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报关员考试笔记: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发布时间:2011/1/28 20:20:2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是进出口商品归类的基本依据。我国的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是指根据海关征税和海关统计工作的需要,分别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这两个分类目录品目号列在第1—97章完全一致,均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的。
一、目录概况
(一)产生与发展上述税则和目录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1992至1995年版分类目录是以1992年《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1996年至2001年版分类目录是以1996年版《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贸易方式的变化情况,有效地实施对进出口物流的监管,世界海关组织(WCO)根据《协调制度国际公约》有关条款的规定,对1996年版《协调制度》(HS)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在1999年召开的WCO协调制度委员会第24次会议上公布了2002年版《协调制度》。
根据《协调制度国际公约》对缔约国权利义务的规定,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统计目录于2002年1月1日起采用新的《协调制度》,并据此编制了200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2002年版进出口税则税目由20 01年的7111个增加到7316个。上述目录第1章至第97章(其中第77章为空章)的前6位数码及其商品名称与《协调制度》完全一致,第7、8两位数码是根据我国关税、统计和贸易管理的需要细分的。
(二)商品号列的意义、编排规律及其表示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商品号列称为税号,为征税需要,每项税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号列称为商品编号,为统计需要,每项商品编号后列出了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并增加了第二十二类“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内分第98,99章)。
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海关商品分类目录对商品的分类和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从类来看,基本上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称生产部类)划分的,即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里。从章来看,基本上按商品的属性或功能、用途划分。而每章中各税(品)目的排列顺序一般按照动物、植物、矿物质产品或原材料、半制品、制成品的顺序编排。
目录采用结构号列,即税(品)目的号列不是简单的顺序号,而是有一定含义的编码。我国进出口商品编码的表示方法如下例所示:
编码: 0 1 0 1 1 0 1 0
————改良用马位数含义:章税(品)目
5 6 7 8
位 位 位 位
数 数 数 数
级 级 级 级
子 子 子 子
目 目 目 目
其中,章、税(晶)目、5、6位数级子目号列为《协调制度》原有的编码,7、8位数级子目号列为我国增加的编码。
二、各类、章的主要内容及其结构、编排方法等的简要介绍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第01章至05章)
除某些例外情况外,本类包括所有活动物以及未加工或仅做了有限加工的动物产品。共分5章,其范围大致分3部分:活动物(第1、3章);食用动物产品(第2至4章);非食用动物产品(第5章)。
某些加工程度较高的动物产品及作为一些生产行业的原材料的动物产品,不归入本类。
例如,动物油归入第15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等的制品归入第16章;动物生皮或皮革归入第41章;动物毛皮归入第43章;动物毛归入第十一类。归入本类的动物产品与归入其他类的动物产品,主要是根据加工程度来区分的,而各章对不同动物产品的加工程度,都有不同的标准,因此,对动物产品进行归类时,应根据有关各章的注释和税(品)目条文的规定来确定。
第1章 活动物本章包括所有活动物,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税(品)目号0301、0306、0307);
(二)培养微生物及其他产品(税(晶)目号3002);
(三)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动物(税(品)目号9508)。
除此之外,在运输途中死亡的动物也不归入本章,而应按其鲜度是否适合供人食用分别归入第2章或第5章。需要注意的是,鲸、海豚,海豹、海狮、海象等水生哺乳动物,以及龟、甲鱼、蛙等应归入本章。
第2章 肉及食用杂碎本章包括可供人食用的各种动物肉及食用杂碎,但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和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除外。
本章动物产品的加工程度仅限于鲜、冷、冻、盐腌、盐渍、干制、熏制或在面上撒糖或糖水的。若进一步加工,如经煮、蒸、烤、炸、炒等,一般就归入第16章。但是,供人食用的肉及食用杂碎的细粉或粗粉,、不论是否经过烹煮均归入本章。
本章不包括:
(一)不适合供人食用的肉及食用杂碎(税(品)目号0511)及其制成的细粉、粗粉(税(品)目号2301);
(二)不论是否可供人食用的动物胃、肠、膀胱(税(品)目号0504)和动物血(税(品)目号0511或3002);
(三)税(品)目号0209以外的动物脂肪(第15章)。
第3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本章包括所有活的或死的鱼、甲壳动物(如:大螯虾、小虾、对虾、蟹)、软体动物(如:扇贝、贻贝、牡蛎、章鱼、鱿鱼、墨鱼、蜗牛、螺)和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如:海胆、海蜇、海参)。这些动物可供直接食用、工业用(制罐头等)、产卵用或观赏用。但不包括因其种类或鲜度不适合供人食用的上述死动物。本章产品允许的加工程度同第2章。但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烹煮了的熏鱼及蒸过或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仍归本章。
第4章 乳晶;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本章包括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及其他税(品)目未列名食用动物产品。本章的乳品包括,乳(如,全脂乳、半脂乳和全脱脂乳)及奶油;酪乳、凝结的乳及奶油、酸乳、酸乳酒及其他发酵或酸化的乳和奶油;乳清;天然乳为基本成分的未列名产品;黄油及其他乳制得的脂和油;乳酪及凝乳。
本章的蛋品包括禽蛋及蛋黄。可以是鲜、干、蒸煮的、模制成型、冰冻或用其他方法保藏的。
本章不包括:(一)以乳品为原料制得的食品(第19章或21章);(二)分离蛋品(卵清蛋白)(税(品)目号3502);(三)天然蜂蜜与人造蜂蜜的混合物(税(品)目号1702)及加蜂王浆的天然蜂蜜(税(品)目号2106)。
第5章 其他动物产品本章包括各种未加工或仅经简单加上的各种未列名的动物产品,通常不作为食品(但某些动物肠、膀胱、胃及动物血除外),而且目录的其他章也未包括它们。归入本章的产品有,未加工的人发、猪鬃、马毛、骨、角、蹄、爪、壳及供配药用的动物产品等。
本章不包括:(一)食用动物产品(本章列名的除外)(第2至4章);(二)马毛及废马毛以外的动物纺织原料(第十一类);(三)供制帚、刷用的成束、成簇的材料(税(品)目号9603);(四)第41、43章的生皮及毛皮。
第二类 植物产品(第06章至14章)
本类包括绝大多数未加工或仅做了有限加工的植物产品。
本类共分9章,本类的植物产品也可分为3部分,即:活植物(第6章);食用植物产品(第7章至第12章);非食用植物产品(第13章和第14章)。
归入本类的植物产品与归入其他类的植物产品,主要也是根据加工程度来区分的。
第6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本章包括通常由苗圃或花店供应,为种植或装饰用的各种活植物,以及菊苣植物及其扒上述植物包括乔木、灌木、植物幼苗以及药用植物。还包括插花、花束、花圈、花篮及类似的花店制品。
本章不包括:(一)税(晶)目号1212中未焙制的菊苣根;(二)马铃薯、洋葱、青葱、大蒜及第7章的某些鳞茎、块茎、球茎、根颈或根茎;(三)拼帖画或类似的装饰板(税(品)目号9701)
