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报关员考试基础知识复习笔记(40)
发布时间:2011/1/29 8:29:5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六、出料加工货物(一)概念出料加工货物是指我国境内企业运到境外进行技术加工后复运进境的货物。出料加工的目的是为了借助国外先进的加工技术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因此只有在国内现在的技术手段无法或难以达到产品质量要求而必须运到境外进行某项工序加工的情况下,才可开展出料加工业务。出料加工原则不能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对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物理形态的出境加工,属于一般出口。(二)报关程序 1、备案开展出料加工,经营企业凭出料加工合同到主管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由海关根据出料加工的有关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备案,受理备案的应当核发出料加工登记手册。 2、境外加工的期限出料加工货物自运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复运进境;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料加工货物复运出境的,应当在到期之前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进出境申报(1)出境申报出料加工货物出境,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登记手册、出口货物报关单、货运单据及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申报出口,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免交许可证件;属应征出口税的,应提供担保。为有效监管,海关可以对出料加工出口货物附加标志、标记或留取货样。(2)进境申报出料中工货物复运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登记手册、进口报关、货运单据及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申报进口,海关对出料加工复进口货物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征收进口税。 4、核销出料加工货物全部复运进境后,经营人应当向海关报核,海关进行核销,提供担保的,应当退还保证金或者撤销担保。出料加工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将货物出境时收取的税款担保金转为税款,货物进境时按一般进口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七、溢卸、误卸货物、放弃货物、超期未报关货物 I一)溢卸、误卸货物 1、含义溢卸进境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运单的货物,或者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或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误卸进境货物是指将指运境外港口、车站或境内其他港口、车站而在本港(站)卸下的货物。 2、报关程序(1)溢卸进境货物由原收货人接受的,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相关的溢卸货物证明,如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应提供有关的许可证件,海关验核后按规定征税放行货物。(2)对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以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的,应与短卸货物原收货人协商同意,并限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种的货物。如非同一运输工具或不同航次之间以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的,只限于同一运输公司、同一发货人、同一品种的进口货物。对上述两种情况,都应填报进口货物申报单向海关申报。(3)误卸进境货物,如属于应运往国外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退运至境外时,经海关核实后可退运至境外;如属于运往国内其他口岸的,可由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就地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也可以经进境地海关同意按转关运输管理办法办理转运手续。(4)对溢卸、误卸进境货物,原收货人不接受或不办理退运手续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在国内进行销售,由购货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应的进口手续。(5)溢卸、误卸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确实的,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出境手续;或者由该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经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该货物的收发人申请,海关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办理退运出境或者申报进口手续。超出上述规定的期限,未向海关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6)溢卸、误卸进境货物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变卖所得价款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二)放弃货物 1、含义放弃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 2、范围(1)没有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进口货物;(2)保税货物;(3)在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4)暂准进境货物;(5)其他没有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3、放弃进口货物变卖价款的处理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放弃进口货物的所得价款,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再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的,按比例支付。变卖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尚有余款的,上缴国库。(三)超期未报关货物 1、含义超期未报关货物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2、范围(1)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2)在海关批准的延长期满仍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溢卸、误卸进境货物;(3)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保税货物;(4)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暂准地境货物;(5)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运输出境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3、处理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1)被决定变卖处理的货物如属于《法检目录》范围的,由海关在变卖前提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的费用与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2)变卖所得价款,在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按照①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②进口关税;③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④滞报金的顺序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同一顺序的相关费用的,按照比例支付。(3)按照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件百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不符合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不能证明其对进口货物享有权利的,申请不予受理。逾期无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还的,余款上缴国库。(4)经海关审核符合被变卖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的发还余款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补办进口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