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外贸 >> 报关员 >> 正文
2015年报关员考试基础知识复习笔记(46)
发布时间:2011/1/29 8:32:1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四、海关行政许可(一)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海关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开。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二)范围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和国务院以决定方式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海关行政许可的范围如下: 1、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2、 报关员资格核准及注册登记; 3、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4、 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5、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6、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7、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8、 进出口货物免验审批; 9、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10、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11、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资格审批; 12、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13、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 14、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 15、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核准; 16、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 17、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18、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19、高新技术企业适用海关便捷通关措施审批; 20、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三)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海关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下列程序: 1、申请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可以由申请人到海关办公场所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 2、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海关行政许可申请,海关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认真地审核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并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如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告知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与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海关行政许可决定,并加盖本海关印章,注明日期。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制发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发“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海关审查后报上级海关决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下级海关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海关。上级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制发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书。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海关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的决定。对需要颁发海关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海关印章的海关行政许可证件。海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制发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加盖本海关印章,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延期、变更被许可人在取得海关行政许可后,因拟从事活动的部分内容超过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海关行政许可证件规定的活动范围,或者是发生其他变化需要改变海关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的,可以向海关作出准予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申请变更原海关行政许可。海关应当将有关海关行政许可的变更条件、变更程序予以公布,便于被许可人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海关应当在海关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五、海关行政处罚(一)概念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给予的特定法律制裁。海关行政处罚是指海关对违反《海关法》、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给予的特定法律制裁。(二)范围 1、海关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4)撤销报关企业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信、展示等业务的企业的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5)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以上有些海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可以并处,比如:没收并罚款,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罚款并暂停从事报关业务或执业,等等。 2、应受海关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1)依照《刑法》以及《海关法》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2)违反海关相关的监管规定的行为;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如果有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如有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构依法处理。上述情况不属于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之内。(三)海关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立案和调查取证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海关立案后,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海关调查、收集证据时,海关工作人员不得小于2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收集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海关应当保守秘密。海关有权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检查运输工具和场所,查验货物,扣留走私嫌疑人,扣留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海关调查、收集证据时,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包括要求听证的权利)。海关应当记录这种告知过程,并请当事人签名,以供查用。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海关应当根据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举行听证会。 4、作出处罚决定海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海关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海关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海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海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海关给予行政处罚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的印章。 5、送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依法予以公告送达的,海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正本张贴在海关公告栏内,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6、执行处罚决定海关行政处罚执行应当遵循三项原则即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复议和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以及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罚款;(3)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