第7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本章包括食用蔬菜(例如,马铃薯、番茄、洋葱、卷心菜、莴苣、胡萝卜、黄瓜、蘑菇,A豆类蔬菜)。这些蔬菜可以是鲜、冷、冻、经临时保藏处理或干制的。但做进一步加工的阳归第20章。
本章包括的蔬菜可以加工成各种形状,如整的、切块、切片、破碎或制成粉的。
本章不包括:(一)菊苣植物及其根(税(品)目号0601、1212);(二)某些用作食品工业原料的植物产品。例如,谷物(第10章)、甜菜及甘蔗(税(晶)目号1212);(三)税(品)目号1214的草料;(四)姜(税(晶)目号0910);(五)马铃薯细粉、粗粉、颗粒及团粒(税(品)目号1105);(六)豆制细粉、粗粉(税(品)目号1106);(七)辣椒干、辣椒粉(税(品)目号0904)。
第8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或柑桔属水果的果皮本章包括通常供人食用的水果、坚果及柑桔属果皮或甜瓜皮。
它们可以是鲜、冷、冻、经暂时保藏处理或干制的。若做进一步加工则主要归入第20章。
本章的水果和坚果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切片、切丝、去核、捣浆、磨碎、去皮或去壳。加工成粉状的应归入第11章。不属于食用果品范围的植物果实、子仁均不归入本章,例如:第7章的油橄榄、番茄、黄瓜等;第9章的咖啡、香子兰豆、杜松子等;第12章的花生及其他含油果实、干椰子肉、刺槐豆、杏仁等;第18章的可可豆。
本章不包括:(一)果粉(税(品)目号1106);(二)用于榨油而不适于人食用的干椰子肉(税(品)目号1203);(三)非供食用的坚果或果实。
第9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本章包括咖啡、含咖啡的咖啡代用晶、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这类产品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捣碎或制成粉末。
本章不包括:(一)芥子(税(品)目号1207)和芥末粉(税(晶)目号2103);(二)啤酒花(税(品)目号1210);(三)虽能作调味香料,但多用于制造香水及药物的税(品)目号1211的产品;(四)混合调味品(税(晶)目号2103);(五)咖啡、茶、马黛茶的浓缩精汁,不含咖啡的烘焙咖啡代用品(税(品)目号2101)。
第10章 谷物本章仅包括谷物,不论是否成穗或带杆。除稻谷外,其余谷物的加工程度不能超出脱粒加工的范围,即已去壳或经其他加工的谷物应归入第11章。但去壳、碾磨、磨光、上光、半熟、改良或破碎的大米仍归入本章。
第11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本章包括制粉工业产品,用碾磨或经其他方法加工第10章的谷物及第7章的甜玉米所得的产品(例如,粗粉、细粉、粗粒、团粒以及经去壳、滚压、制片、制成粒状、切片或粗磨加工的谷物);将第10章的谷物按本章所列方法,如麦芽发芽、提取淀粉或面筋等加工的产品,以及其他章的原料(干豆、马铃薯、果实等)用类似上述两种方法加工的细粉、粗粉或粉片。这些产品如果再进一步加工,一般归入第19章。
第12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本章包括下列有特殊用途的植物产品;榨油用含油子仁及果实;种植用的种子;酿啤酒用的啤酒花及蛇麻腺;榨糖用甜菜及甘蔗;稻草、秸杆及植物性饲料;工业用或药用植物;海草及其他藻类;以及主要供食用的未列名果核、果仁及其他植物产品。
第13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本章包括虫胶、天然树胶、树胶脂、含油树脂、香树脂和其他植物液汁、浸膏、果胶等,以及从植物产品制得的琼脂及其他胶液和增稠剂。
此外,本章增加了一条本国注释,即我国禁止进口的鸦片(子目13021100)。
第14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本章包括各种非供食用的植物产品。主要用于编结、制帚、制刷或作填塞、衬垫用的未加工或简单加工的植物材料;供雕刻、制扣及制其他花哨小商品用的子、核、壳、果;棉短绒及未列名的其他植物产品。
本章不包括:(一)主要供纺织用的植物材料和植物纤维(第十一类);(二)供制帚、制刷用成束、成簇的植物材料(税(晶)目号9603)。
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第15章)
本类仅由一章构成,即第15章;商品范围包括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本类(章)既包括原材料,经部分加工或完全加工的产品,也包括处理油脂物质或动、植物蜡所产生的残渣。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16章至24章)
本类包括加工程度超过第一类和第二类允许的范围,通常供人食用的动物或植物产品,奉类还包括动、植物原料制饲料以及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共分9章(第16章至24章),可分为5组产品:主要以动物产品为原料的食品(第16章);主要以植物产品为原料的食品(第17章至第21章);饮料、酒及醋(第22章);食品工业残渣及配制的动物饲料(第23章):烟草及其制品(第24章)。
第16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本章包括肉、食用杂碎、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是采用超出第2章、第3章及税(品)目号0504所列加工方法(如,蒸、煎烤、炸、炒、匀化、混合、加调味料等),进一步加工制作或保藏的产品。
本章的食品按重量计,必须含有20%以上的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力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税(晶)目号1902的包馅食品和税品)目号2103及2104的食品除外)。
第17章 糖及糖食本章包括糖、糖浆、人造蜜、焦糖、提取或精炼糖后所剩下的糖蜜以及糖食。人造蜜和(然蜂蜜的混合物以及化学纯的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和果糖也归入本章。本章固体糖及糖蜜可含添加香料和色料。但加香料或着色剂的糖浆归入税(品)目号106.
第18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本章包括各种形态的可可、可可脂、可可油以及任何含量的可可食品。
本章不包括由可可脂、糖、香料及奶粉组成的白巧克力(税(品)目号1704)。
第19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本章包括通常用谷物、粮食粉、淀粉、果粉等植物质食物粉或乳品调制的食品、糕饼点心以及不论是否蒸熟的面食、包馅面食。
本章除税(品)目1902的包馅面食外,其他食品如含有肉、鱼等动物产品,其含量不得超过总重量的20% [NextPage] 第20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本章包括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其制作或保藏方法超过了第7、8、11章所列的加工范围。如用醋或醋酸制作或保藏的;用糖保藏的;蒸熟加工而成的;经均化制作的;经压榨制得的水果汁、蔬菜汁等,以及税(品)目号0714、1105或1106所列的商品制成的产品。
本章所包括的水果汁和蔬菜汁,一般通过压榨新鲜的水果或蔬菜而得。这些液汁可以浓;缩,也可以为结晶体或粉末状,但必须保持原有的基本特性。这些液汁在保持原有特征的条件下,可加入糖或甜味剂、保鲜剂等,蔬菜汁还可加入盐、调味料及香料。如果水果汁或蔬:菜汁(包括浓缩汁)中加入的水超出复制原天然汁所需的量,则应作为饮料归入第22章。
第21章 杂项食品本章包括咖啡、茶及马黛茶的浓缩品及其制品;烘焙咖啡代用品(例如:烘焙大麦、麦芽、菊苣根);酵母和发酵粉;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芥子粉及其调制品;汤料及其制品;均化混合食品;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和其他税(晶)目未列名的食品。
第22章 饮料、酒及醋本章包括水、其他无酒精饮料及冰;经发酵的酒精饮料(啤酒、葡萄酒、苹果酒等)小经蒸馏制得的酒和酒精饮料(利口酒、烈性酒等)、乙醇、醋及其代用品。 (一)蒸馏水等纯净水(即使供食用)(税(品)目号2851);(二)中药酒(税(品)目号3004);(三)按重量计,浓度超过10%的醋酸(税(品)目号2915)。
第23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本章包括食品加工业所剩的残渣及废料,以及配制的动物饲料。
这些产品大多数是植物I质的,也有一些动物产品,但已改变了原料的基本特性。主要供饲养动物用,但有的用作其I他工业原料。
第24章 烟草、烟草制品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本章包括烟草、烟草制品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不包括药用卷烟(30章),然而用专门配制的某些不具药物性质的产品制成的戒烟用卷烟仍归入本章。
第五类 矿产品(第25章至27章)
本类包括从陆地或海洋里直接提取的原产状态或只经过洗涤、粉碎或机械物理方法精选的矿产品及残渣、废料,而其加工后的制品则归入以后的类章。本类共分3章。
