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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辅导课堂(6)
发布时间:2011/12/8 20:14:15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七)合伙人自己的债务清偿(P46)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2)在强制执行债务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例题1】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002年)
  【答案】×
  【例题2】甲向乙借款5万元作为出资与其他2人共同设立了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期间,乙欠合伙企业货款5万元,乙可以将其对甲的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
  【答案】×
  【解析】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例题3】甲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2003年)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以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B
  【例题4】李平、李亮和李光为明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平欠张石人民币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张石在不满足于用李平从明星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
  A、代位行使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答案】B
  【例题5】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下列有关偿还借款的方式中,正确的有( )。
  A、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
  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
  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答案】AD
  【解析】(1)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因此选项AD是正确的。(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NextPage]
  (八)入伙(P47)
  1、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由于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因此新入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对外承担了连带责任后,在合伙企业内部还要承担按份责任。
  【例题】合伙企业新入伙的合伙人只对其入伙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
  【答案】×
  【解析】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退伙(P47)
  1、退伙的分类(P47-48)
  (1)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
  【解释】若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可以通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经营期限的,只能协议退伙。
  (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解释】如果合伙人“故意、主动”犯错误,应当除名;如果合伙人“被动”出问题,属于当然退伙。
  【例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当然退伙的有( )。(2005年)
  A.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B.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合伙人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D.合伙人被依法宣告死亡
  【答案】BD
  【解析】选项AC属于应当“除名”的情形。
  【例题2】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下列情形中,合伙人属于当然退伙的是( )。
  A、个人丧失清偿能力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D、未履行出资义务
  【答案】AC
  【解析】选项BD属于除名的情形。
  【例题3】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共同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钱某被委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钱某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但自己并未牟取私利。为此,赵某、孙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将钱某除名,并作出除名决议,书面通知钱某本人。对于该除名决议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赵某、孙某和李某不能决议将钱某除名,但可以终止对钱某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B.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没有异议,该除名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裁决
  【答案】C
  【解析】(1)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因此选项A错误;(2)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因此选项B错误;(3)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选项D错误。
  【例题4】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答案】√ 
【解析】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3个条件:(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2)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3)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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