理措施,对守法企业提供通关便利,对违法企业进行重点监控。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标准中,企业的报关状况是关键指标之一。
(四)报关与海关廉政建设
不规范报关、违法报关是海关廉政建设的隐患。海关大量的常规性工作是在报关人员的配合下完成的。因此,报关人员是海关工作人员接触最多的群体。部分报关单位及其报关人员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经常用行贿等手段拉拢腐蚀海关干部,影响了海关队伍建设。
为此,改革报关管理模式,加强对报关活动的管理对于海关廉政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总之,海关作为报关的法定管理机构,对报关的管理是其工作的重要内容。尤其是近年来,海关越来越重视对报关的管理工作,通过建立一系列有关报关资格和行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规范报关活动,优化报关秩序,引导报关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