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报关员考试笔记:保税货物
发布时间:2011/1/28 20:11:1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一、概述
(一)含义、特性、分类
1.含义
我国建国初期使用过保税货物这一概念,也曾经有过几个保税货栈。但是建国以后的许多年里,由于西方国家对我国实行经济封锁,我国又实施了对外贸易统制政策,保税货栈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保税货物这一概念的重新使用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它是我国实施对外开放政策的结果,与我国对外加工贸易的迅速发展,外国产品大量进入我国生产和消费领域,进出境运输工具和人员日益增多等情况密切相关。
1987年7月施行的《海关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保税货物的定义,即:“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幕跷铩!备荨逗9胤ā范员K盎跷锼鞯母拍睿梢钥闯觯K盎跷锸墙诨跷锏囊恢掷嘈停彩呛9丶喙芑跷锏囊恢掷嘈汀1K盎跷锸且恢钟斜鹩谝话憬诨跷铮灿斜鹩谄渌9丶喙芑跷锏挠刑厥庑灾实暮9丶喙芑跷铩?
2.特性
根据《海关法》对保税货物所作的定义,保税货物应具有3大特性,即“经海关批准”,“是监管货物”,“应复运出境”。
(1)经海关批准
《海关法》明确规定,保税货物必须“经海关批准”。任何货物,即使已经具备有保税条件的货物,不经过海关批准,也不能成为保税货物。比如,进口进料加工的料件,其目的是为了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似乎已经具备了保税的条件,但是如果经营这一业务的企业经常违反海关规定,不按时核销,有违规走私前科,海关可以不给予保税,而按《海关法》的规定,采取“先征后退”的方法,进口时全额征收进口税,出口后,凭实际出口商品所含的进口料件数量退还已征的进口税。
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管理从本质上说,主要是从事依法管理,进境货物是否可以保税则必须由海关来决定。这是因为进境货物一旦保税就意味着可以先不办理某些进口手续,特别是先不办理纳税手续。而受理进境货物的进口申报,特别是办理进口货物的纳税手续,正是海关的主要职责之一。批准进境货物暂不纳税,予以保税,这正是法律赋予海关的权利之一。
海关批准保税的范围很大,包括批准成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集团;海关接受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包括接受来料加工合同备案、进料加工合同备案和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核发《登记手册》,实际上就是在行使批准保税的权利;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是由国务院审批的,但是具体批准这些区域的某些进口货物的保税,仍是海关的权利,也属于这一范围。
(2)是监管货物
《海关法》指出,保税货物是“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海关法》还把保税货物归纳在海关的监管货物项下,明确规定保税货物是海关的监管货物。
正是因为保税货物没有办理纳税手续进境,所以,保税货物从进境之日起就必须置于海关的监管之下,它在境内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都必须接受海关监管,直到复运出境或改变性质办理正式进口手续止。
也正是因为保税货物是海关的监管货物,所以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志、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对保税货物施加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保税货物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而当保税货物失去保税条件时,海关则有权依法对该保税货物做出处置。
值得注意的是,保税货物中有很大一部分产权并不转移,进境后仍属于境外厂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保税货物的所有人不经过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就可以将保税货物擅自处置。
(3)应复运出境
根据《海关法》对保税货物所作的含义,保税货物的最终流向应当是复运出境,因此,经海关批准保税进境后的货物,一旦决定不复运出境,那么从决定不复运出境之日起,就改变了保税货物的特性,就不再是保税货物,就应当按照留在境内的实际性质办理相应的进口手续。
由于种种原因,保税货物改变性质,不复运出境而办理其他进口手续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经批准内销交验许可证件、补税补利息;保税仓库货物出库进入国内市场需办理一般贸易货物进口征税或减免税的海关手续;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用进口料件生产的产品运往非保税区和司≥出口加工区,视同进口,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等等,都是属于改变保税货物的性质,最终不复运出境而办理相应进口手续的范围。
3.分类
按照《海关法》对保税货物含义的表述,保税货物可以划分为储存出境和加工生产两大类,而实际上准予缓税类保税货物是一个客观存在,所以海关总署颁布施行的《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保税货物除了《海关法》表述的两大类外,还应当有第3类,即“经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简称为“准予缓税类”。这3种保税货物的具体分类如下:
(1)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
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保税进境暂时存放后再复运出境的货物。
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包括:
①国际转运货物,主要是指转口贸易货物。
所谓转口贸易,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不是由出口国与最终进口国直接进行交易,而是通过第3国进行的贸易。具体而言,就是我国既不是生产国,也不是消费国,而生产国和消费国之间没有直接的贸易合同,通过我国转口贸易商进行交易。对我国来说,这一贸易方式即为转口贸易。如果货物也实际进入我关境,即从生产国运入我国,在我国境内储存后,再运往消费国,那么这种货物,对于我国来说,就是进境暂时存放后再复运出境的货物,也就是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
经批准,境外厂商运入我国境内暂存后再运往其他国家或者复运回国的货物,也可以纳入这种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范围。
②供应国际运输工具的货物
供应给国际运输工具,包括国际运输船舶、航空器,所需要的燃料、物料、备件和国际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所需要的饮料、食品、烟酒等,按国际惯例是可以免税的。从国外进口后,经海关批准存放在保税仓库中,需要时运往国际运输工具,再由运输工具带入国际运输航线,可以视同复运出境,也是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
③免税品
经国家批准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车站和边境口岸的隔离区内以及进出境运输工具上的免税品商店,从境外进口,进入海关批准的监管仓库后,供应给已经办完出境手续即将离境旅客或境外来华尚未办理入境手续的旅客的免税商品,带有储存出境类的性质,也可以纳入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的范围。
(2)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
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是指专为加工、装配出口产品而从国外进口且海关准予保税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简称料件)以及用这些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
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包括:
①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以及用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半成品、成品;
②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进料加工进口的料件,以及用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半成品、成品;
③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的料件,以及用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半成品、成品。
(3)准予缓税类保税货物
准予缓税类保税货物经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最终办理进口纳税或免税手续而不复运出境的货物。
准予缓税类保税货物包括:
①外国商品境内维修用零配件。
这种零配件(不包括进口耐用消费品维修用零配件)如果用于保修期内维修,可以免税;如果用于保修期外维修,则要征税。在进口时,海关批准进入保税仓库,缓办纳税手续,等维修使用时办理进口纳税或免税手续。
②外汇免税商品
从境外进口后,进入海关批准设立的监管仓库,然后由经国家批准的外汇免税商店销售给我各类出国劳务人员的外汇免税商品。
上述3大类保税货物,除加工贸易货物视不同情况可存放保税仓库后再提取加工生产,也可直接发往保税工厂、保税集团或加工贸易加工厂加工生产外,其他都必须存入保税仓库。保税货物在保税仓库存放一段时间后,将流向各个方面:有的复运出境,有的被发往保税工厂、保税集团或加工厂,有的转为一般进口货物投入国内市场,有的则通运境外。
保税货物的分类不是绝对的,在一定的条件下,3大类保税货物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准予缓税类的部分保税货物可以转化为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被送往保税工厂、保税集团或加工厂加工生产成品出口,这是因为这部分保税货物在入境时尚未确定用途, 比如外商在我境内储存拟转口或出售给我国内用户的货物,进境时还无法判断谁购买,购买了派什么用处,因此也无法判断应否完税,如何完税。只有当买主确定后才可能知道用途。如果投入国内市场,则按一般贸易货物办理进口手续,如果用于加工生产出口商品,则可以继续保税。这时候,这部分得以继续保税的货物就从准予缓税类转化为加工生产类了。
3大类保税货物的流向也不是绝对的。经过批准并办理进口纳税手续,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和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可以内销;而准予缓税类保税货物除了可能流向加工生产出口商品或者投入国内市场外,还可能因各种原因复运出境。
保税货物如果按照海关监管的形式来分,也可以分成3大类: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仓储保税货物、区域保税货物。
(二)报关程序
保税货物报关和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在程序上有很大的区别。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主要是进出境报关阶段: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保税货物的报关程序除了和一般进出口报关程序一样有进出境报关阶段外,还有备案申请保税阶段和报核申请结案阶段。
