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报关员考试基础知识复习笔记(30)
发布时间:2011/1/29 8:25:0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监管的开始,海关一直要监管到该货物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或者办结正式进口海关手续为止。
(1)准予保税的期限
准予保税的期限是指经海关批准保税后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的时间限制。
①区域保税期限
根据现行的法规,我国海关对区域保税的期限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只笼统地规定为从进境进区起,到出境或出区办结海关手续止。
②仓储保税期限
仓储保税期限就是保税仓库货物的保税期限,规定从进境入库到出库出境或办结海关手续止,最长为1年,因情况特殊而需要延长的,应书面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为1年。
③加工贸易保税期限
加工贸易保税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原则上也是1年。
联网监管模式中纳入电子手册管理的料件保税期限,从企业的电子手册经海关批准建立起到撤销止。
(2)申请核销的期限
申请核销的期限是指保税货物的经营人向海关申请核销的最后日期。
①区域保税报核期限
区域保税的申请核销是以区内企业为责任人,每半年1次,向海关报核本企业半年的所有保税货物的进、出、存情况。
②仓储保税报核期限
仓储保税的申请核销是以保税仓库的经营人为责任人,每月的5日前向海关报核上一个月的所有保税货物的进、出、存情况。
③加工贸易保税报核期限
电子手册,企业定期报核,一般以6个月为一个报核周期,首次报核是从海关批准电子手册建立之日起算,满6个月后的30天内报核,以后则以上一次的报核日期的次日起算报核周期;海关分段核销。
纸质手册,在手册到期之日起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30天内向海关报核。
企业向海关报核是法定义务,报核的期限,是一种法定期限,如果企业不按时报核,海关有权依法处理。
4.核销结关
保税货物的核销,特别是加工装配类保税货物的核销是非常复杂的工作。
储存类保税货物的核销,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因为这类保税货物无论是复运出境,还是转为进入国内市场,不改变原来的形态,只要在规定的时间里复运出境或办
妥正式进口纳税手续,并且确认复运出境的数量或办妥正式进口纳税手续的数量与原进口数量一致,就可以核销结关。加工装配类被视为进境后要进行加工、装配,改变原进口料件的形态,复出口的商品不再是原进口的商品。这样,向海关的报核,不仅要确认进出数量是否平衡,而且还要确认成品是否由进口料件生产。无论是加工装配类保税货物,还是储存类保税货物,在报核的实践中,进出数量往往是不平衡的。正确处理各种报核中发生的进出数量不平衡问题,是企业报核必须解决的问题。二、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为适应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需要,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监管创建了多种模式。下面首先简单介绍联网监管这种新创建的监管模式,然后再着重介绍常规监管模式。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须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模式。准予联网监管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在中国关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加工贸易经营资格,在海关注册,以出口为主的生产型企业;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能按照海关监管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并具有被查核功能的数据;被海关审定为A类管理企业;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实行联网监管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对联网企业,海关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年生产能力等为依据,建立电子帐册,取代加工贸易纸质登记手册,实行电子帐册管理。联网企业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办理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及成品单(损)耗的备案手续,取代以合同为单元的备案手续。联网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进入电子帐册的料件全额保税。常规监管模式是指以合同为单元的监管模式。目前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监管大量采用的还是这种模式。常规监管模式适用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保税工厂、保税集团等五种形式下进口的保税货物,其基本程序是合同备案,进出口报关,报核结案。分述如下:(一)合同备案 1.合同备案的含义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的行为。 第92页完 海关受理合同备案,是指海关根据国家规定,在接受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后,批准合同约定的进口料件保税,并把合同内容转化为登记手册内容或作必要的登记,然后核发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的海关行政许可。海关受理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加工贸易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标志主要是:商务主管部门合同审批是否通过,以及合同所涉及的加工贸易进出口国家管制商品是否获得许可。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并获得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必需的许可证件的加工贸易合同,应当视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对符合规定的加工贸易合同,海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对不予备案的合同,海关应当书面告知经营企业。 1. 合同备案的企业国家规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应当由经营企业到加工企业的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有可能是同一个企业,也可能不是同一个企业。(1)经营企业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定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2)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3.合同备案的步骤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步骤为:(1) 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合同,领取批准证件;(2) 需要领取许可证件的,向有关主管部门领取许可证件;(3) 将合同相关内容预录入计算机系统;(4) 由海关审核确定是否准予备案,准予备案的,还要确定是否开设台帐,需要开设台帐的,则领取台帐开设联系单;(5) 凭台帐开设联系单到银行开设台帐,领取台帐登记通知单;(6) 凭台帐登记通知单到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合同备案的内容(1)备案单证 ①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②加工贸易合同或合同副本; 第93页完 ③加工合同备案申请及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 ④属于加工贸易国家管制商品的,需交验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件; ⑤为确定单耗和损耗率所需的有关资料; ⑥其他备案所需的单证。(2)备案商品 ①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具体商品目录由国家颁布);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目录》中的生铁、合金生铁、镜铁、铁锭及非合金钢锭等30种商品;用于拆解、翻新的废旧汽车、摩托车及其主要部件;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冻的鸡翼尖、鸡爪、鸡肝及其他鸡杂碎,冻鱼翅、干鱼翅、湿鱼翅,燕窝,西洋参,鹿茸及其粉末;煤炭,烧制木炭的木材;化肥;加工贸易仿真枪支的原材料;列明的非机电产品和废料;列明的旧机电产品。 ②备案时需要提供许可证的商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 ③备案时需要提供其他许可证件的商品:进出口音像制品、印刷品,提供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复制司的批准文件;进出口地图产品及附有地图的产品,提供国家测绘局的批准文件和样品或样图;进口工业再生废料,提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进口废物批准书。(3)保税额度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准予备案的料件,全额保税;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不予备案的料件及试车材料、非列明消耗性物料等,不予保税,进口时按照一般进口办理。(4) 台帐制度所有的加工贸易合同,包括来料加工合同、进料加工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保税工厂、保税集团的加工贸易合同,都要按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规定办理,或不设台帐,即“不转”;或设台帐不付保证金,即“空 第94页完 转”;或设台帐并付保证金,即“实转”。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企业和商品实行分类管理,对部分企业进口的开展加工贸易的部分料件,银行要按料件的进口税额征收保证金。海关根据企业分类管理标准对加工贸易企业设定A、B、C、D四类管理措施。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三类。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见本节合同备案内容中的“备案商品”。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主要有:塑料原料中的初级形状的聚乙烯、聚酯切片,化纤原料中的涤纶长丝、化学纤维短纤,棉花,棉纱,棉坯布和钢材中的铁及非合金钢材、不锈钢,食糖,植物油(未经化学改性),天然橡胶,羊毛,冻鸡等。其他商品为允许类商品。分类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①任何企业都不得开展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②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 ③适用A类管理,又是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企业,或者年进出口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经申请由海关批准,不开设台帐; ④适用A类管理企业设台帐,无论限制类还是允许类商品都不须付保证金; ⑤适用B类管理企业设台帐,限制类商品按进口料件应征税款的50%付保证金,允许类商品不付保证金; ⑥适用C类管理企业设台帐,无论限制类还是允许类商品都要按进口料件应征税款付保证金。为了简化手续,国家还规定对列明的拉链、纽扣、鞋扣、扣绊、搭扣、摁扣、垫肩、胶袋、花边、滚条等78种客供服装辅料,即一般出口合同中订明的由境外厂商提供的辅料以及其他零星进口料件金额在1万美元及以下的,适用A、B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不设台帐,因此也不必向银行交付保证金。适用A、B类管理加工贸易企业进口金额在5000美元及以下的列明的78种客供服装辅料,不仅可以不设台帐,还可以不申领登记手册,但必须凭出口合同向海关备案。凡是需要开设台帐的合同,由受理备案的海关开出有台帐金额和保证金金额内容的“银行保证金台帐开设联系单”,企业凭以到银行开设台帐,交付保证金,收取银行开出的“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再凭以到海关申领登记手册。 5.合同备案的凭证海关受理并准予备案后,企业应当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1)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按规定可以不开设台帐的合同,在准予备案后,由企业直接向受理合同备案的主管海关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第95页完 按规定在银行开设了台帐的合同,由企业凭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到合同备案主管海关领取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经海关批准,企业在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申请加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分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分册是指海关在企业多口岸报关周转困难或异地深加工结转需要的情况下,由企业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即总册的基础上,将总册的部分内容重新登记备案,载有该部分内容、有独立编号的另一本登记手册。进出口报关时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分册可以与原手册分开使用,但必须同时报核。(2)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为了简化手续,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属于国家规定的78种列明服装辅料金额不超过5000美元的合同,除适用C类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外的其他加工贸易企业,可以不申领登记手册,直接凭出口合同备案准予保税后,凭海关在备案出口合同上的签章和编号直接进入进出口报关阶段。 6.合同备案的变更已经海关登记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其品名、规格、金额、数量、加工期限、单损耗、商品编码等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开设台帐的合同还须变更台帐。合同变更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报商务原审批部门批准。为简化合同变更手续,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的金额小于1万美元(含1万美元)和合同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合同,企业可直接到海关和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不须再经商务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原1万美元及以下备案合同,变更后进口金额超过1万美金的,A、B类管理企业,需重新开设台帐,其中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合同金额变更后,进口料件如果涉及限制类商品的,加收相应的保证金。因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合同从“空转”转为“实转”的,应对原备案合同交付台帐保证金。经海关批准,可只对原合同未履行出口部分收取台帐保证金。管理类别调整为D类企业的,已备案合同,经海关批准,允许交付全额台帐保证金后继续执行,但合同不得再变更和延期。对允许类商品转为限制类商品的,已备案的合同不再交付台帐保证金。对原限制类或允许类商品转为禁止类的,已备案合同,按国家即时发布的规定办理。 7.与合同备案相关的事项(1)异地加工贸易备案申请跨关区异地加工贸易是指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加工成品回收后,再组织出口的加工贸易。开展异地加工贸易应由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 第96页完 备案手续,需要设立台帐的,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指定的银行设立台帐。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其中较低类别管理。异地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步骤如下: ①经营企业凭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向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贸易申请,经海关审核后,领取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的关封; ②经营企业持关封和合同备案的必要单证,到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2)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加工贸易单耗,是指加工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和报核,应当如实申报单耗。