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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关员考试笔记:一般进出口货物
发布时间:2011/1/28 20:09:4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一、概述
  (一)概念
  1.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含义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指在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在这里,“一般进出口”指的是海关的一种监管制度。“一般”只是海关业务中的一种习惯用语,本身并无特别含义,用其作为一种海关监管制度的标志,便于区分其他的海关监管制度,比如“保税进出口”中的“保税”也是海关的一种监管制度。
  2.一般进出口货物与一般贸易货物的区别 一般贸易货物中的“一般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交易方式,也是海关贸易方式统计指标之一。按“一般贸易”交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即为一般贸易货物。一般进出口货物如前所述,是指按照海关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监管进出口的货物。两者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一般贸易货物在进口时可以按“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也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按“特定减免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特 定减免税货物。
  (二)特征
  一般进出口货物有以下特征:
  1.进出口时缴纳进出口税费
  “进出境环节”是指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以前,出口货物已向海关申报尚未装运离境时,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的状态。在这一环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海关缴纳关税、海关代征税、规费及其他费用。
  2.进出口时提交相关的许可证件货物进出口受国家法律、法规管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3.海关放行
  海关征收了全额的税费,审核了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以后,按规定签印放行。这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才能办理提取进口货物或者装运出口货物的手续。对一般进出口货物来说,海关放行即意味着海关手续已经全部办结,货物可以在关境内自由流通或运往境外。
  (三)范围
  1.一般进出口货物范围
  一般进出口货物适用于除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外的实际进出口货物。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进出境后,如果改变“保税”或者“暂时”状态,转为实际进出口的,应当向海关再次办理实际进出口的申报、纳税手续。这时,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已经改变性质,成为了一般进出口货物。
  2.一般进出口货物适用的具体货物
  (1)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不包括享受特定减免税的);
  (2)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
  (9)进出口货样广告品(不包括暂时进出口的货样广告品);
  进出口货样广告晶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规定:
  ①进口属于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样广告品,每次总值在人民币5000元及以下的(不包括旧机电产品和应当由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免于申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②进口除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属于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样广告品,免于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或《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③除上述①项和②项以外的进口货样广告品,应当申领进口许可证件;
  ④出口货样广告品,每批总值在人民币5000元及以下的,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除此以外的出口货样广告品应当申领出口许可证。
  (10)以保税、展览及其他特殊使用目的等方式进出境后,因故改变性质,或者改变使用目的转为实际进出口的货物,如,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转内销的货物;(11)免费提供的进口货物:
  ①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赠送的进口货物;
  ②外商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免费提供的试车材料、消耗性物品;
  ③我国在境外的企业、机构向国内单位赠送的进口货物。
  (四)报关要点
  一般进出口货物涉及面很广,几乎包括了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所有法律、法规。海关 对一般进出口货物也建立了严格的监管制度。
  在报关作业中,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熟悉国家有关进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掌握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技术范围;
  2.属于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或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都要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
  3.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范围的货物,应当先办理报检手续,后办理报关手续;
  4.对于国家已经宣布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货物,报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和原厂商发票;
  5.对于国家宣布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的货物,对海关总署公告宣布已经达到配额总量或国别限量的,该货物报关进口时应当向海关增加缴纳特别关税;
  6.我国出口货物复运进口报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其经营范围进口本企业自用的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出口自产产品。
  8.租赁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应当填写两份报关单,一份按货物的实际价值填写,作为海关的统计专用;一份按货物的实际支付租金填写,作为海关征收关税专用。
  二、程序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由4个环节构成,即: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一)进出口申报
  1.申报地点
  在一般情况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的进境地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的出境地向海关申报。当进出口货物申请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设有海关的货物指运地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设有海关的货物启运地申报。经电缆、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进出境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规定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
  以保税、展览、及其他特殊使用目的等方式进境后,因故改变性质,或者改变使用目的转为实际进口的货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货物的主管海关申报。
  2.申报期限
  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  由海关按《海关法》的规定征收滞报金。
  进口货物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提取变卖处理。对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3.申报单证
  准备申报单证是报关员开始进行货物申报工作的第一步,是整个报关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一步。申报单证可以分为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报关单4大类。
  (1)基本单证:基本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的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主要有进口提货单据、出口装货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等;
  (2)特殊单证:特殊单证主要是指进出口许可证件、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减免税证明、外汇收付汇核销单证、担保文件等;
  (3)预备单证:预备单证主要是指贸易合同、原产地证明书、进出口企业的有关证明文件等。这些单证海关在审单、征税时可能需要调阅或者收取备案;
  (4)报关单:报关单是由报关员按照海关规定格式填制的申报单。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报关员提供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报关员审核这些单证后据此填制报关单。报关单是主要单证,而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 (需要提交时)是随附单证。