1.备案申请保税
经国家批准的保税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从境外运入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已经整体批准保税,备案阶段与报关阶段合并,省略了按照每一个合同或每一批货物备案申请保税的环节。
经海关批准的保税仓库,在每一批货物进境入库之前必须按照每一批货物为单位进入备案申请保税的环节:仓库经营人向主管海关提出保税申请,主管海关审核后批准保税,仓库经营人凭海关批准保税的单证办理申报货物进境入库手续。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保税工厂、保税集团进口料件,则必须按照每一个合同为单位进入备案申请保税阶段。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备案批准保税阶段的具体环节是:企业合同备案、海关批准保税、设立或不设立银行台账、海关核发《手册》。
2,进出境报关
所有经海关批准保税的货物,包括区域保税货物、仓储保税货物和加工贸易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在进出境时都必须和其他货物一样进入进出境报关阶段;与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阶段不同的是,保税货物暂缓纳税,不进入纳税环节,但应当收取监管手续费。
进出境报关阶段的具体环节是:申报、配合查验、缴纳或免纳监管手续费、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
3.报核申请结案
报核申请结案阶段的具体环节是:企业报核、海关受理、实施核销、结关销案。
所有经海关批准的保税货物,包括区域保税货物、仓储保税货物和加工贸易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都必须按规定由保税货物的经营人向主管海关报核,海关受理报核后进行核销,核销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结关销案:
(1)区域保税货物因为没有规定具体的保税期限,所以最终的结案应当以进区货物最终全部出境或出区办结海关手续为结案的标志。本期核销该批保税货物没有全部出境或出区办结海关手续的,则不能结案,结转到下期继续监管,直到能够结案;
(2)仓储保税货物应当以该货物在规定的保税期限内最终全部出境或出库办结海关手续为结案的标志。每月报核一次。本期核销该批保税货物没有全部出境或出库办结海关手续的,则不能结案,结转到下期继续监管,直到能够结案或者到期变卖处理;
(3)加工贸易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应当以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出口或者部分出口,不出口部分全部得到合法处理为结案的标志。海关受理报核后,在规定的核销期限内实施核销,对不设立台账的,予以结案;对设立台账的,应当到银行撤消台账,然后结案来源考-试-大网。
(三)报关要点
保税货物的报关应当符合海关对保税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和满足海关的各种监管要求。海关对保税货物监管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
1.批准保税
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通常没有批准权,只有凭证审核验放权。保税货物,海关不仅有审核权,还有批准权。进境货物可否保税,要由海关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决定。货物经海关批准才能保税进境,这是保税监管的一个十分明显的特征。
海关审批进境货物可否保税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批准货物保税进口,就意味着该货物可以不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如果审批不当,就可能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所以海关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所规定的保税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这项工作,企业应当充分满足海关的有关要求。
海关批准进口货物保税的原则有3条:
(1)合法经营
所谓合法经营,是指申请保税的货物或申请保税的形式或保税申请人本身不属于国家禁止的范围,并且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有合法进出口的凭证。
(2)复运出境
所谓复运出境,是指申请保税的货物流向明确,进境储存、加工、装配后的最终流向表明是复运出境;而且申请保税的单证能够证明进出基本是平衡的。
(3)可以监管
所谓可以监管,是指申请保税的货物无论在进出口环节,还是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环节,海关都可以监管,不会因为某种不合理因素造成监管失控。
为了严格审批,海关总署规定了各种保税货物审批的程序和权限。如保税仓库的审批,规定公共型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备料型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专用型保税仓库由隶属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2.纳税暂缓
我们所指的办理纳税手续,包括办理征税手续和减免税手续。
一般进口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都必须在进境地海关办妥纳税手续,包括办妥征税或减免税手续后才能提取货物。保税货物虽然在进境地海关不办理纳税手续就可以提取货物,但同样也有一个办理纳税手续的问题,且p保税货物的纳税手续要到货物最终复运出境或改变保税货物特性按货物不复运出境的实际性质申报时才能办理纳税手续。所以保税货物是推迟了办理纳税手续的时间,是缓办纳税手续。如,国家规定专为加工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件,按实际加工复出口成品所耗用料件的数量准予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里所指的免税,是指用在出口成品上的料件可以免税。但是料件进口时是无法得到用于出口成品上的实际数量的,因此也是无法免税的。海关只有先根据企业状况、合同性质和料件的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全额保税或部分保税,等产品实际出口后,确定使用在出口成品上的料件数量后再办理纳税手续,即用于出口的免税,不出口的征税。在这里,保税货物的纳税时间推迟到了加工成品出口后。至于保税进口后由于各种正当理由决定并被批准不再复运出境的货物的纳税手续就被推迟到了批准不复运出境的这一天。这就是说,准予保税的货物在进口时是不纳税的。但是,准予保税的货物在进境报关时依然有一个缴纳监管手续费的问题。根据国家的规定,海关对准予保税进口的货物有权按照《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监管手续费的办法》征收监管手续费。
保税货物缴纳监管手续费的公式是:计费基数乘以费率。保税货物缴纳监管手续费的计费基数是准予保税的货物进口关税的完税价格。费率有以下5种:
(1)零
①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保税货物(暂不收监管手续费);②进口后保税储存不足90天,未经加工即复运出口的国际转运货物。
(2)千分之一
①来料加工金首饰、裘皮、高档服装、机织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所进口的料件;
②进口后保税储存供应给国际运输工具的燃料、物料、备品;
③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含90天),未经加工即复运出口的国际转运货物。
(3)千分之一点五
加工贸易准予保税的专为装配出口机电产品而进口的料件。
(4)百分之一点五
①进口后保税储存作免税品销售的货物;
②进口后保税储存作免税外汇商品销售的货物。
(5)千分之三
其他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货物,主要是指加工贸易准予保税的专为生产出口非机电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准予保税的外国商品维修用的零配件、其他准予保税的货物。
监管手续费的纳费人是保税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纳费人应当自海关签发监管手续费缴纳证之日起15天内向海关如数缴纳。逾期不缴的,海关除依法追缴外,还要自到期之日起至缴清之日止,按日征收手续费总额的1蜘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10元以下的免征。
已纳监管手续费的保税货物,经批准改变保税形式,不改变监管手续费费率的,不重复缴纳;改变监管手续费费率,费率提高的,对不足部分应当补缴,费率降低的对已征收的超出部分不予退还。
已纳监管手续费的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并缴纳进口税的,监管手续费不予退还。
3.监管延伸
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的时间是自进口货物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提取货物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装运出境止,海关监管的地点主要在货物进出境口岸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无论是时间,还是地点,都必须延伸。从时间上说,保税货物在进境地被提取,不是海关监管的结束,而是海关后续监管的开娥一直要监管到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或者办结正式进口海关手续为止。从地点上说,保税货物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后,凡是该货物储存、加工、装配的地方,都是海关监管该保税货物的场所。
海关对保税货物监管的期限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进境货物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的期限;一部分是保税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期限 [NextPage] (1)准予保税的期限
准予保税的期限是指经海关批准保税后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的时间限制。起点是批准保税之日,终点是准予保税期限的最后一天。 准予保税的期限按保税的形式可以分为区域保税期限、仓储保税期限和加工贸易保税期限3种:
①区域保税期限
根据现行的法规,我国海关对区域保税的期限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只笼统地规定为从进境进区起,到出境或出区办结海关手续止。但是,保税区 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加工返回保税区的期限,规定最长为半年,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的最长期限是半年。出口加工区企业委托区外企业加工返回出口加工区的期限,规定最长为半年,不得延期。
②仓储保税期限
仓储保税期限就是保税仓库货物的保税期限,规定从进境入库到出库出境或办结海关手续止,最长为1年,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应书面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为1年。
③加工贸易保税期限