第25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本章一般包括天然的或经洗涤(包括用化学品清除杂质而不改变矿物本身结构的)砸碎、磨碎、研粉、淘洗、细筛、粗筛以及用浮选、磁选或其他机械或物理方法(不包括结晶法)精选的矿产品(冶金用金属矿砂除外)。
如果通过再结晶使矿产品提纯、制作成形或雕刻等其他方法加工的上述产品一般归入以后有关章内(如第28章、第68章等)。本章还包括一些其天然状态或加工状态已超出上述允许范围的具体列名的矿产品如纯氯化钠(税(品)目号2501)、精制硫(税(品)目号2503)、熔凝和烧结的镁氧矿(税(晶)目号2519)等。
本章不包括的货品主要有:(一)升华硫磺、沉淀硫磺及胶态硫磺(税(品)目号2802);(二)宝石或半宝石(税(品)目号7102、7103);(三)台球用粉块(税(品)目号9504)。
第26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本章包括各种冶金工业用的金属矿砂、矿渣及矿灰。也就是在商业上用于提取第71章所列的贵金属(银、金、铂、铱、锇、钯、铑、钉)、第十五类所列的贱金属(铁、铜、镍、铅、锌、锡、钨、钼、钽、钴、铋、镉、钛、锑、锰、铬、锗、钒、锆、镓、铪、铟、铌、铼、铊)、汞及税(品)目号2844所列金属的矿砂。即使这些矿砂不用于冶金工业,也包括在本章内。但税(晶)目号2601至2617不包括不是以冶金工业正常加工方法处理的各种矿物, 女口:(一)未焙烧的黄铁矿(税(品)目号2502);(二)菱镁矿(税(晶)目号2519);(三)碱金属或碱土金属的矿物(如第25章的盐、重晶石、毒重石、菱锶矿、天青石、冰洲晶石等);(四)从脉石或杂矿石中分选出来的天然金属和天然合金(第十四、十五类);(五)稀土金属矿(税(品)目号2530)。
本章还包括含铅汽油的淤渣及含铅抗震化合物的淤渣(子目号262021)及焚化城市垃圾所产生的灰、渣(子目号262110)。
第27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本章包括煤及其他矿物燃料、石油和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及其蒸馏产品和类似晶,还包括矿物蜡及天然沥青物质。
本章还包括废油。,主要包括:(一)不再适于作为原产品使用的废油(如用过的润滑油、液压油及变压器油);(二)石油储罐的淤渣油;(三)水乳浊液状或与水混合的废油,例如浮油、清洗油罐所得的油或机械加工中已用过的切削油来源考试大。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28章至38章)
本类包括化学工业产品以及化学工业产品为原料做进一步加工的相关工业产品。总体上讲,本类可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由第28章的无机化学晶及第29章的有机化学品构成,为基本化工原料,是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品(少数产品除外),用于合成或制造其他相关工业的各种制成品。第二部分由第30章至第38章构成,基本上为各种制成品,是非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品(少数除外)。
本类共有3条类注释,规定了某些特定产品应优先归入某一特定税(晶)目号,因而是进行化工产品归类时首先要考虑的归类原则。
注释一(1)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及放射性同位素以及它们的化合物(不论是否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具有其他特征而可归入本目录其他税(晶)目号,也应一律归入税(品)目号2844.放射性氯化钠应归入税(品)目号2844,而不归入税(品)目号2501.本条注释还规定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应归入税(品)目号2845,而不归入本目录的其他税(晶)目号。
注释一(2)规定除放射性化学物质及非放射性同位素外,凡符合税(品)目号2843或;2846所述货品,则应优先归入这两个税(品)目号中的最合适一个税(品)目号,而不则入第六类的其他税(品)目号。
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税(品)引号2843而不归入税(品)目号3707.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税(品)目号3004、3005、3006、5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本目录的其他税(品)目号,应一律归入上述税(品)目号(注释一规定的货晶除外)。例如供治病用的零售包装胶态硫磺,应归入税(品)目号3004,而不归入税(品)目号2802.类注一和类注二使用时的优先顺序是:类注一(1)—>类注一(2)—>类注二即‘种商品既符合类注一(1)的规定,又符合类注一(2)的规定的时,应优先按类注一(1)归类;或一种商品既符合类注一(2)的规定又符合类注二的规定时,应优先按类注一(2)归类。
注释三涉及到准备混合后使用的配套货晶的归类问题,即这些配套货品应按1昆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税(晶)目号。但应注意,本条规定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如由金属氧化物、氯化锌、塑料物料组成的配套牙科粘固剂,应按混合后的牙科粘固剂归入税(晶)目号3006.同时应注意,如果各组分不是混合后使用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则不属本规定的范围。
第28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本章包括绝大部分无机化学品及少数有机化学晶。其编目结构按商品的分子结构从简单到复杂排列。即按元素、非金属化合物、金属化合物、杂项产品顺序排列。下分6个分章,第1分章元素;第2分章无机酸及非金属氧化物;第3分章非金属卤化物及硫化物;第4意残留下来,并使产品适于特殊用途而不适于一般性用途,则不能视为所允许的杂质。杂质的主要类型有:1.未转化原料;2.存在于原料中的杂质;3.所用试剂;4.副产品
第29章 有机化学晶本章分成13个分章,共有42个4位数税(品)目号。本章按商品分子结构从简单到复杂排列。即按烃(第1分章);含氧基化合物(第2分章至第8分章);含氮基化合物(第9分章);有机一无机化合物、杂环化合物、核酸、磺酰胺(第10分章);从动植物料提取的初始物质(第11分章至12分章);其他有机物(第13分章)排列。总的来说,除少数税(晶)目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仅包括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不是所有的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均归入第29章,也不是所有的非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便不归入本章。例如,激素(非化学定义)归入税(品)目号2937,乙醇(已有化学定义)归入税(品)目号2207或2208.本章所称“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是指由一分子种类(例如,通过共价键或离子键结合)组成的物质,此种物质的各种组成元素的比例是固定的,而且可以用确定的结构图来表示。
所称“杂质”仅适用于在制造(包括纯化)过程中直接产生的物质。如果此种物质是故意残留下来,并使产品适于特殊用途而不适于一般性用途,则不能视为所允许的杂质。杂质的主要类型有:1.未转化原料;2.存在于原料中的杂质;3.所用试剂;4.副产品。
第30章 药品本章仅包括药品及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的某些其他物质或物料。本章还包括因超过有效保存期等原因而不适于作原用途的废药品。
本章不包括营养晶、糖尿病食品、强化食品、保健食品、滋补饮料及矿泉水等食品及饮轧。
第31章 肥料本章包括通常作天然或人造肥料的绝大多数产品。
本章不包括虽能改良土壤,但不能增加肥力的物质。例如,石灰(税(品)目号2522)、泥灰及腐殖质土,也不包括已制成的植物生长培养介质,例如:盆栽土(税(品)目号2530),尽管这些产品可含有少量的氮、磷或钾肥料要素。
本章产品可分成3类:(一)动、植物肥料(税(晶)目号3101);(二)单一肥效成分矿物或化学肥料(税(晶)目号3102、3103及3104);(三)含有多种肥效成分的矿物或化学肥料;动植物肥料与矿物或化学肥料的混合物;制成片状及类似形状或每包毛重不超过10千克的本章各类货晶(税(晶)目号3105)。
第32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本章包括用于鞣料及软化皮革的制剂、植物鞣膏、合成鞣料(不论是否天然鞣料混合)以及人造脱灰碱液。也包括植物、动物或矿物着色料及有机合成着色料;以及用这些着色料制成的大部分制剂,还包括清漆、干燥剂及油灰等各种其他制品。本章不包括由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元素或化合物构成的货品,这些产品一般归入第28章或第29章。
第33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本章包括:(一)芳香物质(税(品)目号3301及3302);(二)某些芳香物质的制品(税(品)目号3303至3307)。
税(品)目号3303至3307的产品可以含有起辅助作用的药物或消毒成分,也可以是具有辅助治疗或预防作用的,而室内除臭剂即使其消毒性能已超出辅助作用,仍应归入税(品)目号3307.