  准备申报单证的基本原则是: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必须齐全、有效、合法;报关单填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4.申报前看货取样
  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申报前向海关要求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由于境外发货人传递的信息资料等方面问题造成境内收货人单证不清,无法准确掌握货物的实际状况时,为了向海关如实申报,可以向海关申请先看货取样,后办理报关手续。
  5.申报方式
  在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先后顺序,先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后提交纸质报关单。在某些边远地区,海关没有配备电子通关系统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单独以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在实行无纸通关项目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也可以单独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来源考-试-大网。
  6.电子申报
  报关单电子数据录入方式有4种,前3种方式是目前经常使用的,第4种方式现正在个别海关试行,不久将可能成为电子报关的主要方式。以下是电子申报的4种方式:
  (1)终端录入方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的报关地点委托经海关登记注册的预录入企业使用连接海关计算机系统的电脑终端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
  (2)委托EDI方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的报关地点委托经海关登记注册的预录入企业使用EDI方式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
  (3)自行EDI方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本企业办公地点使用EDI方式自行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
  (4)网上申报方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本企业办公地点连接因特网,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上述4种方式中任选一种方式,将报关单内容录入海关电子计算机系统,生成电子数据报关单。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委托录入或自行录入报关单数据的计算机上接收到海关发送的“不接受申报”报文后,应当根据报文提示修改报关单内容后重新申报。一旦接收到海关发送的“接受申报”报文,即表示电子申报成功。
  7.提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完成电子申报后,在计算机上打印纸质报关单,随附必需的申报单证,提交给指定的海关,由海关审核,确定是否进行查验,并开具税费缴纳书。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申报自被海关接受时起,其申报的单证就产生法律效力,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承担“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海关接受货物的申报方式有两种:一是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二是纸质报关单形式。因此,海关接受申报也有两种情况,即接受电子数据报关单的申报和接受纸质报关单的申报。
  (1)接受电子数据报关单的申报,是指海关电子通关系统接收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发送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后,按预先设定的参数进行逻辑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发送给原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或者公布于海关业务现场,即为“海关接受申报”;
  (2)接受纸质报关单的申报,是指海关关员接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后,进行登记处理。凡是海关关员已在报关单上作登记处理的,即为“海关接受申报”。
  在采用电子和纸质报关单申报的一般情况下,海关接受申报的时间以海关接受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时间为准。
  8.修改申报内容或撤消申报
  海关接受申报以后,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内容不得修改,申报也不得撤消。但是有以下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以修改申报内容或者撤消申报后重新申报:
  (1)由于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的错误;
  (2)海关放行出口货物后,由于配载、装运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时;
  (3)报关员或者专业预录入企业人员在计算机操作或书写上的失误造成非涉及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税费征收、海关统计指标等内容的差错;
  (4)海关在商品归类、商品估价后认为需修改申报内容的。
  由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申报错误构成违反海关法的,海关可以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处罚。对其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接受海关处罚后,可以申请修改申报内容或者撤消申报后重新申报。对其中构成走私,海关做出没收货物处罚的,不允许修改申报内容或者撤消申报后重新申报。 [NextPage]   (二)配合查验
  1.海关查验
  海关查验是指海关根据海关法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价格、数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是否与报关单上已申报的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海关通过查验,核实有无伪报、瞒报、申报不实等走私、违规行为。同时也为海关的征税、统计、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资料。海关查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
  2.查验地点
  查验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进行。对进出口大宗散货、危险品、鲜活商品、落驳运输的货物,经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也可同意在装卸作业的现场进行查验。在特殊情况下,经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派员到海关监管区以外的地方查验货物。
  3.查验时间
  当海关决定查验时,即将查验的决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约定查验的时间。查验时间一般约定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但是在一些进出口业务繁忙的口岸,海关也可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求,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查验作业。
  4.查验方式
  海关查验的方式一般分为3种:
  (1)彻底查验,即对货物逐件开箱、开包查验。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逐一与申报的数据进行详细核对;
  (2)抽查,即按一定的比例,对货物有选择地开箱、开包查验;
  (3)外形查验,即对货物的包装、唛头等进行核查、核验。海关在使用上述方式进行查验的同时,还结合使用地磅、X光机等设施和设备进行查验活动。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已经完成查验的货物进行复验,即第二次查验。海关复验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仍然应当到场。
  5.径行开验
  径行开验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 自行开拆货物进行查验。海关行使“径行开验”的权利时,应当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管理人员或其他见证人到场,并由其在海关的查验记录上签字。
  6.查验通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接到海关的查验通知后,应当向海关的查验部门办理确定查验的具体地点和具体时间的手续。
  7.配合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配合海关查验,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配合是陪同查验的报关员应当了解和熟悉所申报货物的情况,并回答海关的询问,提供海关查验货物时所需要的单证或其他资料。
  8.确认查验结果
  查验完毕后,海关实施查验的关员应当填写《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一式两份。配合海关查验的报关员应当注意阅读查验记录是否如实反映查验情况。特别注意以下情况的记录是否符合实际:
  (1)开箱的具体情况;
  (2)货物残损情况及造成残损的原因;
  (3)提取货样的情况;
  (4)查验结论。
  配合查验的报关员审阅查验记录准确清楚的,应即签字确认。至此,配合海关查验结束。
  海关在查验中如需要提取货样作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应当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出具《取样清单》,并履行相应手续。
  9.货物损坏赔偿
  在查验过程中,或者证实海关在径行查验过程中,因为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海关赔偿。海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在实施查验过程中,由于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被损坏货物及其部件的受损程度确定,或者根据修理费确定。