加工贸易保税期限,原则上保税的最长期限是1年,可以申请延长的最长期限也是1年,但是,具体执行要根据不同的合同、不同的料件,作具体的规定:进料非对口、进口一般料件,保税期限最长是1年,可以两次申请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是半年;
进料对口和来料加工、进口一般料件,保税期限按照出口交货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可以两次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不管什么加工贸易合同,凡进口棉花、食糖、植物油、天然橡胶、羊毛的,其保税期限为半年,没有延长期;不管什么加工贸易合同,进口原糖生产食糖出口,其保税期限为3个月。海关准予保税的期限,实际上也是海关准予缓办进口纳税手续的期限,因此这个期限的最后一天就是保税货物应当复运出境或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的日期,如果超过这个日期3个月仍未办结海关手续,海关有权依据《海关法》第三十条,将有关货物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 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货物收货人或所有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来源考-试-大网。
(2)申请核销的期限
申请核销的期限是指保税货物的经营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最后日期。包括区域保税报核期限、仓储保税报核期限和加工贸易保税报核期限。
①区域保税报核期限
区域保税的申请核销是以区内企业为责任人,每半年一次,即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向海关报核半年的本企业所有保税货物的进、出、存情况。
②仓储保税报核期限 ;
仓储保税的申请核销是以保税仓库的经营人为责任人,每月一次,规定每月的5日前向海关报核上一个月的所有保税货物的进、出、存情况。
③加工贸易保税报核期限
加工贸易保税的申请核销是以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为责任人,以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为报核单位,按照海关批准的保税期限到期后1个月内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1个月内向海关报核。
企业向海关报核是法定义务,报核的期限,是一种法定期限,如果企业不按时报核,海关有权进行处理,包括追缴有关货物的税款、罚款,停止批准保税等等。
4.核销结关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放行结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后, 由海关审单、查验、征税、放行,然后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在此,海关的放行,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结关的标志。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海关也盖“放行章”,也执行放行程序。
但是,保税货物的这种放行,不是结关,只是整个监管过程的一个环节。保税货物是核销结关。核销是保税货物监管最后一个环节。核销才是保税货物结关的标志。所以核销是保税监管区别于海关一般进出口货物监管的又一个重要的特征。
保税货物的核销,特别是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的核销是非常复杂的工作。
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和准予缓税类保税货物的核销,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因为这两类保税货物无论是复运出境,还是转为进入国内市场,都不改变原来的 形态,只要在规定的时间里复运出境或办妥正式进口纳税手续,并且确认复运出境的数量或办妥正式进口纳税手续的数量与原进口数量一致,就可以核销结关。
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进境后要进行加工、装配,要改变原进口料件的形态,复出口的商品不再是原进口的商品。这样,向海关的报核,不仅要确认进出数量是否平衡,而且还要确认成品是否由进口料件生产。要做到上述两个“确认”,必须解决单耗标准和串料的问题。企业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变更)单耗,未经批准不得串料。无论是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还是储存出境类和准予缓税类保税货物,在报核的实践中,数量往往不是平衡的。正确处理各种报核中发生的数量不平衡问题,是企业报核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加工贸易货物
加工贸易俗称“两头在外”的贸易,即料件从境外进口在境内加工装配后成品运到境外的贸易。
加工贸易有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之分。
来料加工是指由境外厂商免费提供料件,委托我方进行加工,成品由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是指境内企业用现汇从境外购买料件进口生产成品销往境外的贸易。
进料加工又有进料对口和进料非对口之分。进料对口是指经营企业在向海关备案时,既有进口合同,又有出口合同,而且进出口合同是对应的,数量上是平衡的;进料非对口合同是指经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对外签订了料件进口合同,在向海关备案时尚未签订出口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的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在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的基础上,我国海关又发展形③需要提供其他许可证件的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包括: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提供原国家计委及授权机关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包括小麦、玉米、稻谷、大米、豆油、棕榈油、菜籽油、糖、羊毛、羊毛条、棉花);进口天然橡胶,提供原国家计委及授权机关的《天然橡胶进口配额证(B)》;进口原油,提供原国家经贸委配额证;进出口音像制品、印刷品,提供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司的批准文件;进出口地图产品及附有地图的产品,提供国家测绘局的批准文件和样品或样图;进出口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项目的零部件、成套散件,提供原国家计委的项目批准文件;进出口黄金,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或授权分行的批准文件;进口工业再生废料,提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1.核销结关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放行结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后, 由海关审单、查验、征税、放行,然后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在此,海关的放行,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结关的标志。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海关也盖“放行章”,也执行放行程序。
但是,保税货物的这种放行,不是结关,只是整个监管过程的一个环节。保税货物是核销结关。核销是保税货物监管最后一个环节。核销才是保税货物结关的标志。所以核销是保税监管区别于海关一般进出口货物监管的又一个重要的特征。
保税货物的核销,特别是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的核销是非常复杂的工作。
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和准予缓税类保税货物的核销,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因为这两类保税货物无论是复运出境,还是转为进入国内市场,都不改变原来的 形态,只要在规定的时间里复运出境或办妥正式进口纳税手续,并且确认复运出境的数量或办妥正式进口纳税手续的数量与原进口数量一致,就可以核销结关。
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进境后要进行加工、装配,要改变原进口料件的形态,复出口的商品不再是原进口的商品。这样,向海关的报核,不仅要确认进出数量是否平衡,而且还要确认成品是否由进口料件生产。要做到上述两个“确认”,必须解决单耗标准和串料的问题。企业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变更)单耗,未经批准不得串料。无论是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还是储存出境类和准予缓税类保税货物,在报核的实践中,数量往往不是平衡的。正确处理各种报核中发生的数量不平衡问题,是企业报核必须解决的问题。
(1)备案准予保税的额度
海关受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核心是根据国家的规定和《海关法》赋予海关的行政权利对进口料件批准全部保税、部分保税或不予保税。海关批准进口料件保税的额度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①准予备案的来料加工合同、进料对口合同、保税工厂进口合同、保税集团进口合同,不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全额保税;
②中资企业进料非对口合同根据进口料件的种类分别按比例保税和征税,即15种商品按95%保税、5%征税,其余商品按85%保税、15%征税。这15种商品是:各种未硝毛皮;各种已硝毛皮;各种生皮;各种皮革;各种合成革、人造革;象牙;珍珠;各种玉石、钻石及毛坯;玳瑁、珊瑚、琥珀;毛条和毛纱;64英寸以上宽幅棉布;64英寸以上宽幅涤棉布;纯毛、纯棉、化纤及其与他种纤维混纺的面料、里料、人造毛皮;各种机电产品的零件、部件;已制成形的包装用品。按比例征税的部分是估计不能出口的部分,如实际不能出口部分多于已征税比例,企业应照章补税,超出保税比例的多出口部分,可以在征税的范围内申请退税。
③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按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内外销比例征税或保税。
④消耗性物料一般不予保税。
所谓消耗性物料是指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口完全不物化在出口产品中或不随着产品出口的,而在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消耗掉的物品。加工贸易进口的消耗性物料除燃料、磨料、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保税外,其他的都不能保税,进口时应当照章征税。
⑤试车材料照章征税。
试车材料是指企业为调试设备、培训员工等进口的材料,不属于保税的范围,在进口时应照章征税。