第34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本章主要包括通过工业处理油、脂或蜡而得的具有共同特点的各种产品(例如,肥皂、某些润滑剂、调制蜡、光洁剂及蜡烛)。
而本章不包括已有化学定义的单独化合物,也不包括未混合或未经处理的天然产品。
第35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本章包括蛋白类及蛋白质衍生物、糊精及其他改性淀粉以及酶。
还包括从这些物质中叫某些物质或其他物质制得的胶水及酶制品。
第36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本章包括发射药及配制炸药,即以本身含有燃烧所必需的氧气并在燃烧中产生大量高叫气体为特征的混合物。
本章还包括引爆时所需的辅助产品(即雷管、火帽、引爆管等)。
用爆炸、发火、易燃或可燃材料制的用以产生光、声、烟、火焰或火花的制品(即,烟火制品、火柴、各种形状的铈铁及其他引火合金及某些特定的易燃材料制品)也归入本引中。
本章不包括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这些物品通常归入第28章或第29章(例如,税(品)目号2838的雷酸汞及税(晶)目号2904的三硝基甲苯(TNT))。
本章不包括闪光灯材料(税(品)目号3707),也不包括通过化学发光现象产生光效叫的物品(税(品)目号3824)、硝化纤维素(税(品)目号3912)及税(品)目号9306叫6‘二:37“l相及电影用品本章包括照相感光硬片、软片、纸、纸板及纺织品,不论是否已曝光或已冲洗,还包括照相用的各种化学制剂及某些未混合产品。
本章不包括废碎料,它们应按其构成材料归入相应税(品)目号。
例如回收金属用的照相或电影胶片废碎料。这些废料已不属照相及电影引品,应按材料属性归入相应章节。
第38章 杂项化学产品本章是第六类的最后一章。包括广泛的化学产品及相关工业产品。除章注另有规定的叫外,本章不包括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元素及化合物,也不包括其他类、章已列名的㈠品。本章还包括各类城市垃圾、下水道淤泥、医疗废物、废有机溶剂、废的金属酸洗液、液压油、制动液和防冻液以及其他化学及相关工业废物。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第39章至40章)
本类只包括两章,概括地讲,第39章和第40章所包括的都是高分子量聚合物,但这两哮并不包括所有的聚合物。
第39章 塑料及其制品本章包括高分子化合物及其制品,有人造树脂、合成树脂、塑料、纤维素酯、纤维素醚及其他一些具有树脂特性的人造高聚物以及塑料材料及制品,其中包括初级形状的高聚物:本章不包括部分天然高分子化合物,例如:天然树脂归在第13章;酯树胶、再熔胶归在第38章。另外,本章包括的制品有卫生洁具、机械用塑料制品、铺地制品、塑料糊墙纸、塑料衣服及衣着零件、装饰品等。
第40章 橡胶及其制品本章包括天然橡胶,而且包括与天然橡胶物理性质相似的产品。例如,具有一定弹性的天然胶、合成橡胶、油膏等。
本章所称的橡胶是指:天然橡胶与合成橡胶。
本章章注四对“合成橡胶”的概念及范围做了限定。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晶;动物扬线(蚕胶丝除外)制品(第41章至43章)
本类包括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晶;动物汤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41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本章包括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按商品的加工程度顺序排列,先生皮,后皮革,最旨是皮革的边角废料、粉末和再生皮革。
本章不包括:(一)生皮边角废料(税(品)目号0511);(二)税(品)目号0505或6701的带羽绒的整张或部分鸟皮;(三)除了在章注一(3)中列举的动物带毛生皮外,其他带毛生皮或已鞣的带毛皮张归第43章。税(品)目号4101至4103不包括可食用的动物皮(如猪皮、鱼皮等)。可食用的动物皮未蒸煮的归入第2章或第3章, 已蒸煮的归入第16章。
第42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本章主要包括皮革或再生皮革的制品;各种材料制的鞍具、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
税(品)目号4202包括两组物品,列在分号之前的物品为一组,列在分号之后的物品另一组。
第一组:衣箱、提箱、小手袋、公文箱、公文包、书包、眼镜盒、望远镜盒、照相机、乐器盒、枪套及类似容器。这组容器可用任何材料制成(除章注一、二另有规定的以。
成,或者全部或主要用上述材料或纸包覆制成的。
第43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本章包括生毛皮和已鞣的各种动物的带毛毛皮、人造毛皮及它们的制品。
章注已规定了“人造毛皮”的定义。整个目录所称“人造毛皮”是指以毛、发或其他乡维粘附或缝合于皮革、织物或其他材料之上而构成的仿毛皮,但不包括以机织或针织方法帝得的仿毛皮(一般归入税(品)目号5801或6001)。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审品;篮筐及柳条编结晶(第44章至46章)
第44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本章包括未加工的木、木的半制品及木制品;木炭。
本章是按产品的加工程度排列的。
章注六规定,除章注一(1)及一(6)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所称“木”,也包括竹丑其他木质材料。
第45章 软木及软木制品本章包括天然软木、压制软木及它们的制品。
第46章 稻草、秸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晶本章包括稻草、秸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晶,还包括丝瓜络制品。
编结材料是指其状态或形态适于编结、交织或类似加工的材料,这些材料主要包括:(一)稻草、秸杆、柳条、竹子、灯芯草、藤、芦苇、木条片(即薄木条)、其他植物材料扁条(如酒椰叶、狭叶或阔叶切成的条)
或树皮条,这些材料的状态或形状应适于编氧交织或类似加工;(二)未纺制的天然纺织纤维;(三)截面尺寸超过1毫米的塑料单丝及宽度超过5毫米的塑料扁条及类似品(如人遗草);(四)纸带等。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47章至49章)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等。
第47章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
本章包括木浆及其他纤维素浆;纸及纸板的废碎晶。本章包括用各种纤维素含量高的柏物材料或某些植物质纺织物废料制得的纤维素浆。
第48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本章包括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排列顺序如下:(一)成卷或成张的各类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二)纸浆制的滤块、滤板及滤片(税(晶)目号4812),卷烟纸,不论规格尺寸(梯(品)目号4813),壁纸和窗用透明纸(税(品)目号4814),以纸及纸板为底制成的铺地用品(税(晶)目号4815);(三)不属于以上两项的纸、纸板、纤维素纤维絮纸及纤维素网纸。
第五章 进出口商品归类
第49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晶;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本章包括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晶;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本章所称“印刷”,不仅包括以普通手工印刷(如雕版印刷)或机械印刷(例如胶版印版平版印刷、照相凹版印刷等)几种方法的印制,还包括用胶版复印机、油印机印制,在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控制下打印绘制,压印、冲印、感光复印、热敏复印或 打案字。[NextPage]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50章至63章)
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由13条类注、两条子目注释和14章构成。除注释规定除外的商品外,其余各种纺织原料及制品均归入本类。
第十一类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第50至55章,共6章。包括普通纺织原料、纱线和织物,是按原料性质顺序排列的,排列顺序为动物纺织原料,植物纺织原料,然后是化学纺织原料,各种纺织原料一般又根据纤维长度按先长后短的顺序排列。每章中,再按原料、废料、普通机织物顺序排列。
