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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关员考试基础知识复习笔记(31)
发布时间:2011/1/29 8:25:36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经批准正常的转内销征税,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剩余料件、制成品、残次品、副产品内销均应交付缓税利息,边角料内销免付缓税利息。(2)结转报关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至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生产出口。但必须在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的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的情况下结转。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办理剩余料件结转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①企业申请剩余料件结转的书面材料; ②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③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海关依法对企业结转申请予以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结转决定,并告知企业按照规定将有关剩余料件做退运、征税内销、放弃或者销毁处理;对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准予结转剩余料件的决定,并对准予结转企业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的,收取相当于拟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对海关收取担保后备案的手册或者已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手册,担保金额或者台帐实转金额不低于拟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可以免予收取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签发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交企业在转出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在转入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因合同变更、外商毁约等原因无法履行原出口合同、申请将原保税进口、尚未加工的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加工复出口,可以比照上述剩余料件结转的办法办理报关手续。(3)退运报关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退运出境的,应持登记手册等有关单证向口岸海关报关,办理出口手续,留存有关报关单证以备报核。(4)放弃报关企业放弃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交由海关处理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定,有下列情形的将作出不予放弃的决定,并告知企业按规定将有关货物做退运、征税内销、在海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其他妥善处理: ①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 ②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放弃的其他情形。对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作出准予放弃的决定,开具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 第101页完 货物交接单。企业凭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你放弃的货物运至指定的仓库,并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留存有关报关单证以备报核。主管海关凭接受放弃货物的部门签章的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以及其他有关单证核销放弃货物。(5)销毁被海关作出不予结转决定或不予放弃决定的加工贸易货物或涉及知识产权等原因企业要求销毁的加工贸易货物,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销毁申请,海关经核实同意销毁的,由企业按规定销毁,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监销。货物销毁后,企业应当收取有关部门出具的销毁证明材料,以备报核。(6)受灾保税货物的报关对于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应在灾后7日内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海关可视情况派员核查取证: ①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②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③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虽未灭失但已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可由海关审定,并予以免税。受灾保税货物需销毁处理的同其他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销毁处理一样。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再利用的,应按海关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按对应的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缴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如无关税配额证,应当按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三)合同报核 1.报核的含义加工贸易合同报核,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并按规定对未出口部分货物进行处理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程序,向加工贸易主管海关申请核销要求结案的行为。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并对未出口部分货物办妥有关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海关行政许可。 1. 报核时间 第102页完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3.报核的单证(1)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3)进出口报关单;(4)核销核算表;(5)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 4.报核的步骤企业报核的步骤如下:(1)合同履约后,及时将登记手册和进出口报关单进行收集、整理、核对;(2)根据有关帐册记录、仓库的记录、生产工艺资料等查清此合同的实际单耗,并据以填写核销核算表(产品的实际单耗如与合同备案单耗不一致的,应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前进行单耗的变更);(3)填写核销预录入申请单,办理报核预录入手续;(4)携带有关报核单证,到主管海关报核,并填写报核签收回联单。 5.特殊情况的报核(1)遗失登记手册的合同报核企业遗失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主管海关及时移交缉私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缉私部门处理后,企业应当持以下单证向主管海关报核: ①经营企业关于加工贸易手册遗失的书面报告; ②经营企业申请核销的书面材料; ③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 ④缉私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⑤海关按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2)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合同报核按规定企业可以用报关单留存联报核或以报关单复印件向原报关地海关申请加盖海关印章后报核。(3)准予不申领登记手册的价值5000美元及以下的78种列明服装辅料合同的报核企业直接持进出口报关单、合同、核销核算表报核,出口报关单应是注明辅料备案合同号的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2) 撤销合同报核 第103页完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后因故提前终止执行,未发生进出口而申请撤销的,企业凭手册报核。(5)有违规走私行为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加工贸易企业因走私行为被海关调查、缉私部门或者法院没收加工贸易货物的,海关凭相关证明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书》、《裁决书》等办理核销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因违规等行为被海关调查、缉私部门或法院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但不没收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不免除加工贸易企业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6.海关受理报核和核销海关对企业的报核应当依法进行审核,因不符合规定而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要求企业重新报核;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海关自受理企业报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核销完毕,情况特殊的,可以由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或者由直属海关关长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经核销情况正常的,未开设台帐的,海关应当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已开设台帐的,应当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联系单”,企业凭以到银行销台帐,“实转”的台帐,企业应当在银行领回保证金和应得的利息或者撤销保函,并领取“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凭以向海关领取核销结案通知书。三、保税仓库货物(一)保税仓库概述 1.保税仓库的含义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有:(1)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2) 转口货物;(3)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天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4) 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5) 外商进境暂存货物;(6)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7)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2.保税仓库的名称和分类 第104页完 我国的保税仓库主要是根据使用对象、范围来分类,即分为公用型和自用型两种。但根据所存货物的特定用途,公用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下面还衍生出一种专用型保税仓库。