(2)备案中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所有的加工贸易合同,包括来料加工合同、进料加工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保税工厂、保税集团的加工贸易合同,都要按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规定办理,或不设台账,或设台账不付保证金,即“空转”;或设台账并付保证金,即“实转”。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企业和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对部分企业进口的开展加工贸易的部分料件,银行要按料件的进口税额征收保证金。
海关根据企业分类管理标准对加工贸易企业设置A、B、C、D4类管理措施。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又是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企业,或者年进出口总额3千万美元(自营生产企业出口额1千万美元)及以上,或者年加工出口额1千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经申请由海关批准,不实行台账制度。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3类。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见本节合同备案内容中的“备案商品”。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主要有:塑料原料中的初级形状的聚乙烯、聚酯切片,化纤原料中的涤纶长丝、化学纤维短纤,棉花、棉纱、棉坯布和钢材中的铁及非合金钢材、不锈钢,食糖、植物油(未经化学改性)、天然橡胶等。其他商品为允许类商品。
分类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任何企业都不得开展列入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
适用A类管理企业设台账,无论限制类还是允许类商品都不需付保证金;
适用B类管理企业设台账,限制类商品按进口料件应征税款的50%付保证金,允许类商品不付保证金;
适用C类管理企业设台账,无论限制类还是允许类商品都要按进口料件应征税款付保证金。
为了简化手续,国家还规定对列明的78种客供辅料,即一般出口合同中订明的由境外厂商提供的辅料以及其他零星进口料件金额在1万美元及以下的,适用A、B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不设台账,因此也不必向银行交付保证金。适用A、B类管理加工贸易企业进口金额在5千元及以下的列明的78种客供辅料不仅可以不设台账,还可以不申领《登记手册》,但必须凭出口合同向主管海关备案来源考-试-大网。
国家列明的78种客供辅料如下:
拉练、纽扣、鞋扣、扣绊、搭扣、摁扣、垫肩、胶袋、别针、大头针、胶贴、纸贴、棉线、提帮线、缝纫线、绣花线、纸板、纸封、花边、滚条、纸盒、铁圈、D型圈、夹子、胶类、挂钩、风勾、衣架、尼龙绳、开线绳、腈纶绳、铆钉、气眼、纸牌、商标、装饰牌、电脑牌、装饰用标牌、各种标牌、电脑纸牌、防腐剂、纸样、假带、窗帘绳、花纸、洗涤带、蝴蝶片、干燥剂、棉带、腰带、吊带、玩具的眼鼻头发、鞋眼、尼龙绳、魔术贴、条型码、塑料袋、密封件、横头卡、嵌线、彩纸、汗衫边、裤勾、珠子、拷扣、胶纸衬、腰衬、说明书、橡筋、价格牌、品质带、尺码带、珠片、领袖角、纸箱、五金配件、方型圈、扣模胶针枪等。
凡是需要开设台账的合同,由受理备案的海关开出有台账金额和保证金金额内容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企业凭以到银行开设台账,交付保证金,收取银行开出的《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再凭以到海关申领《登记手册》。
(3)备案中其他要注意的事项
合同备案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商品价格、商品归类、进出口岸、成品单耗等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
①商品名称
为保证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有效监管,企业在备案时应当明确具体的商品名称、规格,例如不能以钢材、塑料粒子等大类品名备案,而应当具体化,商品名称后还应注明规格,如服装面料应注明门幅。
②计量单位
合同备案时商品的计量单位应满足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监管和核销核算的需要,计量单位应是符合标准的公制单位,如“公斤”、“个”、“件”等,如合同使用的是英美制的计量单位应折成公制的计量单位,对于类似“批”、 “箩”、“担”等不确定的计量单位不能备案。
③进料加工客供料件的备案
合同备案时应在客供主、辅料件的商品名称后加注“客供免费”,同时在相应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后加注“含客供料件”。合同备案的进出口金额应包含客供主辅料件的金额。
2.合同备案的凭证
海关受理并批准合同备案后,企业应当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1)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驻员监管保税工厂合同、适用A、B类管理加工贸易企业金额不超过1万美元的合同,不必开设台账。在准予备案后,由企业直接向受理合同备案的主管海关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适用C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合同以及适用A、B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和不驻员监管保税工厂金额超过1万美元的合同,由企业凭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到合同备案主管海关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经海关批准,企业在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情况, 申请加领加工贸易《分册》和《续册》。
(2)加工贸易分册
①分册的含义
加工贸易分册是指海关在企业多口岸报关周转困难的情况下,由企业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即总册的基础上,将总册的部分内容重新登记备案,核发的载有该部分内容、有独立编号的另一本《登记手册》。
②分册的种类
加工贸易分册可分为直接报关分册(F字母开头)和深加工结转分册(G字母开头)。
直接报关分册包括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直接报关分册,用于企业本地或异地直接报关进出口。
深加工结转分册包括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用于企业本地深加工结转报关进出口,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用于企业异地深加工结转报关出口。
③分册的申领
确需使用分册的企业可以持海关核发的总册、《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已预录入的《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和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申请,经海关批准后领取有分册编号的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分册。
④分册的使用
分册有效期必须在总册有效期之内。
分册的经营单位、加工单位、商品序号、品名、规格、计量单位、单价、币制等必须与总册对应项一致。
分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在总册审批的商品范围内,商品数量必须在总册备案的对应商品数量范围内。
分册与总册可以分开使用。一本分册只能在一个口岸报关。异地报关分册的口岸必须在总册审批口岸范围之内,深加工结转分册可超出总册规定口岸范围。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备案内容只包括出口成品或半成品部分,不包含进口料件部分,只用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
(3)加工贸易续册
①续册的含义
加工贸易续册是指加工贸易手册因报关次数频繁造成手册进出口登记栏不够使用,在原手册进出口登记栏用尽或即将用尽的情况下, 由企业申请,主管海关核发的与原手册同号并与原手册装订在一起使用的不独立的手册。续册的实质是原手册的加厚。
②续册的申领和使用
申领续册的前提是原手册进出口登记栏已用尽或即将用尽。对于手册进出口已平的,企业应重新办理新手册,不得申请领取续册。企业向海关申请续册时应提交“续册申请报告”和原《登记手册》。已申领过续册的要在“续册申请报告”中写明已办续册的数量来源考-试-大网。
领取续册后,应当把续册与原手册装订在一起,进出口报关时续册必须与原手册一起使用。
(4)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
为了简化手续,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属于国家规定的78种列明辅料金额不超过5干美元的合同,除适用C类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外可以不申领《登记手册》,直接凭出口合同备案准予保税后,凭海关在备案出口合同上的签章和编号直接进入进出口报关程序。
3.合同备案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范围
已经海关登记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其品名、规格、金额、数量、加工期限、单损耗、商品编码等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开设台账的合同还须变更台账。其中加工期限的变更称为合同延期。
(2)合同变更的审批
合同变更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报外经贸原审批部门批准。为简化合同变更手续,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的金额小于1万美元(含1万美元)和合同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合同,企业可直接到海关和中国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不需再经外经贸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3)合同变更的台账
原备案在1万美元及以下,变更后进口金额超1万美金的A、B类企业合同,需重新开设台账,其中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合同金额变更后,进口料件如果涉及限制类商品的,由银行加收相应的保证金;适用B类管理企业原备案1万美元以上“空转”的合同,增加的进口料件如果涉及限制类商品的,应进入“实转”程序。因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合同从“空转”转为“实转”的,应对原备案合同交付台账保证金。经主管海关关(处)长批准,可只对原合同未履行出口部分收取台账保证金。管理类别调整为p类企业的,已备案合同,经主管海关关(处)长批准,允许交付全额台账保证金后继续执行,但不得再变更和延期。对允许类商品转为限制类商品的,已备案的合同不再交付台账保证金。对原限制类或允许类商品转为禁止类的, 已备案合同,按国家即时发布的规定办理。[NextPage] 4.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跨关区异地加工贸易是指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加工成品回收后,再组织出口的加工贸易。
开展异地加工贸易应在加工企业所在地设立台账,由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其中较低类别管理。
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步骤如下:
