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报关员教材第一章的数字期限
发布时间:2011/1/28 19:48:3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1.从航空口岸进出境的旅客,除按规定享有免验和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的旅客外,均应填写申报单,向海关如实申报.
2.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监管 征税 缉私 统计
3.199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以国际通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统计商品目录》),把税则与统计目录的归类编码同意起来,规范了进口商品的命名和归类,使海关统计进一步向国际惯例靠拢,适应了我国对外开放和建立社会注意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4.《海关法》于1987年1月22日由第六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年7月1日起实施.为了适应形式发展的需要,2000年7月8日第九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对《海关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修正后的《海关法》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5.海关权利的特点:单方面性强制性无偿性(基本) 特定性 独立性效力先定性优益性
6.海关的权利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权 税费征收权行政检查权(检查权查验权施加封志权查阅复制权查问权查询权稽查权) 行政强制权(⑴扣留权:①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以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可以扣留.②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③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⑵滞报金、滞纳金征收权⑶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进口货物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提取依法变卖处理;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货物,海关有权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货品,不宜长期保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海关申报的以及误卸或溢卸的不宜长期保留的货物,海关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提前变卖处理.⑷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他存款内扣缴税款②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③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⑸税收保全①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纳税款的存款②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⑹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⑺其他特殊行政强制①处罚担保②税收担保 行政处罚权 其他权力⑴佩带和使用武器权⑵连续追缉权⑶行政裁定权⑷行政奖励权
7.海关机构的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8.目前的直属海关有41个,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9.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各级海关走私犯侦查部门统一更名,其中,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更名为海关总署缉私局;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广东分局更名为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缉私局;各直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更名为各直属海关缉私局;各隶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更名为各隶属海关缉私分局
10.报关企业设立条件
⑴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⑵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⑶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⑷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⑸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均无走私记录
⑹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⑺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消注册许可的记录
⑻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⑼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等
11.海关对申请的处理
⑴申请人不具备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资格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⑵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⑶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且由申请人对更正内容予以签章确认
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海关应当受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并作出受理决定
12.海关对申请的审查
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应当自收到接受申请的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13.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的抱关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
⑴抱关企业自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满2年的
⑵报关企业自申请之日起最近两年未因走私受过处罚
⑶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⑷符合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⑸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
⑹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置
⑺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⑻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均无走私行为记录
14.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均为2年
15.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需要进行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界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递交海关规定的材料.海关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延续的有效期为2年
16.报关企业申请人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并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90日内到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海关不予注册登记.
17.根据海关规定,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2年,收发货人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
18.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手法货人登记证书有效期界满前30日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19.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20.进抽口货物收发货人所属的报关员离职,报关员未按规定办理报关员注册注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
21.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标明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应当只有1枚
22.报关单位在办理报关业务的过程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为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⑴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⑵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员以下的罚款
⑶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
⑷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⑸影响国家外汇、
23.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
⑴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⑵报关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的
⑶有需要暂停其从事报关业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24.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⑴报关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⑵所属报关员1年内3人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
⑶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恢复从事报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发生上述2规定情形的
⑷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25.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清洁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26.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27.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的,撤销其注册登记,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28.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克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⑴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法人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⑵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者启用”报关专用章”的
⑶所属报关员离职,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29.海关对于未经海关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30.我国海关规定,报关员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⑴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⑵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者严重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⑶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海关依法撤销报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⑷曾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并被撤销报关员资格、吊销资格证书、不满3年的
32.根据海关公布的名单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海关依法对申请人授予报关员资格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作出决定.海关决定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NextPage] 33.报关员注册是法律设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之一,2006年3月8日对外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专章明确规定了报关员注册制度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要求
34.报关员注册的条件
⑴申请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⑵申请人必须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⑶申请人必须与所在报关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关系
⑷对于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申请人,还应当经过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
⑸对于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申请人,还应当经过海关报关员业务岗位考核合格
35.报关员申请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⑴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⑵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或者收发货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⑶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⑷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可以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人事证明)
⑸身份证复印件
⑹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但是法律、行政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⑺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报关单位出具的报关员实习证明材料
⑻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⑼台湾居民和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36.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报关员注册的决定,并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报关员证,可当场作出决定并颁发报关员证的,海关不再制发受理决定书和准予报关员注册决定书
37.报关员注册有效期为2年
38.报关员注册变更是指报关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资料和所在单位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更的情形,报关员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0日内,持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元证和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报关员注册.对于报关员提出的变更报关员注册申请,注册地海关应当按照报关员注册程序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并于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后的10日内办结变更手续,换发报关员证.
39. 报关员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海关提出,报关员逾期提出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⑴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书
⑵报关员证书复印件
⑶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或者收发货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⑷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⑸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可以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人事证明)
⑹身份证复印件
⑺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但是法律、行政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⑻台湾居民和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40.报关员在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海关申请暂缓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并在暂停执业期满后30日内提出延续报关员注册的申请
41.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的,应当及时向注册地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名作废,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名之日起20日内予以注销补发
42.报关员执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⑴故意制造海关与报关单位、委托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⑵假借海关名义,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索要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务、虚假报销
⑶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报关单位执业
⑷私自接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私自收取委托人酬金及其他财务
⑸讲报关员证转借或者转让他人,允许亽人持本人报挂员证执业
⑹涂改报关员证
⑺其他利用执业之便摸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43.报关员的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致12月31日止
44.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分的情形包括
⑴电子数据报关单的有关项目填写不规范,海关退回责令更正的
⑵在海关签印放行前,因为报关员原因造成申报差错,报关单位向海关要求修改申报单证及其内容,经海关同意修改,但未多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造成危害的
⑶未按照规定在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上加盖报关专用章及其他印章或者印章不规范的
⑷未按照规定在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上签名盖章或者由其他人代表签名盖章的
45.一次记分分值为2分的情形包括
⑴在海关签印放行前,因为报关员填制报挂单不规范,报关单位向海关申请撤销申报单证及其内容,经海关同意撤销,但位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⑵海关人员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要求报关员向海关解释情况、补充材料或者要求提交货物样品等有关内容的,海关告知后报关员拒不解释、说明、补充材料或者拒不提供货物样品等有关部门内容,导致海关退回报关单的
46.一次记分的分值为5分的情形包括
⑴报关员子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者”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没有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导致海关撤销报关单的
⑵在海关签印放行后,因为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位向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因出口更换舱单除外),经海关同意且不属于走私、偷逃税等违法违规性质的
⑶在海关签印放行后,海关发现因为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币值或者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人民币以下;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4位数以下差值,经海关确认不属于伪报,但影响海关统计的
47.一次记的分值为10分的情形包括
⑴出借报关员证、借用他人报关员证件或者涂改报关员证件内容的
⑵在海关签印放行后,海关发现因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币值或者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人民币以上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4位数以上差值,经海关确认不属于伪报
48.因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被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记20分
49.因为走私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出发,但未被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记30分
50.报关员对记分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电子或者纸质告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该记分行政行为的海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辩;海关应当自在接到申辩申请7日内作出答复,对记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51.报关员违法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如下:
⑴报关员因工作疏忽或在代理报关业务中因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致使发生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抵运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报关从业人员资格
⑵报关员被海关暂停其报关执业,恢复从事有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被暂停报关执业的,海关可以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⑶报关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人员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员以下罚款,暂停6个月以内报关执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⑷报关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10万员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⑸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从业资格的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30万员以下罚款
⑹报关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2000元以下罚款
①有报关员执业禁止行为的
②报关员海关注册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51.海关对于未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