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的信用证操作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的条款,尤其是那些从亚洲和东非开来的信用证,这一条款通常使用在受益人是中间商的信用证当中。
虽然并没有规定具体某方,但这一条款对以下两种情况来说,已经足够了:1)允许单据由受益人以外的一方出具;2)允许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为装船人。
我曾经遇到一笔来自约旦、受益人在迪拜的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货物由中国运往约旦。当受益人提交单据议付时,我注意到发票是由中间商(装船人)出具,且抬头为受益人,而非申请人。
受益人显然不同意这是个不符点,他争论到,信用证规定“第三方单据可以接受”,他所提交的单据没有任何问题。更让他对此由信心的是:开证时,申请人把整个交易过程都已向开证行作了解释,是开证行自己建议在信用证加列这一条款的。
在我看来,这一条款没有为信用证增加任何内容,事实上还会引起与UPC500的冲突。
第三方装船人
UCP第31条第三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以外的一方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这一条款清楚的表明:UCP允许第三方作为发货人,没有必要为此再加上一特殊条款。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UCP只允许第三方作为装船人或发货人,并没允许它取代信用证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