(1)经营单位凭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向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贸易申请,经海关审核后,领取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的关封;
(2)经营企业持关封和必要的单证,包括《b口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电请表》到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5.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备案
(1)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含义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是指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境外厂商在加工贸易合同项下以免费即不需境内经营企业付汇、也不需用加工费扣付或出口产品减价等方式偿还而提供给境内经营企业的加工生产所必需的设备。
根据规定,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可免税进口,监管期5年,到期退运,不退运的办理留在境内的相应手续。
(2)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合同备案
①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范围
凡符合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规定,为《海关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章至第九十章所列,除飞机、船舶、汽车、摩托车、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以外,并且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上述商品非单独进口的零配件,均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备案手续。
②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备案步骤
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和批准件及《出口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到加工贸易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主管海关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备案,不设银行保证金台账,直接核发D字号《登记手册》,企业凭以进口。
③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备案条件
进口不作价设备的企业,必须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对没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工厂或车间的加工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每年必须有70%以上出口。
(二)进出口报关
1.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的一般规则
(1)与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的区别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与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那就是加工贸易货物报关时,在计算机系统中已经有备案底账,是在备案底账的基础上报关,一般进出口货物是不必备案的,因此是在没有底账的基础上直接输入电子数据报关。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与备案底账联通的这一计算机功能被称之为加工贸易中期核注。
加工贸易中期核注就是计算机自动从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数据中核对和扣减该合同实际进出口报关数据的功能,是一种加工贸易计算机管理的功能模块,是加工贸易计算机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工贸易中期核注的目的在于将加工贸易备案地海关与口岸海关通过计算机联网,对加工贸易备案数据在加工贸易货物实际报关时进行自动识别和扣减,为加工贸易最后核销打好基础。
加工贸易中期核注的基本要求是报关数据必须与备案数据完全一致,也就是说,一种商品报关的商品编码号、品名、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币制等必须与备案数据无论在字面上还是计算机格式上都完全一致。只要在某一方面不一致,报关就不能通过。而要做到完全一致,首先必须做到报关数据的输入十分准确。
(2)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的一般程序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与其他货物进出口一样也要经过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没有批准保税的缴纳进口税,批准保税的缴纳监管手续费)、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的阶段。
进出口加工贸易货物由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申报。
加工贸易货物申报必须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合同备案的凭证。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和其他进出口货物报关一样,还必须有其他的报关单据,包括报关单、发票、装箱单、提单或装货单。加工贸易货物属于国家管制的进出口商品,必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件。
其中关于进出口许可证的管理有以下几条规定:
①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除易制毒化学品、能够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品、成品油以外均可以在报关进口时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
②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出口商品,属于国家规定应交验出口许可证件的,在出口报关时必须交验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见本书第七章。
2.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的报关
(1)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含义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加工生产的成品、半成品不直接出口,而结转给下一家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再加工后出口的加工贸易业务。跨关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进口料件在一直属海关关区内保税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不直接出口,而结转给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继续保税加工后再出口的加工贸易业务。
(2)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范围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直接结转;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必须经过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有关手续。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时,外经贸主管部门已经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列明深加工结转的内容的,则不必再另行审批。
(3)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步骤
不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操作步骤如下:转出企业凭下述单证向转出地海关保税部门提出深加工结转申请:
①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深加工结转批准文件;
②企业自行填具的一式4联的《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③肋口工贸易登记手册》;
④结转企业间的购销合同或协议。
转入企业在转出地海关批准《申请表》上填写本企业的相关资料并盖企业印章后,与《登记手册》、购销合同或协议一并交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申请手续。转入地海关对企业递交的《申请表》、《登记手册》和购销合同或协议与转出地海关传输的结转内容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根据结转企业的实际情况签注是否同意分批发送货物的意见;办结审批手续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四联交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报关手续。企业按《申请表》内容进行实际送货后,凭双方《登记手册》、《申请表》第三、四联和购销合同或协议统一在转入地海关办理形式进出口报关手续,即转出企业报出口,转入企业报进口,分别进入出口和进口报关程序。经海关同意实行分批送货统一报关的,转出企业应按海关批准的货物数量进行实际送货,转入企业收货后应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登记、签章。在结转计划执行完毕或有效期内,持凭《登记表》和前面提及的单证向转入地海关办理形式进出口报关手续,即转出企业报出口,转入企业报进口,分别进入出口和进口报关程序。
按转关运输办理的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在办理深加工结转申请手续后,进入境内海关监管货物转关运输的报关,按照进口转关运输的程序办理。详见本章第七节“转关运输货物报关程序”。
3.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要点
(1)中资企业进料非对口合同。保税和征税部分在同一份报关单以同一贸易方式申报,加工贸易企业按进口料件金额的5%或15%缴纳进口税,出口后可以办理退补税手续,多出口退税,少出口补税。
(2)外商投资企业进料非对口合同。以进口料件数量划分,保税部分按“进料对口”贸易方式申报,内销部分另行填制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入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提交许可证件,缴纳进口税。
(3)免办手册的5千美元及以下78种列明辅料。报关单备案号为空,贸易方式为“低值辅料”。
(4)加工贸易正常补税。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补税手续时,应按原进口料件品名进行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分别加注“节余料件”、“残次品”、哨Ij产品“、”受灾保税货物“。办理”边角料“内销,按边角料状态予以归类征税。