所以目前我国大体上有3种保税仓库;(1)公用型保税仓库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2)自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3)专用型保税仓库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保税仓库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保税仓库。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存储规定的,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他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3.保税仓库的设立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3) 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4) 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5) 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6) 具有专门存储保税仓库货物的营业场所并达到: ①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②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③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④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⑤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⑥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 立方米,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能够证明上述条件已经具备的有关文件。 第105页完 主管海关在审核申请文件后,对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直属海关自批准设立保税出口之日起30天内报海关总署备案。受理保税仓库设立申请的审批属于海关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进行。(二)报关程序保税仓库货物的报关程序可以分为进库报关和出库报关。 1.进库报关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进境时,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外免领许可证件,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海关进境现场放行后存入保税仓库。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其他口岸入境时,经海关批准,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按照转关运输的报关程序办理手续;也可以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异地传输报关手续。 2.出库报关保税仓库货物出库可能出现进口报关和出口报关两种情况。保税仓库货物出库视情况可以单批报关,也可以集中报关:(1)进口报关 ①保税仓库货物出库用于加工贸易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按加工贸易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②保税仓库货物出库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特定的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由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或其代理人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③保税仓库货物出库进入国内市场或使用于境内其他方面,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2)出口报关保税仓库货物出库转口或退运,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按一般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但免纳出口税,免交验出口许可证件。(3)集中报关保税货物出库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定期集中报关手续。(三)报关要点 1.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1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储存期限,应第106页完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2.保税仓库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3.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税仓库货物可以进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 5.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于每月5日之前以电子数据和书面形式向主管海关申报上一个月仓库收、付、存情况,并随附有关的单证,由主管海关核销。四、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货物(一)保税区货物 1.保税区概述保税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由海关进行监管具有加工、转口、仓储等功能的特定区域。凡为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仓储和展示而进口的货物,在保税区内均可以保税。为了支持保税区的发展,保税区享有以下免税优惠:(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除交通车辆和生活用品外,予以免税。(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2.报关程序保税区货物报关分进出境报关和进出区报关。(1)进出境报关进出境报关采用报关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即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属自用的,采取报关制,填写进出口报关单;属非自用的,包括加工出口、转口、仓储和展示,采取备案制,填写进出境备案清单。即保税区内企业的加工贸易料件、转口贸易货物、仓储货物进出境,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海关报关;对保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机器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及工作人员所需自用合理数量的应税物品以及货样,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货物报关单向海关报关。(2)进出区报关 第107页完 进出区报关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入不同的报关程序。 ①保税进口料件以及用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成品、半成品进出区进区,报出口,要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填写出口报关单,提供有关的许可证件,海关不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出区,报进口,按不同的流向填写不同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区进入国内市场的,按一般贸易货物报关,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供有关的许可证件,全部用进口料件制成的成品、半成品按成品、半成品缴纳进口税,部分用进口料件制成的成品、半成品按成品、半成品所含进口料件缴纳进口税;出区用于加工贸易的,按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填写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提供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出区给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使用的,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提供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和应当提供的许可证件,免缴进口税。 ②进出区外发加工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出口产品生产的某一环节由其他企业代为加工的业务。保税区企业出区外发加工,或区外企业进区外发加工,需经主管海关核准。进区凭外发加工合同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加工出区后核销,不填写进出口报关单,不缴纳税费。出区外发加工的,须由区外加工企业在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需要建立银行保证金台帐的应当设立台帐,加工期限最长6个月,情况特殊,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最长期限是6个月;备案后按加工贸易货物出区进行报关。 ③设备进出区不管是施工还是投资设备,进出区均需向保税区海关备案,设备进区不填写报关单,不缴纳出口税,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设备系从国外进口已征进口税的,不退进口税;设备退出区外,也不填写报关单申报,但要报保税区海关销案。 3.报关要点(1)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货物外,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免予交验许可证件。(2)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不准开展加工贸易,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需要许可证,生产激光光盘要经主管部门批准等,但是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料件全额保税。(3)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手续。企业在办结海关手续后,可办理结汇、外汇核销、加工贸易核销等手续。出口退税必须在货物实际报关离境后才能办理。(4)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 第108页完贴标志、改换包装等简单加工。(二)出口加工区货物 1.出口加工区概述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设立的由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进行封闭式监管的特定区域。出口加工区的主要功能是加工贸易以及为区内加工贸易服务的储运业务。与保税区相比,出口加工区功能较为单一。从境外运入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货物全额保税。出口加工区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的生产、管理所需设备、物资,除交通车辆和生活用品外,予以免税。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制成品征税。如属于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境内区外进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可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2.报关程序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进出口货物前,应向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申请设立电子帐册。出口加工区企业电子帐册包括加工贸易电子帐册和企业设备电子帐册。企业凭经海关审核通过的电子帐册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1)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报关出口加工区企业从境外运进货物或运出货物到境外,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报关。 ①对于跨关区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除邮递物品、个人随身携带物品、跨关区进口车辆和出区在异地口岸拼箱出口货物以外,可以按转关运输中的直转转关方式办理转关。 ②对于同一直属海关关区内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可以按直通式报关。进境货物报关。货物到港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口岸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并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汽车载货登记簿向口岸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转关手续;口岸海关审核同意企业转关申请后,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发送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并对运输车辆进行加封;货物运抵出口加工区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并向口岸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同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录入“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凭运单、发票、装箱单、电子帐册编号、相应的许可证件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境报关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审核有关报关单证,确定是否查验,对不须查验的货物予以放行;对须查验的货物,由海关实施查验后,再办理放行手续,签发有关备案清单证明联。 第109页完 出境货物报关。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录入“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凭运单、发票、装箱单、电子帐册编号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同时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并持“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汽车载货登记簿”向出口加工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出口转关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审核同意企业转关申请后,向口岸海关发送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并对运输车辆进行加封;货物运抵出境地海关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出境地海关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并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货物实际离境后,出境地海关核销清洁载货清单并反馈出口加工区海关,出口加工区海关凭以签发有关备案清单证明联。(2)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货物报关 ①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货物的报关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由区外企业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凭发票、装箱单、相应的许可证件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结束后,区内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凭发票、装箱单、电子帐册编号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区报关手续。货物经出口加工区海关查验放行后,出口加工区海关分别向区外企业核发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付汇证明联,向区内企业核发“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出境收汇证明联。 ②境内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货物的报关境内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由区外企业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凭购销合同(协议)、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出口报关结束后,区内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凭购销发票、装箱单、电子帐册编号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区报关手续。货物经出口加工区海关查验放行后,出口加工区海关分别向区外企业核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证明联,向区内企业核发“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付汇证明联。 ③出口加工区出区深加工结转货物报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库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出口加工区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时,转出企业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批复,向转出企业主管海关备案;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入企业凭其所在区管委会的批复办理结转手续,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 第110页完 转入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办理结转手续;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出、转入企业分别在自己的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转入企业在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的深加工结转除特殊情况外,比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结转手续(详见本章第七节);不能比照转关运输方式办理结转手续的,在向转出地或者转入地主管海关提供相应的担保后,由企业自行运输。对转入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应当比照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办法办理结转和报关手续,但有三点不同:一是计划申报先转入,再转出,不是先转出,再转入;二是转入备案后30天内转出企业备案,不是20天;三是收发货登记后30天内报关,不是90天。区外企业应当按照对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结转产品如果属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应的有效进口许可证件。出口加工区企业深加工结转备案属于海关行政许可的范围,应当按照海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办理。 3.报关要点(1)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外,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不得进出加工区。因国内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须将国家禁止进出口或统一经营商品运至加工区内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应报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海关比照出料加工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其运入加工区的货物,不予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2)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但适用电子帐册管理,实行备案电子帐册的滚动累加、核扣,每6个月核销一次。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确有需要时,可将有关模具、半成品运往区外进行加工,经加工区主管海关关长批准,由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与货物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方可办理出区手续。 加工完毕后,加工产品应按期(一般为6个月)运回区内,区内企业凭出区时填写的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向加工区主管海关办理验放核销手续。加工区主管海关办理验放核销手续后,应及时退还保证金或撤销保函。(3)对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按进口货物报关,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4)从境内区外运进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按照对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海关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境内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5)出口加工区区内加工企业,不得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销往区外。区内从事仓储服务的企业,其仓储目的是为区内加工贸易服务,因此不得将从境外进口的仓储的原材料、零部件提供给区外企业。(6)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在境内区外进行产品的测试、检验和展示活动。测试、检验和展示的产品,应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区手续。出口加工区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需运往境内区外进行维修、测试、或检验时,区内企业或管理机构应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登记、查验后,方可将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区内企业将模具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时,应留存模具所生产产品的样品,以备海关对运回区内的模具进行核查。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不得用于境内加工生产和使用。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应自运出之日起2个月内运回加工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其运回的,区内企业应于期限届满前7天内,向主管海关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以1次为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运往境内区外维修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回区内时,要以海关能辨认其为原物或同一规格的新零件、配件或附件为限,但更换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附件应一并运回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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