第二部分是第56章至63章,共8章。包括了除第一部分货品以外的纺织物及制品。是按加工程度,从絮胎、特种纱线、特种织物、针织或钩编织物、服装、其他纺织制品和废旧纺织品,按章顺序排列。归入第50至55章及税(品)目号5809或5902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货品,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那种纺织材料归类。当没有一种纺织材料按重量计是占主要地位时,应按可归入的有关税(品)目中最后一个税(晶)目所列的纺织材料归类。
在运用本规定时,要注意以下4点:(一)马毛粗松螺旋花线(税(晶)目号5110)和含金属纱线(税(晶)目号5605),均应作为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
(二)同一章或同一税(品)目号所列的不同的纺织材料应作为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
(三)在机织物归类中,金属线应作为一种纺织材料。
(四)当归入第54章及第55章的货品与其他章的货晶进行比较时应将这两章作为单独的章对待。也就是说,化学纤维不论长丝还是短纤应合并计算。上述规定适用于纱线、织物、服装及纺织制品的归类。
第50章 蚕丝
本章所称“丝”,包括家蚕丝、野蚕丝、蜘蛛丝、海丝及贝足丝等。本章包括丝的原料、普通纱线和机织物以及作为丝归类的混纺材料和蚕胶丝。
第51章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本章包括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的原料、普通纱线和机织物,以及作为羊毛、动物毛归类的混纺材料。马毛纺纱及机织物也归在本章。
本章不包括:(一)棉短绒(税(品)目号1404);(二)经药物浸渍或零售用的药棉和绷带(税(品)
(一)马毛及废马毛(税(晶)目号0503);(二)经药物浸渍或供零售用的绷带(税(晶)目号3005);(三)。加工后供制假发或类似晶的羊毛(税(品)目号6703)。
第52章 棉花
第53章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本章包括籽棉、原棉、废棉、已梳棉、普通棉纱线和物,以及作为棉归类的混纺材料。
本章包括除棉以外的植物纺织材料的原料、普通纱线和机织物, 以及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本章不包括:(一)从打麻工序所得的破碎木质碎片(税(品)目号4401);(二)经药物浸渍或制成零售包装的医疗或外科用短纤(税(品)目号3005)。
第54章化学纤维长丝本章包括化学纤维长丝、普通纱线和机织物,以及作为化纤长丝归类的混纺材料。但丝废料归第55章。
本章不包括:(一)碳化纤维长丝制成的碳纤维及其未列名制品(税(品)目号6815);(二)化学纤维长丝丝束(税(品)目号5501至5504);(三)消毒的合成纤维单丝和经药物浸渍或零售用的绷带(税(品)目号3006,3005):(四)截面尺寸(如是非圆形,以最小截面计)超过1毫米的化纤单丝或表观宽度超(5毫米的扁条及类似品(第39章)及其编结织物(税(品)目号4601);(五)带鱼钩或以其他方式制成的钓鱼线的合成纤维单丝(税(品)目号9507);(六)供制刷用的成束或成簇的材料(税(品)目号9603)。
第55章 化学纤维短纤本章包括短纤(即切段纤维)状或某些长丝丝束状的化学纤维及其普通纱线和机织物作为化纤短纤归类的混纺材料也包括在内。化学纤维长丝或短纤的废料(包括落绵、废纱拉松的废碎化学纤维布)也归入本章。
本章不包括:(一)长度不超过5毫米的化纤屑(税(品)目号5601);(二)碳纤维及其制品(税(品)目号6815);(三)经药物浸渍或供零售用的绷带(税(品)目号3005)。
第56章 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本章包括一些具有专门特性的非织造类纺织品,例如絮胎、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本章不包括:(一)用各种物质或制剂浸渍、作为承载介质;(二)税(品)目号5811的被褥状纺织产品;(三)以毡呢及无纺织物为底的砂布及类似品(品)目6814);以及金属箔(第15类)。
第57章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涂层、包覆的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其中纺织材料书(税(品)目号6805);粘聚云母(猫缆及其制品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匈本章包括使用时以纺织材料为面的地毯及其他纺织材料铺地用品,也包括具有上述铺地用品特征但作其他用途(如挂在墙上或铺在桌上的等)的物品。归入本章的物品可以是制成的,也可以是呈大段供剪裁铺设的。还可以经浸渍或用机织物、无纺织物、海绵橡胶或泡沫塑料衬背。
本章不包括:
(一)铺地用品衬垫(按其材料归类)。
(二)列诺伦(油漆布)及其他以织物为底布加以涂层或盖面的铺地用品(税(品)目号5904)。
第58章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本章包括各种纺织材料制的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壁毯、装饰带、刺绣品以及金属线制的用于衣着、装饰和类似用途的机织物和物品。
本章中税(品)目号5811被褥状纺织品,是指:(一)一层通常是针织或机织的织物及一层胎料(例如絮胎、毡呢、化纤);或(二)两层织物夹一层胎料。
它通常用于生产衍缝外套,被褥、床罩、褥垫、衣服等。
第59章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本章包括用浆料、塑料或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和工业或技术用纺织制品。
本章所称“纺织物”仅适用于第50章至55章,税(品)目号5803和5806的机织物、5808的成匹编带和装饰带以及税(晶)目6002至6006的针织物或钩编织物。归入第56章的毡呢及无纺织物,经浸渍、涂层、包覆或层压的,不归入本章。
第60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本章包括不论使用何种纺织材料,也不论是否有弹性纱线或橡胶线制成的针织物和钩编织物,有纬编针织物、经编针织物、用纺织纱线构成链式线圈的缝编织物和钩编织物。其织造方式不同于以经纱和纬纱交织而成的机织物,而是通过一系列相互串联的线圈制成的。本章还包括明显用作衣着、家具布等类似用途的细金属线制针织物与钩编织物。
本章不包括:(一)钩编花边(税(品)目号5804);(二)针织地毯(税(品)目号5705);(三)针织或钩编的标签、徽章及类似品(税(品)目号5807);(四)归入第59章的浸渍、涂层、包覆或层压的针织物以及钩编织物。
第61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本章包括以纺织材料针织或钩编的男、女服装(含童装)和衣着附件,以及上述物品的针织或钩编的零件。
本章不包括针织或钩编的胸罩、束腰带、紧身胸衣、吊裤带、吊袜带、束袜带和类似品及其零件(税(品)目号6212)。
本章物品不因带有其他材料的零件或附件而影响其归类。但如果这些材料超出了仅是装类。
第62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本章包括用第50至56章,58章及59章的纺织物(含毡呢及无纺织物,絮胎除外)制成的各式服装、衣着附件及其零件。针织或钩编的胸罩、束腰带、紧身胸衣、吊裤带、吊袜带及类似品及其零件也包括在内(税(晶)目号6212)。第61章提及的归类时应注意的事项,以及重点章注及商品介绍,除有关税(晶)目号要修改外,都适用于本章物品的归类。概括来说,对服装的归类在选择适当税(品)目号时,先要考虑区分是针织、钩编的服装(第61章)还是非针织、钩编的服装(第62章);然后看是不是婴儿服装(税(品)目号6111或6209);再看是不是用税(品)目号5602、5603、5903、5906或5907的织物制成的服装(税(品)目号6113或6210);如果都排除,才可归入第61章、62章的其他相应税(晶)目号内来源考-试-大网。
第63章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本章有3个分章:第1分章为其他纺织制成品。是指用任何纺织物(机织物或针织物、毡呢、无纺织物等)制成,且在其他章未具体列名的本章所列纺织品。“制成品”是指符合第十一类类注七规定的物品。
第2分章为成套物品;第3分章为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税(品)目号6308成套物品。是指供手工针绣、制毯用的,至少有一幅机织物与不论是否裁成一定长度的纱线组成。还可以带有针、钩等附件。必须注意,归入本号的物品在进出口时必须是成套零售包装的。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64章至67章)
本类有4个章,包括鞋、帽、伞、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及人发制品。