(5)加工贸易违规案件涉证货物的报关。凡已由海关行政处罚后决定免予补领许可证件、予以补税补利息结案的属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货物,报关单“备注栏”内应输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按规定填报手册号和贸易方式, 由企业申报并补缴进口税和缓税利息。
(6)涉及反倾销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报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属应征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的货物,应在内销环节按料件的价格交付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对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前已经申报进口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如内销申报是在反倾销措施实施之后,也应按规定交付反倾销税或现金保证金。
(7)凭关税配额证(B)备案进口的加工贸易货物转内销报关,应提供关税配额证(A)。
(三)合同报核
1.报核的含义
加工贸易合同报核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履行完毕或中止合同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程序,向加工贸易主管海关申请核销要求结案的行为。
2.报核的时间
按照规定,企业应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后1个月内或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向海关报核。
3.报核的单证
(1)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预录入);
(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分册、续册;
(3)进出口报关单(按《登记手册》的记录顺序编列);
(4)核销核算表;
(5)申请内销的应有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6)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
4.报核的步骤
(1)整理单据
合同履约后,企业应及时将登记手册和进出口报关单进行收集、整理、核对。
(2)查清单耗
企业应根据有关账册记录、仓库的记录、生产工艺资料等查清此合同的实际单耗,并据以填写核销核算表。
(3)修改单耗
产品的实际单耗如与合同备案单耗不一致的,企业必须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前进行单耗的变更。
(4)预录入单证
企业应填写核销预录入申请单,办理预录入手续。
(5)依法报核
企业应带好所有报核的单证,到主管海关报核,并填写报核签收回联单。
5.特殊情况的报核
(1)遗失《登记手册》的合同报核
企业应向海关书面说明遗失的情况,提供进出口报关单、核销申请表(预录入)、核销核算表,有补发手册的还应提交补发手册,必要时提供手册遗失证明和登有声明遗失手册作废内容的报刊。
(2)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合同报核
按规定企业可以用报关单留存联报核,或以报关单复印件向原报关地海关申请加盖海关印章后报核。
(3)5干美元及以下的78种列明辅料合同报核
企业直接持进出口报关单、合同、核销核算表报核,出口报关单应是注明辅料备案合同号的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
(4)撤销合同报核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后因故中止执行,未发生进出口而申请撤销的,应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凭批件和手册报核。
6.报核要点
(1)余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的处理
①含义
余料,也称节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改进工艺和改善管理,生产加工的实际单耗低于海关按规定核定的单耗,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后产生的仍可继续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剩余料件。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内加工所产生的无 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下脚料。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加工生产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成品。
副产品,是指冶炼等特殊行业的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主产品过程中,产生一个或一个以上不能复出口的其他产品。
②处理
加工贸易合同的余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可以有变卖、退运、补税、放弃、结转、销毁和直接核销等方式进行处理。
变卖。加工贸易企业超出合同核销期限仍不主动向海关申请办理报核手续的,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法》的有关条文直接提取变卖。
退运。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余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退运出境的,应持《登记手册》等向口岸海关报关办理出口手续,并将有关单证交海关核销。
补税。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节余料件、边角料或内销节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残次品和副产品的,应按规定办理进口补税手续。
放弃。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退运欲放弃的余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按规定变卖处理,企业凭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提取变卖处理的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
直接核销。加工贸易企业申请放弃的余料、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由海关根据货物的实际状况核定是否有使用价值,如确无使用价值的, 由企业自行处理,海关可直接核销。
销毁。保税货物按规定须进行销毁处理的,如涉及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公共安全等,由加工贸易企业负责销毁,海关凭有关监销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必要时海关可派员监督。
结转出口。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节余料件结转至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出口的,限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的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
加工贸易企业因合同变更、外商毁约等原因无法履行原出口合同、申请将原保税进口、尚未加工的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加工复出口,海关比照节余料件结转的办法办理手续。
(2)内销报关
加工贸易货物因故需转内销的应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办理内销料件正式进口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
经批准允许转内销补税的加工贸易货物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按规定向海关补交进口许可证件;申请内销的节余料件,如果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及以下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均可免交许可证件。
节余料件和边角料内销,直接按申报数量缴纳进口税;制成品和残次品根据单耗关系折算出料件耗用数量缴纳进口税;副产品内销,按内销时的成交价格占全部制成品成交价格总价的比例,折算成对应料件的数量缴纳进口税。
料件内销,按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申报,制成品、残次品、副产品根据其对应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申报,边角料内销根据海关审定的边角料价格申报。经批准正常的转内销补税,统一按照企业申请内销之日的进口料件税率和填发税单之日的汇率计征。但如企业申请无证内销,且内销商品属关税绝对数量配额管理的,海关按配额外税率补税,不作行政处罚。节余料件、制成品、残次品、副产品内销均应交付缓税利息,边角料内销免付缓税利息。缓税利息的利率按海关总署定期确定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征,计息期限从加工贸易企业合同手册记录首次进口料件之日起至补征税之日。
(3)受灾保税货物报关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加工制成品。
对于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应在灾后7日内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海关可视情况派员核查取证。
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报请核销时,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①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②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③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虽未灭失但已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可由海关审定,并予以免税核销。
受灾保税货物需销毁处理的同边角余料的销毁处理一样。
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再利用的,应按海关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按对应的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缴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
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予以免交许可证件。 [NextPage] 6.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报核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企业应按海关的规定保管、使用。海关对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为5年。加工贸易合同执行完毕或监管期满,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如不退运出境,又不留用的,可向海关申请放弃,海关按有关规定对放弃的不作价设备进行处理。
