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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关员考试基础知识复习笔记(37)
发布时间:2011/1/29 8:28:0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六节 其他进出境货物
  一、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一)过境货物
  1、过境货物的含义
  过境货物是指从境外启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2、过境货物的范围
  (1)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在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
  (2)对于同我国未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3)下列货物禁止过境:
  ①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②各种武器、弹药、爆炸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③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④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3、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管
  (1)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管目的
  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过境货物在我国境内运输过程中滞留在国内,或将我国货物混入过境货物随运出境,防止我国禁止过境货物从我国过境。
  (2)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管要求
  ①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装载装置进行加封;
  ②运输部门和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③过境货物经营人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海关对过境货物的其他监管要求
  ①民用爆炸品、医用麻醉品等的过境运输,应经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过境。
  ②有伪报货名和国别,藉以运输我国禁止过境货物的,以及其他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情事的,海关可依法将货物作扣留处理。
  ③海关可以对过境货物实施查验。海关在查验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④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经营人应当负责向出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4、过境货物报关程序
  (1)过境货物的进出境报关
  ①过境货物进境报关
  过境货物进境时,过境货物经营人或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过境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规定的其他相关单证,办理过境手续;
  过境货物经进境地海关审核无误后,进境地海关在提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的戳记,并将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上述提运单一并交经营人或报关企业;
  过境货物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上述单证完整及时地交出境地海关验核。
  ②过境货物复出境
  过境货物出境时,过境货物经营人或报关企业应当及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其他单证;
  经出境地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关封和货物无误后,由海关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的监管下出境。
  (2)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
  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同意后,可延期3个月。
  过境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仍未过境的,海关按规定依法提取变卖,变卖后的货款按有关规定处理。
  (3)过境货物在境内暂存和运输
  ①过境货物进境因换装运输工具等原因需卸地储存时,应当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下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②过境货物在进境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运输部门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③海关可根据情况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运输。
  (二)转运货物
  1、转运货物的含义
  转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起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2、转运货物的条件
  进境运输工具载动的货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办理转运手续:
  (1)持有转运或联运提货单的;
  (2)进口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3)持有普通提货单,但在起卸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4)误卸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5)因特殊原因申请转运,经海关批准的。
  3、转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1)载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承运人应当在进口载货清单上列明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运地和到达地,并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
  (2)申报经海关同意后,在海关指定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
  (3)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出境。
  4、海关对转运货物的监管要点
  (1)海关对转运货物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货物在口岸换装过程中混卸进口或混装出口;
  (2)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换包装或进行加工;
  (3)转运货物必须在3个月之内办理海关有关手续并转运出境,超出规定期限3个月仍未转运出境或办理其他海关手续的,海关将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4)海关对转运的外国货物有权进行查验。
  (三)通运货物
  1、通运货物的含义
  通运货物的是指由境外启运,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货物。
  2、通运货物的报送手续
  (1)运输工具进境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凭注明通运货物名称和数量的船舶进口报告书或国际民航机使用的进口载货舱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
  (2)进境地海关在接受申报后,在运输工具抵、离境时对申报的货物予以核查,并监管货物实际离境。运输工具因装卸货物需搬运或倒装货物时,应向海关申请并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
  二、进出境快件
  (一)快件的概述
  1、进出境快件的含义
  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营运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2、进出境快件的分类
  进出境快件分为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物类三类。
  (1)文件类快件是指海关法规定予以免税且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单据及资料。
  (2)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
  (3)货物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文件类、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以外的进出境快件。
  (二)进出境快件申报
  1、进出境快件的营运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采用纸质文件方式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
  2、进境快件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境快件在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向海关申报。
  3、进出境快件的分类报送:
  (1)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快件KJ1报关单”、总运单(副本)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2)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报关单”、每一进出境快件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3)货物类进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
  ①对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货物和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②对应予征税的货样、广告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需进口付汇的除外),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③其他货物类进境快件,一律按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报关。
  (4)货物类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报关单证:
  ①对货样、广告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征出口税的、需进口收汇的、需出口退税的除外),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每一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②其他货物类出境快件,一律按出口货物报关程序报关。
  (三)进出境快件的查验
  1、海关查验进出境快件时,运营人应派员到场,并负责进出境快件的搬移、开拆和重封包装。
  2、海关对进出境快件中的个人物品实施开拆查验时,运营人应通知进境快件的收件人或出境快件的发件人到场,收件人或发件不能到场的,运营人应向海关提交其委托书,代理收发件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进出境快件予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三、租赁货物
  (一)概念
  1、含义
  租赁是指所有权和使用之间的一种借贷关系,即由资产所有者(出租人)按契约规定,将租赁物件租给使用人(承租人),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租金并享有对租赁物件使用权的一种经济行为。跨越国(地区)境的租赁就是国际租赁。而以国际租赁方式进出境的货物,即为租赁
  进出口货物。
  以下介绍的主要是租赁进口货物。
  2、范围
  国际租赁大体上有两种,一种是金融租赁,带有融资性质;一种是经营租赁,带有服务性质。因此租赁进口货物包含金融租赁进口货物和经营租赁进口货物两类。
  金融租赁进口货物一般不是复运出境的,租赁期满,以很低的名义价格转让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分期支付租金,租金的总额一般都大于货价;经营租赁进口的货物一般是暂时性质的,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复运出境,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租金总额一般都小于货价。
  (二)租赁货物的报关程序
  根据《关税条例》的规定,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对租赁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缴纳进口税款,租金分期支付的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税款或者分期纳税税款;选择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也可以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显然要根据纳税义务人对缴纳税款的完税价格的选择来决定。
  1、金融租金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由于租金大于货价,纳税义务人会选择一次性按货价缴纳税款或者选择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不可能选择按租金的总额缴纳税款。这样,金融租金进口货物的报关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1)按货物的完税价格缴纳税款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时应当向海关提供租赁合同,按进口货物的实际价格向海关申报,提供应当提供的进口许可证件和其他单证,按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海关现场放行后,不再对货物进行监管。
  (2)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租货物进口时应当向海关提供租赁合同,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和货物的实际价格分别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提供应当提供的进口许可证件和其他单证,按海关审查确定的第一期租金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海关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统计。
  海关现场放行后,对货物继续进行监管。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第15日)按支付租金额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直到最后一期租金支付。
  需要后续监管的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纳税义务人应当申请办结海关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退运出境,如不退运出境,以残值转让,则应当按照转让的价格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2、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由于租金小于货价,货物在租赁期满应当返还出境,纳税义务人只会选择按租金缴纳税款,不会选择按货物的实际价格缴纳税款。因此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只有一种: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时应当向海关提供租赁合同,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或者租金总额和货物的实际价格分别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提供应当提供的进口许可证件和其他报关单证,按海关审查确定的第一期租金或租金总额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海关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统计。
  海关现场放行后,对货物继续进行监管。
  分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第15日)按支付租金额向海关申报,提供报关单证,并缴纳相应的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直到最后一期租金支付。
  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纳税义务人应当申请办结海关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办理留购、续租的申报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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