第64章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本章包括除石棉外任何材料的各种类型的鞋靴(包括套鞋)、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本章不包括:(一)纺织材料制的鞋、靴,没有用粘缝或其他方法将外底固定或安装在鞋面上的(税(品)目号6111、6115、6209、6217);(二)易损材料(例如,纸或塑料薄膜)制无外绱鞋底的一次性脚套或鞋套(按构成材料归类);(三)矫形鞋或其他矫形器具及其零件(税(晶)目号9021);(四)玩偶鞋及装有冰刀或轮子的滑冰鞋。
第65章 帽类及其零件本章包括各种各样帽子,不论用什么材料(石棉除外)制成及用途如何。还包括发网和帽型、帽坯、帽身、帽兜等帽类专用的零件。
本章不包括:(一)石棉帽(税(品)目号6812);旧帽类(税(品)目号6309);(二)玩偶帽、其他玩具帽及狂欢节用品(第95章)。
第66章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本章包括各种材料制的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类似晶,以及上述物品的零件及装饰物。
本章不包括:(一)丈量用杖及类似晶(税(晶)目号9017);(二)火器手杖、刀剑手杖及类似晶(税(品)目号9304、9307)。
第67章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本章包括已加工的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和人发制品。
税(品)目号6701与税(晶)目号0505区别在于:税(品)目号6701已加工的羽毛、羽绒已超出消毒、清洗或防腐等简单处理方法,而是经过漂白、染色、卷曲或波浪形的加工。此外,对仅作为饰物或填充料的羽绒制品,如寝具、服装,以及税(品)目号6702的人造羽毛花都不包括在6701内。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第68章至70章)
本类有下列3章组成:第68章: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第69章:陶瓷产品第70章:玻璃及其制品
第68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其类似材料的制品本章包括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其范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部分:(一)加工程度超过第25章注释一所列范围的该章各种产品;(二)第25章注释二(5)所列该章不包括的长方砌石、路缘石、扁平石、镶嵌石或类似石料及铺屋顶、饰墙面或防潮用的板岩;(三)用第五类非金属矿物原料制成的某些产品;(四)用第28章的某些材料制的货品(如人造研磨料)。
本章产品大都是通过加工,改变了原来形状,但没有改变其原料的性质。
第69章 陶瓷产品本章陶瓷产品是指用下列方法制得的产品:(一)将一般在室温下预先调制成形的无机非金属材料进行烧制。所用原料主要是粘土、含硅材料、高熔点材料及粘合剂;(二)将岩石成形后进行烧制。
成形后加以烧制是本章产品的主要特征。
本章产品根据其成分和烧制工序分为两个分章。第1分章是硅化石粉或类似硅土及耐火材料制品(税(品)目号6901至6903);第2分章是其他陶瓷产品(税(品)目号6904至6914)。全章各税(晶)目号是按用途排列:建筑和工业用陶瓷器、实验室、化学和其他技术用陶瓷器、农业和运输用陶瓷器、陶瓷卫生设备、餐具及家用盥洗用陶瓷、其他陶瓷制品。
第70章 玻璃及其制品本章包括各种形状的玻璃及玻璃制品。本章的税(品)目号按玻璃的加工程度顺序排列。
本章不包括:(一)仿首饰(71章);(二)光缆、玻璃绝缘子及绝缘配件(85章);(三)光导纤维、经光学加工的光学元件、注射用针管等(90章);(四)有永久固定光源的灯具及照明装置、灯箱标志或铭牌和类似品及其零件(94章);(五)钮扣、保温瓶等第96章的货品。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第71章)
本类只有一章,即第71章,分为3个分章:第1分章: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半宝石;第2分章:贵金属及包贵金属;第3分章:珠宝首饰、金、银器及其他制品。
贵金属是指银、金、铂。所称“铂”,是指铂、铱、锇、钯、铑及钉。所称“宝石或半宝石”,不包括琥珀、海泡石、粘聚琥珀、粘聚海泡石、黑玉及其矿物代用品。
含有贵金属的合金,只要其中任何一种贵金属的含量达到合金重量的2%,即应视为贵金属合金,并按以下规则归类:(一)按重量计,含铂在2%及以上的合金,视为铂合金;(二)按重量计,含金在2%及以上,但不含铂,或按重量计含铂在2%以下的合金,视为金合金;(三)按重量计,含银在2%以上的其他合金,视为银合金。
因此,在贵金属合金归类时,优先考虑的是铂的含量,其次是金的含量,最后是银的含量。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第72章至83章)
本类包括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本目录所称的“贱金属”,是指铁及钢、铜、镍、铝、铅、锌、锡、钨、钼、钽、镁、钴、铋、镉、钛、锆、锑、锰、铍、铬、锗、钒、镓、铪、铟、铌、铼及铊。
本目录所称“金属陶瓷”,是指金属与陶瓷成分以极细微粒不均匀结合而成的产品,“金属陶瓷”包括硬质合金(金属碳化物与金属烧结而成)。
第72章 钢铁本章包括钢铁冶炼的金属原料,钢铁的初级产品以及成品钢材。本章不包括钢铁管。
本章有4个分章:第1分章:原料;粒状及粉状产品(税(品)目号7201至7205); 第2分章:铁及非合金钢(税(品)目号7206至7217);第3分章:不锈钢(税(品)目号7218至7223);第4分章:其他合金钢;合金钢或非合金钢制的空心钻钢(税(品)
目号7224至7229)。
第2、3、4分章内,又根据加工程度,按初级产品、半制成品、平板轧材、条、杆、角材、型材、异型材和丝的顺序排列。
本章不包括钢铁板桩、焊接的钢铁角材、型材及异型材(税(品)目号7301)、铁道及电车道铺轨用钢铁材料(税(品)目号7302)和钢铁管(税(品)目号7303至7307)。
第73章 钢铁制品本章钢铁制品是用第72章产品加工而得的结构较为简单的制品,这些制品既未在第82、83章列名又未归入本目录其他章。
第74章 铜及其制品本章包括冶炼铜的中间产品、铜、铜母合金、铜粉、铜材及结构简单的铜制品。
本章铜及其制品税(品)目的设置方式与钢铁基本一致,但简化很多,与钢材相比,板片、管、带、型材的定义不很一致,直接铸成或以粉末冶金法制得但未进一步加工的铜条杆应按未锻轧铜归类,而同样方法制得的钢铁条杆,根据第72章章注三的规定,应按热轧产品归类。
第75章 镍及其制品本章包括镍冶炼的中间产品、镍、镍合金、镍材以及镍制品。
第76章 铝及其制品本章包括铝、铝合金、铝材及其制品。
第77章 (空章)
第78章 铅及其制品本章包括铅、铅合金、铅材及其制品。
第79章 锌及其制品本章包括锌、锌合金、锌材及其制品。
第80章 锡及其制品本章包括锡、锡合金、锡材及其制品。
第81章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本章包括钨、钼、钽、镁、钴(包括冶炼钴的中间产品)、铋、镉、钛、锆、锑、锰、铍、铬、锗、钒、镓、铪、铟、铌、铼、铊共21种贱金属以及其制品。金属陶瓷及其制品也列入本章。
第82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本章包括下列贱金属制品:(一)手3232具(税(品)目号8201至8206);(二)供手212212具、机床或手提式动力工具用的可互换工具,机器或机械器具用的刀及刀片,以及工具用板、杆、刀头及类似品(税(品)目号8207至8209);(三)利口器(供专业、个人或家庭用)、某些家用机械器具、餐匙、餐具和厨房用具(税(品)目号8210至8215);本章的手工工具可以装有齿轮、曲柄、活塞、螺旋装置等简单结构。工具、利口器等只有在其刀片、工作刀、工作刃、工作面或其他工作部件是由贱金属、金属碳化物,或金属陶瓷制成的才归本章。
第83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本章包括贱金属制锁、铰链、小脚轮、建筑物及家具用配件及架座、保险箱、钱箱、档案柜、文件夹等办公用具和用品、铃、锣、雕塑像、相框、软管、扣、钩、盖、标志牌、焊条等特定类型的物品。 [NextPage]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器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第84章至85章)
第十六类可划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由第84章组成,包括各种机器及机械器具,它主要由下列3部分货品组成:(一)能量转换机器及其零件。例如,热能变成蒸汽能的锅炉,水能转变成机械能的水轮机,核能转变成热能进而转化为机械能的核反应堆,燃料能转变为机械能的各种汽油、柴油发动机等;(二)利用能量变化作功的机器及其零件。例如,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机器,如烘烤设备、消毒设备等;(三)利用能量(包括机械能、非机械能)作功的机器及其零件。
例如,金属切削加工机床、激光加工机床等。
但有些机器例外,例如税(品)目8471的电子计算机不归入85章而列在84章,其原因在于电子计算机是由机械式的手摇计算机发展而来, 目录仍保留传统的分类方法。
第二部分由第85章组成,主要包括电气设备等。它主要由下列3个部分的货品组成:(一)利用电能作功的机器、设备及其零件。例如,机械能变成电能的发电机, 电能变成热能的电熨斗、电热快速热水器等;(二)利用电信号产生、变换的机器、设备及其零件。例如,电视广播发送设备脉冲编码调制设备等;(三)利用不同形式电信号进行工作的机器、设备及其零件。例如,微波炉、电磁炉等。
