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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关员考试基础知识复习笔记(45)
发布时间:2011/1/29 8:31:4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三、海关行政裁定(一) 含义和适用 1、 含义 海关行政裁定是一种在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海关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它通过有关当事人依据一定的程序请求海关对有关海关法律的适用问题作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从而保证海关法律制度实施的可预见性、统一性、透明性,以便利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提高通关效率。 2、 适用: 海关行政裁定适用于以下海关事务: (1)进出口商品的归类; (2)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3)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4)海关总署决定适用本办法的其他海关事务。(二) 程序: 1、 申请:(1)申请人: 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向海关提出申请。(2)申请对象: 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对象,应为与拟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有关的进出口行为或其他交易行为,因此申请的对象不是任何假设的进出口行为或其他交易行为。(3) 申请时间: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作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4)申请形式: 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 一份申请只应包含一项海关事务。申请人对多项海关事务申请行政裁定的,应当逐项提出。申请人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申请。 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填写行政裁定申请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②申请行政裁定的事项; ③申请行政裁定的货物的具体情况; ④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 ⑤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6)申请资料及样品的提交: ①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请事项的资料,包括进出口合同或意向书复印件、图片、说明书、分析报告等。 ②申请书所附文件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 ③申请书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所提供文件与申请书应当加盖骑缝章。 ④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⑤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货物样品。(7)商业秘密保护: 申请人为申请行政裁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如果涉及商业秘密,可以要求海关予以保密。除司法程序要求提供的以外,未经申请人同意,海关不应泄露。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保密要求,应当书面向海关提出,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2、 受理:(1)受理的海关机构:由海关总署或授权机构受理海关行政裁定申请。(2)初审 收到申请的直属海关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 申请资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3)受理: 海关总署或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①申请超出行政裁定适用范围的; ②申请人主体不合格的: ③申请不符合形式要求、时间要求及限制规定的; ④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 ⑤就相同海关事务,海关已经作出有效行政裁定或者其他明确规定的; ⑥经海关认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3、 审查: 行政裁定的审查机关是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机构。海关在受理申请后,作出行政裁定以前,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或货物样品。 申请人主动向海关提供新的资料或样品作为补充的,应当说明原因。海关审查决定是否采用。 海关对申请人申请的海关事务应当根据有关事实和材料,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裁定。审查过程中,海关可以征求申请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申请的撤回与终止审查: 申请人可以在海关作出行政裁定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明撤回其申请。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有效、完整的资料或样品,影响海关作出行政裁定的,海关可以终止审查。 5、裁定: 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海关接受补充材料的,根据补充的事实和资料为依据重新审查,作出行政裁定的期限自收到申请人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由海关总署对外统一公布。 6、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效力,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统一适用。 进口或者出口相同情形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 行政裁定无溯及力,对于裁定生效前已经办理完毕裁定事项有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该裁定。 7、行政裁定的撤销与失效:(1)行政裁定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销原行政裁定: ①原行政裁定错误的; ②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者不全面,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 ③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海关撤销行政裁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原申请人,并对外公布。撤销行政裁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经海关总署撤销的行政裁定对已经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无溯及力。(2) 海关作出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公布自动失效的行政裁定。 8、异议审查:进出口活动的当事人对于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裁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复议海关受理该复议申请后应将其中对于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移送海关总署,由总署作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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