企业因生产加工或自身发展等需要留用不作价设备的,可向海关申请解除对不作价设备的监管,按如下规定办理:
(1)监管期限未满、企业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的不作价设备,须补缴进口税,提供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件和《检验检疫证书》;
(2)监管期限已满、不退运出境并留在境内继续使用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需向海关提出申请,留在本企业继续作加工贸易生产设备的,免于提供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件和《检验检疫证书》,免缴进口税;转让其他企业使用或不再开展加工贸易的,则须提供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件和《检验检疫证书》,免缴进口税。
三、保税仓库货物
(一)保税仓库概述
1.保税仓库含义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专门存放保税货物的专用仓库。保税仓库可以存放的货物大体上有3大类:
(1)存放供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暂时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
(3)经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
2.保税仓库类型
保税仓库大体可以分为3大类:
(1)公共型保税仓库
公共型保税仓库是指由海关总署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专门存放产权属于境外厂商的货物的保税仓库。由于公共型保税仓库存放的货物产权是属于境外厂商的,所以货物不是专用的,出库的流向不是单一的。
(2)备料型保税仓库
这是一种加工贸易企业自用的专门存放加工贸易货物,特别是加工贸易料件的保税仓库。常年从事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为了加工产品出口的需要,根据国际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购进所需料件,储存以备随时加工成品出口,这样的经营企业经申请,海关核准,可以设立备料型保税仓库。
(3)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放外国商品维修、免税晶商店、外汇免税商店、国际运输工具供应等专门业务需要从境外进口的货物的保税仓库。
3.保税仓库设立
(1)设立保税仓库的条件
设立保税仓库必须具备下列3个条件:
①仓库经理人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能力;
②与建立保税仓库有关的业务要经主管部门的批准;
③要有专门的仓库,仓库应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的安全设施,仓库应具有健全、规范的仓储管理制度和仓库账册,仓库应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
(2)设立保税仓库的申请
仓库经理人申请设立保税仓库,应向主管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①经营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②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关业务的批件;
③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如系租赁仓库的,还应提供仓库经营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④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如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仓库管理制度等。
经营单位应填写“保税仓库申请书”,填明仓库名称、地址、负责人、管理人员、储存面积及存放何类货物等内容。
(3)设立保税仓库的审批主管海关在审核上述申请文件后,将派员到仓库实地验库,核查仓储设施,核定仓储面积,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区别不同类型的保税仓库,分别办理审批手续:
①公共型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核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②备料型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核批准后,报海关总署备案;
③专用型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核批准。
上述经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颁发《保税仓库登记证书》和保税仓库标牌。
(二)报关程序
保税仓库货物的报关程序可以分为进库报关阶段和出库报关阶段。
1.进库报关阶段
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进境时,除能够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外免领许可证件,由保税仓库经理人及其代理人按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监管手续费、提取货物的报关环节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海关放行后存入保税仓库。
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其他口岸入境时,保税仓库经理人及其代理人应按转关运输程序办理转关运输手续;运抵保税仓库所在地后再按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监管手续费、入库的环节办理进库报关手续。
2.出库报关阶段
保税仓库货物出库可能出现进口报关和出口报关两种情况:
(1)进口报关
①保税仓库货物出库用于加工贸易,由加工贸易企业及其代理人按加工贸易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②保税仓库货物出库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由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及其代理人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③保税仓库货物出库进入国内市场或使用于境内其他方面,由用户及其代理人按一般贸易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2)出口报关
保税仓库货物出库转口或退运,由保税仓库经理人及其代理人按一般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但免纳出口税。
(三)报关要点
1.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1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储存期限,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年。
2.保税仓库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核准并按规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提取、交付、调换、抵押、转让或移作他用。
3.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短少或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短少或灭失部分由保税仓库经营单位承担缴纳税款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货物进口时已明确为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不允许存入保税仓库,进口明确为转口贸易的易制毒化学品不允许存入保税仓库。
5.保税仓库必须独立设置,专库专用,保税货物不得与非保税货物混放。
6.保税仓库经营单位不得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如对货物进行改变包装、加刷唛码等整理工作,应向海关申请核准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7.保税仓库经营单位进口供仓库自己使用的设备、装置和用品,如货架、搬运、起重、包装设备、运输车辆,办公用品及其他管理用具,均不属于保税货物,进口时应按一般贸易办理进口手续并缴纳进口税款。
8.保税仓库经理人应于每月5日之前列表,并随附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报上一个月的进出存情况,由主管海关核销。
四、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货物
我国的区域保税主要有保税区保税和出口加工区保税两种类型。
(一)保税区货物
1.保税区概述
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保税加工、储运、转口功能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我国保税区的主要功能是加工、转口和仓储。凡为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和仓储而进口的货物,在保税区内均可以保税。
为了支持保税区的发展,保税区享有以下免税优惠: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2.报关程序
保税区货物报关分进出境报关和进出区报关。
(1)进出境报关
进出境报关采用报关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即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属自用的,采取报关制,填写进出口报关单;属非自用的,包括加工出口、转口和仓储,采取备案制,填写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入备案程序。
保税区内企业所需的加工贸易料件和转口货物、仓储货物进出境,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对保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机器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及工作人员所需自用合理数量的应税物品以及货样,实行报关制,进入报关程序。
(2)进出区报关
进出区报关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入不同的报关程序。
①保税进口料件以及用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进出区进区,报出口,要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填写出口报关单,提供有关的许可证件,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出区,报进口,按不同的流向填写不同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区进入国内市场的,进入一般进口报关程序,填写一般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供有关的许可证件,全部用进口料件制成的成品、半成品按成品、半成品缴纳进口税,部分用进口料件制成的成品、半成品按成品、半成品所含进口料件缴纳进口税;出区用于加工贸易的,进入保税货物报关程序,填写加工贸易报关单,提供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按批准的保税额度保税,缴纳监管手续费;出区给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使用的,进入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提供《进口征免税证明》和应当提供的许可证件,免缴进口税,缴纳监管手续费。