本类类注二(零件归类规定)、类注三(组合机器)、类注四(功能机组)为本类最重要的注释规定。
第84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本章是本目录中最大的一章,除第十六类注释一及第84章注释一另有规定外,本章包括能量转换,能量变化及利用机械能(还包括其他能量)作功的机器、设备、装置及器具。
主要分为两大类:通用机器和专用机器。但电能与机械能转换的机器不归入本章(应在85章)。
大体可分为7个组,具体如下:(一)税(晶)目号8401:核反应堆;未辐照燃料元件和同位素分离机器及装置;(二)税(晶)目号8402至8424:该部分的机器、装置主要根据其功能列名,具有较大的通用性,不论其用于那种工业。这组机器还可细分为:
1.税(品)目号8402至8405:主要为锅炉及其辅助装置;2.税(品)目号8406至8412:动力机器,包括各种类型的发动机;3.税(品)目号8413至8414:液体输送设备、气体压缩、抽真空设备及风扇、风机等;4.税(品)目号8415至8419:能量转换机器;5.税(品)目号8420至8424:其他按功能列名的机器;(三)税(晶)目号8425至8478:这组税(品)目号是按机器所适用的行业排列,在同一税(品)目号中的机器尽管功能不同,但却属于同一行业。这些机器是某一工业部门或某一行业的专用机器:1.税(品)目号8425至8431:起重、装卸机械、土木工程机械及采矿、钻探机械以及它们的零件;2.税(晶)目号8432至8438:农业及园艺机械、饮食制品加工机械;3.税(晶)目号8439至8443:纸及纸制品加工机械,印刷机械;4.税(晶)目号8444至8453:是纺织、针织机械、皮革加工机械;5.税(品)目号8454至8455:金属冶炼及铸造机械;6.税(品)目号8456至8466:金属及硬质材料加工机械及零件;7.税(晶)目号8467:手提式风动或液压工具及本身装有电动或非电动动力装置的手提式工具;8.税(品)目号8468:利用气体或其他方式进行操纵的锡焊、铜焊或其他焊接机器及装置;9.税(品)目号8469至8473:办公室、商店、学校、机关等用办公机械、自动数据处理机及零件;10.税(品)目号8474至8475:矿山机械及泥、土、砂、石的加工机械,灯泡、灯管及类似品的封装机器,玻璃或玻璃制品的制造或热加工机器;11.税(品)目号8476:商业机器。本税(晶)目机器的主要功能及用途必须为投币式自动售货;12.税(品)目号8477至8478:本章其他税(晶)目未列名的橡胶或塑料及其产品的加工机械及烟草加工及制作机器;
(四)税(品)目号8479:本章其他税(品)目号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机器,包括不能归入本章中本税(晶)目号以前任何税(晶)目号的机器;
(五)税(品)目号8480:金属铸造用的型箱及阳模及模制某些材料用的手工模具或机器模具(锭模除外);
(六)税(品)目号8481至8484:某些可作为机器零件使用或可用作其他章货晶零件的通用物品;
(七)税(品)目号8485:其他税(品)目号未列名的非电气零件。
第85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象、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本章所涉及的商品主要是各种电气机器、设备、装置器具及一些相关的机电产品。例如:发电机、电动机、电动器具、通信设备、电视机、录像机、收录机、电阻器、电容器、集成电路、电线、电缆、绝缘器件等。
除电气货品外,本章还包括永久磁铁及准备制永久磁铁但还未磁化的物品和永久磁铁工件夹具。本章的货品即使是陶瓷或玻璃制的,也仍归入本章,但制电子管、电灯泡等用的玻璃外壳应归入税(品)目号7011.另外,本章只包括某几种类型的电热装置,例如,电炉;空间加热器、家用电热器具等,而其他电加热装置则应归入其他有关各章(主要是归入第84章),例如,空气调节器(归入税(品)目号8415);家禽孵卵器及育雏器(归入税(晶)目号8436)。
本章分为下述7个部分:(一)产生、变换或存储电能的机器、爸谩V饕ǎ悍⒌缁?lt;/SPAN>发电机组和电动机(税(晶)目号8501至8503);变压器、稳压电源、整流器、电感器(税(品)目号8504);原电池及蓄电池(税(品)目号8506、8507);(二)电动机械装置。主要包括:吸尘器、食品研磨机及搅拌器等家用电动器具(税(品)目号8509),电动剃须刀及电推剪(税(品)目号8510)。
在2002版《税则》(《统计目录》)中,税(品)目8508(手提式电动工具)已被删除,原归入该税(品)目的商品分别被归入8414、8419、8422、8424及8467等税(品)目项下。
(三)依靠电气特性或电效应进行工作的机器、装置。例如:电磁铁(税(品)目号8505);发动机的电点火及电动启动装置,车辆的电气照明或信号装置,工业或实验室用的电炉及电烘箱、电焊机器、热水器、吹风机、电熨斗、微波炉及其他电热器具(税(晶)目号8511至8516);有线通讯设备(税(品)目号8517),传声器、扬声器、扩音机(税(晶)目号8518);无线通讯设备、雷达及无线电导航设备、摄像机、收音机、电视机(税(品)目号8525至8530);电铃、防盗或防火报警装置及其他电气音响或视觉信号装置(税(品)目8531);以及本章其他税(品)目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电气设备及装置(税(品)目8543);(四)电唱机、激光唱机、录音机及其他声音的录制重放设备及装置、录像机及放像机,以及这些设备及装置的零件、附件(税(品)目号8519至8522);(五)唱片、磁带及类似的其他记录声音、图像或其他信息的媒体(税(品)目号8523至8524),但不包括第37章的照相或电影用的感光胶片;(六)通常不单独使用的电气货品,这些货品在电气设备中作为有特定用途的元器件、集成电路,如电容器、电阻器、开关、继电器等,以及电气设备用的碳电极、碳刷、碳棒(税(品)目号8532至8542、8545);(七)由于其导电性能或绝缘性能而用于电气设备、装置的物品及材料,例如,绝缘电线,电缆(税(晶)目号8544);绝缘子,绝缘配件及内衬绝缘材料的贱金属制线路导管(税(品)目号8546、8547)。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第86章至89章)
本类由第86章至89章组成。包括各种铁道、电车道用车辆及气垫火车(第86章),其他陆上车辆,包括气垫车辆(第87章),航空、航天器(第88章),船舶、气垫船及浮动结构体(第89章)以及与运输设备相关的一些具体列名商品。如:集装箱,某些铁道或电车轨道固定装置和机械信号设备,降落伞、航空器发射装置等。
第86章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本章包括:(一)税(品)目号8601至8603:铁道及电车道用的各种机动车辆;(二)税(品)目号8604:铁道及电车道的维修或服务车辆(不论是否机动);(三)税(品)目号8605至8606:各种铁道及电车道牵引车辆;(四)税(晶)目号8607:上述车辆的零件;(五)税(品)目号8608: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配件及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安全或交通信号设备;(六)税(品)目号8609:各种集装箱。
本章还包括车辆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其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与相应的完整或已制成车辆一并归类。所谓“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是指:(一)未装有动力装置、测量仪器、安全装置或维修设备的机车或铁道、电车道用的机动车辆;(二)未安装座位的客车;(三)已装有悬架及车轮的货车底架。
但是,未装在车架上的铁道或电车道用机动客车、货车、敞车、煤水车的车身,应作为以上车辆的零件归入相应的8607.本章不包括:(一)木制或混凝土制的轨枕和导轨(税(品)目号4406或6810),铁道及电车道铺轨用钢铁材料(税(品)目号7302);(二)税(晶)目号8530的电气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
第87章 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本章包括除铁道及电车道以外的各种陆路行驶车辆,本章商品的税(品)目分布大致如下:(一)税(品)目号8701至8705:主要包括用于牵引、公路运输(客、货)、矿山或建筑工地及一些具有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二)税(品)目号8706至8708:上述车辆的零部件及总成,其中包括底盘、驾驶室及其他零部件和总成;(三)税(晶)目号8709至8716:其他用途的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及其零件,主要包括短距离运货车、坦克、摩托车、自行车、残疾人用车、婴儿车、挂车等。
本章还包括在陆路行驶或兼可在陆路及某些水域(沼泽地带等)行驶的机动车辆。但可作为陆路车辆用的飞机,仍应作为飞机归入税(晶)目号8802.对于本章列车辆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其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即应按相应的完整或制成车辆归类。所谓“具有完整晶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是指:(一)尚未装有车轮、轮胎及电池的机动车辆;
