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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关员考试基础知识复习笔记(43)
发布时间:2011/1/29 8:31:03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八节 与报关相关的海关事务一、海关事务担保(一)含义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进出境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函等方式,保证行为的合法性或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二)范围 1.一般适用《海关法》规定:在确定货物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通常,下列情形可适用海关事务担保:(1)海关归类或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2)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3)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装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4)应征税货物,收发货人请求缓缴税款的;(5)暂准进出境货物(包括ATA单证册项下进出境货物);(6)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7)进口保税货物;(8)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没收的进出口货物,当事人请求先予放行货物的;(9)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 2.免于适用《海关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则可免除海关事务担保。而且这种“免除担保”优先于“凭担保放行”。例如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中对一部分加工贸易项目实行具有免除担保意义的“不设台帐”和虽设台帐但可以“空转”的措施等。 3.特殊适用根据《海关法》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如进出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设立担保的情形,则也适用海关事务担保。主要包括:(1)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的;(2)申请扣留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进出口货物或者申请放行有侵犯专利权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的;(3)进口经初步裁定倾销、补贴成立,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公告决定要求提供担保的产品的;(4)有违法嫌疑,但无法扣留或不便扣留的;(5)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或者在离境前不能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运输工具的等价款的。 4.不予适用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担保放行。(三)方式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有:(1)人民币、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的担保可自由兑换货币主要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挂牌的作为国际支付手段的外币现钞。(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的担保本项可担保的权力还包括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3)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①保函,即法律上的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保函不是以具体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人必须是第三人;保证人应当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能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故不属于担保银行的范畴。 ②对于ATA单证册项下进口的货物,可由担保协会这一特殊的第三方作为担保人,为展品等暂准进出境货物提供保函方式的担保。(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指上述三项财产、权利外的财产和权利。(四)期限和销案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期限应当与被担保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或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期限相一致。一般情况下应当在规定的担保期限内或海关监管期限内履行有关义务,遇有特殊情况时,应在担保期内向海关申请延长被担保货物的监管期限或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期限,由海关审核批准展期。这时,提供的担保的期限如果不足,也应当相应的展期。 2.销案在但保人履行了向海关承诺的义务后,海关将予以销案。如果用现金或者其他财产担保的,则予以退还,如果以保函担保的,则予以注销。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一)概念 1.知识产权的含义和范围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利用自己的知识,用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力,因此又称智力成果权。将智力成果称为“财产”或“产权”意味着这些受到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具有财产的性质,只有得到权力人的同意,其他人才能使用这些成果。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定为:(1) 著作权;(2) 商标权;(3) 地理标志权;(4)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 专利权;(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 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以上权利均属“私权”范畴。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含义和范围(1)含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2)范围 ①商标专用权; ②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③专利权。侵犯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海关法》规定的权力。(二)程序 1.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1)备案申请的内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按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②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③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④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⑤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2)备案申请的受理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①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②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③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3)备案的时效 ①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0年; ②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4)备案的变更和撤销 ①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②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5)备案的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应当为每件备案申请缴纳备案费人民币800元。申请人应当在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前预先通过银行将备案费转入海关总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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