②进出区外发加工
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出口产品生产的某一环节由其他企业代为加工的业务。保税区企业出区外发加工,或区外企业进区外发加工,需经主管海关核准。
进区凭外发加工合同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加工出区后核销,不进入进出境报关程序,不填写进出口报关单,不缴纳税费。出区外发加工的,须由区外加工企业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进入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程序,包括台账程序,加工期限最长半年,情况特殊,经海关批准还可以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是半年;备案后进入加工贸易货物出区报关程序。
③设备进出区
进区不管是施工还是投资,均以设备清单向保税区海关备案,不进入报关程序,不缴纳出口税,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设备系从国外进口已征进口税的,不退进口税;设备退出区外,也不进入报关程序,由保税区海关凭设备清单核销结案。
3.报关要点
(1)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易制毒化学品、能够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品以及废纸等国家规定的特殊货物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不须提供许可证件。
(2)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在某些方面也受到国家管制,比如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不准开展加工贸易,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和能够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品要许可证,生产激光磁盘要音像主管部门的批件等,但是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收保证金,料件全额保税,不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不缴纳监管手续费。
(3)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企业在办结海关手续后,可办理结汇、外汇核销、加工贸易核销等手续。出口退税按国家有关规定,货物必须实际报关离境后才能办理。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设备不退已经缴纳的进口税。
(4)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二)出口加工区货物
1.出口加工区概述
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保税加工的由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出口加工区是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从分散管理向集中管理过渡的一种尝试。出口加工区勾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全部返销出口。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制成品征税。如属于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向海关出具有效均进口许可证件。出口加工区的主要功能是加工贸易,以及为区内加工贸易服务的储运业务。与保税区相比出口加工区功能较为单一。
出口加工区内自用的从境外进口的生产、管理所需设备、物资,除交通车辆和生活用品外,一般都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优惠。区外境内物资进入出口加工区按正式出口报关,可货物经出口加工区海关查验放行后,出口加工区海关分别向区外企业核发《进口货物折关单》进口付汇证明联, 向区内企业核发《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出境收汇证B/联。
②境内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货物的报关
境内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 由区外企业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凭购销合吊 (协议)、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出口报关结束后,区萨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凭购销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等单证巾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区报关手续。
货物经出口加工区海关查验放行后,出口加工区海关分别向区外企业核发《出口货物扑关单》出口收汇证明联,向区内企业核发《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付汇证吵联。
3.报关要点
(1)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易制毒化学晶、能够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品,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商品须申领相应的许可证件外,不实行进吐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不得进、出加工区。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须将匡家禁止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运至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应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扣准,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运入加工区的货物,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
(2)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征收监管手续费,不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使用电子账册管理,实行备案电子账册的滚动累加、核扣,每半年核销一次。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一般不得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特殊情况下,因技术、工艺达不到产品要求,确需委托区外加工企业进行某项工序加工,并在保证加工产品不改变原产品出区时的基本形态、数量的前提下,经主管海关关长批准,可由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的保证金或保证函后方可办理出区手续。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由主管海关参照合同期限核定。加工完毕后,加工产品(包括残次品、废品)应按期运回区内,区内企业凭原出区时填写的委托境内区外加工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验放核销手续。主管海关办理验放核销后,应及时退还保证金或保函。
(3)对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按进口货物报关,进入一般进口报关程序,如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4)从境内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其出口退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从境内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按照对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境内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5)从出口加工区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须经区内企业进行实质性加工后,方可运出境夕卜
出口加工区区内加工企业,不得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销往区外。区内从事仓储服务的企业,其仓储目的是为区内加工贸易服务,因此不得将从境外进口的仓储的原材料、零部件提供给区外企业。
(6)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在境内区外进行产品的测试、检验和展示活动。测试、检验和展示的产品,应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区手续。
出口加工区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须运往境内区外进行维修、测试或检验时,区内企业或管理机构应填写《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区外维修查验联系单》,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登记、查验后,方可将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
区内企业将模具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时,应留存模具所生产产品的样品,以备海关对运回区内的模具进行核查。
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不得用于境内区外加工生产和使用。
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应自运出之日起两个月内运回加工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于期限届满前7天内,向主管海关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以1次为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运往境内区外维修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回区内时,要以海关能辨认其为原物或同一规格的新零件、配件或附件为限,但更换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附件应一并运回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