(二)尚未装有发动机或内部配件的机动车辆;
(三)尚未装有坐垫及轮胎的自行车。
对于专供示范而无其他用途的剖面车辆样品、儿童乘骑的带轮玩具及儿童脚踏车、雪橇及类似冬季运动设备、游乐场娱乐设备用车辆等,不包括在本章范围内。
第88章 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本章包括气球、飞艇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飞机、直升机;航天器(包括卫星)及其运载工具;某些相关装置,如降落伞、航空器的发射装置、甲板停机装置及地面飞行训练器。
本章不包括各种航空、航天器的模型。
第89章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本章包括船、艇及其他各种船舶和浮动结构体,例如:潜水箱、浮码头、浮筒等。本章也包括专供在水上行驶的气垫运输工具。
此外,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及用各种材料制成的船体也包括在本章内。所谓未制成品或不完整晶是指未装配动力装置、导航仪器,起重或搬运机器及内部设施等的船舶。
与第十七类其他各章所列运输设备的规定不同,本章不包括单独进出口的所有船舶或浮动结构体的零件(船体除外)及部件;即使它们可明显确定为船舶或浮动结构体的零部件,也不归本章,应归入其他章的适当税(晶)目号。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第90章至92章)
本类由第90章、第91章和第92章所组成。本类所包括的货品有:第90章的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第91章的钟表;第92章的乐器、以及分列于各章的上述货品的零件、附件。
第90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本章不仅包括各种光学仪器及器具用光学元件,如:已加工未装配的透镜、棱镜、滤色镜、已装配的各种镜头等,而且包括了从眼镜、放大镜等简单的光学器具到复杂的天文、照相、摄影、显微、测量、医疗等用途的光学仪器、精密仪器及装置。
这是范围很广的一类高技术、高精度的仪器和设备,其中大多数用于科研、医疗、专门技术或工业部门。
本章分为以下6个部分:(一)税(品)目号9001至9002:简单的光学元件;(二)税(品)目号9003至9004:简单的光学器具;(三)税(品)目号9005至9013:用于远距离观察、成像、投影及显微观察等的复杂光学仪器;(四)税(晶)目号9014至9017及税(品)目号9028、9029:测量、计量、测绘、绘图、计算仪器及器具;(五)税(品)目号9018至9022:医疗、外科、兽医用仪器及有关的辐射疗法、机械疗法、氧气疗法等仪器、器具及装置;(六)税(品)目号9023至9033(但税(品)目号9028、9029除外):各种材料的机械性能测试、检验仪器及设备;
2.实验室理化分析仪器、测量或检验热量、声量或光量的仪器及装置;3.各种测量、检验及自动控制用的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本章商品排列结构大致是遵循了从基本的光学元件到简单的光学器具,再到复杂的光学仪器、精密仪器的排列顺序。
第91章 钟表及其零件本章包括主要用于计时或进行与时间有关的某些操作的器具,其中包括个人随身佩带的时计(如:手表、秒表等)、其他时计(如:普通钟、带有表芯的钟、闹钟、航海时计、机动车辆用钟等)、时间记录器、时间间隔测量仪以及定时开关;本章还包括以上货品的零件。
本章不包括用于计时的日规、沙漏、水漏;此外,玩具钟表、作为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的钟表也不包括在本章。
本章货品在税(品)目上的分布主要可分为3部分:(一)税(品)目号9101至9107:完成品;(二)税(晶)目号9108至9110:未完成品;(三)税(晶)目号9111至9114:零件。
第92章 乐器及其零件、附件本章包括乐器(税(晶)目9201至9208)及乐器的零件(税(品)目9209)。
本章的乐器可以带有电拾音器及扩音器,但这类电气装置必须已构成乐器的不可分割部分或与乐器装在同一机壳内才可归入本章,否则应归入税(品)目号8518.本章的乐器可用任何材料制成,包括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也可镶嵌宝石或半宝石。
本章乐器是根据其发声原理和演奏方法归入相应税号的,基本上是按弦乐器、管乐器、打击乐器、电子乐器、未列名乐器及其零、附件的顺序排列的。
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93章)
本类仅有1章,即第93章。
第93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本章包括所有供军事武装部队、警察或其他有组织的机构(如:海关、边防部队等)在陆、海、空战斗中使用的各种武器;也包括个人自卫、狩猎及打靶用武器,靠爆炸药进行发射的其他装置,炸弹、导弹、子弹、剑、刺刀、长矛和类似武器及其零件。
本章物品可含有贵金属、包贵金属、珍珠、宝石及次宝石、玳瑁壳、珍珠母、象牙及类似晶。
武器用的望远镜瞄准具及其他光学装置,如已安装在武器上或与有关武器一同报验的,应与武器一并归类;单独报验的这类光学装置应归入第90章。
任何运载工具,即使是军事专用的,如:坦克、装甲车等,不论是否装有武器,均不归入本章。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第94章至96章)
本类由第94章、第95章和第96章所组成。本类所称杂项制品是指前述各类、章、税(品)目号未包括的货品。
第94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本章分为以下4部分:(一)税(品)目号9401至9403:各种家具及其零件,这类家具或者是可移动的,或者是悬挂,固定在墙壁上的;不但包括通用家具,也包括有特殊用途的家具;(二)税(品)目号9404:弹簧床垫、床褥及其他寝具或类似用品,装有弹簧、内部兵任何材料填塞、衬垫或用海绵橡胶或泡沫塑料制成,不论是否包面;(三)税(品)目号9405:用各种材料制成的(第71章注释所列的材料除外)未列名灯具和照明装置、装有固定光源的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和类似品;上述货品的未列名零件;(四)税(品)目号9406:活动房屋来源考-试-大网。
第95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本章包括各种玩具,不论其是供儿童还是供成人娱乐用;还包括户内及户外游戏用设备,运动、体操、竞技用具及器械,某些钓鱼、狩猎或射击用具,旋转木马和其他游乐场用的娱乐设备。
只要是明显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所列货品的零件、附件,且不是本章注释一所列不包括的物品,也可归入本章。
本章物品一般可用各种材料制成,但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或包贵金属除外。但仅将上述材料制品作为小零件的本章所列物品,仍可归入本章。税(晶)目9503不包括专供动物使用的“宠物玩具”。
第96章 杂项制品本章包括雕刻和模塑材料及其制品,某些扫把、刷子和筛,某些缝纫用品,某些书写及办公用品,某些烟具,某些化妆用具及本目录其他税(晶)目号未具体列名的物品。
除了税(品)目号9601至9606及9615的物品以外,本章所列物品可以全部或部分由天然或养殖的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制成,或由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而且,仅将上述材料制品作为小零件的税(品)目号9601至9606及9615所列物品仍可归入上述税(晶)目。
第二十一类 艺术晶、收藏晶及古物(第97章)
本类只包括一个章,即第97章。
第97章 艺术晶、收藏品及古物本章包括:(一)税(品)目号9701至9703:某种艺术品,可以是完全用手工绘制的油画、绘画及粉画;拼贴画及类似装饰板;版画、印制画及石印画的原件;(二)税(品)目号9704:邮票、印花税票及类似票证、邮戳印记、首日封、邮政信笺等;(三)税(品)目号9705:具有动物学、植物学、矿物学、解剖学、历史学、考古学、古生物学、人种学或钱币学意义的收集品及珍藏品;(四)税(品)目号9706:超过100年的古物。但税(品)目号9701至9705的物品即使超过100年,也仍应归入9701至9705税(品),目号内。
第二十二类 (统计目录)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本类由第98和99章组成,是专为统计需要而设的。
第98章(统计目录) 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本章包括:(一)未分类商品,是指数量零星、单项金额较小、逐项归类难度大,且非税、非证的进口商品;(二)出口的计算机软件及军品(特殊交易品)。
第99章(统计目录) (无标题)
本章仅包括以出顶进的新疆棉和内地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