  以下情况不属于海关赔偿范围: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2)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时间内(含扣留或代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
  (3)海关正常查验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4)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5)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损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查验时对货物是否受损坏未提出异议,事后发现货物有损坏的,海关不负赔偿的责任。
  10.申请海关赔偿的程序
  (1)被查货物损坏的认定
  当证实由于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货物损坏时,配合查验的报关员应当要求海关出具由海关查验关员和配合查验的报关员双方签字的《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是海关赔偿的主要依据。
  海关例行查验造成货物损坏的,在场的货物存放场所的保管人员或者其他见证人应当与海关查验关员共同在《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上签字。
  (2)被查货物损坏的赔偿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到《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后,可与海关共同协商确定货物受损程度。如有必要,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来确定货物受损程度。
  货物受损程度确定以后,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实际的赔偿金额。如商定以修理费用来计算赔偿金额的,则按被损货物的实际修理费用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一律以人民币计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时,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或判决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确定后,海关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发出《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单》。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3个月内凭以向海关领取赔偿。逾期要求赔偿的,海关不予受理。
  (三)缴纳税费
  1.缴纳税费的方式
  (1)凭缴款书和收费票据缴纳税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将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提交给货物进出境地指定海关,海关对报关单进行审核,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先由海关进行查验,然后核对计算机计算的税费,开具关税和代征税缴款书;对需征收监管手续费或滞报金的,开具收费专用票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缴款书或收费票据向指定银行办理税费交付手续;
  (2)网上缴税和付费:在试行中国电子口岸网上缴税和付费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通过电子口岸接收海关发出的税款缴款书和收费票据,在网上向签有协议的银行进行电子支付税费。一旦收到银行缴款成功的信息,即可报请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四)提取或装运货物
  1.海关监管货物
  (1)海关监管货物的含义:海关监管货物是指已进境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和已向海关申报尚未出境的出口货物。
  海关监管货物主要处于两种状态:一是进境货物尚未办理海关进口手续和出口货物已办理海关出口手续但尚未装运出口,仍存放在海关监管场所的;二是进境货物已办理海关放行手续,但仍处于海关监管之下,需纳入海关后续管理的,如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口货物等。
  (2)海关监管货物的处置: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志、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2.海关放行
  (1)海关放行的含义:海关放行是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货物、征收税费或接受担保以后,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决定,允许进出口货物离开海关监管现场的工作环节。
  (2)结关的含义:结关是“办结海关手续”的简称,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完进出口货物通关的所有手续,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与进出口有关的义务,有关货物一旦办结海关手续,海关就不再进行监管。
  (3)海关放行的形式:海关在进口货物提货凭证或者出口货物装货凭证上签盖“海关放行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进口提货凭证或者出口装货凭证,凭以提取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运到运输工具上离境。在试行“无纸通关”申报方式的海关,海关做出放行决定时,通过计算机将“海关放行”报文发送给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和海关监管货物保管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从计算机上自行打印海关通知放行的凭证,凭以提取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运到运输工具上离境来源考-试-大网。
  (4)海关放行和结关: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放行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已经办理了所有申报、纳税等手续。因此,海关放行即等于结关。但是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等,海关在一定期限内还需进行后续管理。因为该类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并未办结海关手续,所以此时海关对于该类货物的放行不等于结关。
  3.提取货物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进口提货凭证,这些凭证根据运输工具的不同,名称也不一样,一般有提单、运单、提货单等,凭以到货物进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提取进口货物。
  4.装运货物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出口提货凭证,这些凭证一般有运单、装货单、场站收据等,凭以到货物出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将货物装运上运输工具运离关境的手续。
  5.申请签发证明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完毕提取进口货物或装运出口货物的手续以后,如需要海关签发有关的货物进口、出口证明的,均可向海关提出申请。常见的证明主要有:
  (1)进口付汇证明
  对需要在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的进口货物,报关员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海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即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签名,加盖“海关验讫章”,作为进口付汇证明联签发给报关员。同时,通过海关电子通关系统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发送证明联电子数据。
  (2)出口收汇证明
  对需要在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员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海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签名、加盖“海关验讫章”,作为出口收汇证明联签发给报关员。同时,通过海关电子通关系统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发送证明联电子数据。
  (3)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需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员还应当在申报时向海关提交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放行货物后,  由海关关员在《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签字,加盖海关单证章。出口货物发货人凭《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4)出口退税证明
  对需要在国家税务机构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员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海关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签名,加盖“海关验讫章”,作为出口退税证明联签发给报关员。同时,通过海关电子通关系统向国家税务机构发送证明联电子数据。
  (5)进口货物证明书
  对进口汽车、摩托车等,报关员应当向海关申请签发《进口货物证明书》,进口货物收货人凭以向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汽车、摩托车的牌照申领手续。
  海关放行汽车、摩托车后,向报关员签发《进口货物证明书》。
  同时,将《进口货物证明书》上的内容通过计算机发送给海关总署,再传输给国家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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