(3)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申请加工贸易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①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 ②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者协议; ③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经营企业签章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证明; ⑤海关需要收取得其他单证和材料。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及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经海关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外发加工。外发加工完毕,加工贸易货物应当运回经营企业,并如实填写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运回清单。(4)加工贸易串料申请经营企业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申请本企业内部进行料件串换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①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 ②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 第97页完 经海关批准,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由企业自行处理。(二)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报关 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境报关加工贸易企业在主管海关备案的情况在计算机系统中已生成电子底帐,有关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到相应的口岸海关,因此企业在口岸海关报关时提供的有关单证内容必须与电子底帐数据相一致。也就是说,报关数据必须与备案数据完全一致,一种商品报关的商品编码号、品名、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币制等数据必须与备案数据无论在字面上还是计算机格式上都完全一致。只要在某一方面不一致,报关就不能通过。要做到完全一致,首先报关数据的输入必须做到准确无误。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境由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申报。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境申报必须持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电子的或纸质的)或其他准予合同备案的凭证。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境报关也要关注许可证件管理和税收两个问题。第一,关于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有以下规定: ①进口料件,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等个别规定商品以外均可以在报关进口时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①; ②出口成品,属于国家规定应交验出口许可证件的,在出口报关时必须交验出口许可证件。第二,关于进出口税收有以下规定:准予保税的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暂缓纳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加工贸易出口的特殊商品,应征出口关税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如: ①加工贸易出口未锻铝按一般贸易出口货物从价计征出口关税; ②加工贸易出口属于列明的148种服装从量计征出口关税。 ①这里所称“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并不包括涉及公共道德、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所实施的进出口管制证件,如检验检疫证件等。本书中类似的表述除另有说明外,同此。 第98页完 2.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其程序分为计划备案、收发货登记、结转报关三个环节。(1)计划备案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提交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申报结转计划: ①转出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出计划并签章,凭申请表向转出地海关备案; ②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③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制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并签章。转入企业在20日内未递交申请表,或者虽向海关递交但因申请表的内容不符合海关规定而未获准的,该份申请表作废。转出、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④转入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2)收发货登记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计划申报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各自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3)结转报关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①转出、转入企业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以凭一份申请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入)企业每批实际发(收)货后,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②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③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④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⑤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号、数量、价格和手册号应当一致; 第99页完 ⑥结转货物分批报关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表和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加工贸易其他保税货物的报关加工贸易其他保税货物是指履行加工贸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和其他经批准不再出口的加工贸易成品、半成品、料件等。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成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损毁、灭失或短少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加工制成品。对于履行加工贸易合同中产生的上述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企业必须在手册有限期内处理完毕。处理的方式有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等。除销毁处理外,其他处理方式都必须填制报关单报关。有关报关单是企业报核的必要单证。(1)内销报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因故需转内销的应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办理内销料件正式进口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经批准允许转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按规定向海关补交进口许可证件;申请内销的剩余料件,如果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及以下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免予审批,免交许可证件。剩余料件和边角料内销,直接按申报数量计征进口税;制成品和残次品根据单耗关系折算出料件耗用数量计征进口税;副产品内销,按报验状态计征进口税。剩余料件内销,按料件原进口时的单价申报;制成品、残次品内销,根据其对应料件原进口时的单价申报;副产品、边角料内销,根据海关审定的副产品、边角料价格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