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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考试三控复习重点第六章(4)
发布时间:2011/1/31 11:15:1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ziteng
  第四节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及鉴定验收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
  一般处理原则是:正确确定事故性质,是表面性还是实质性、是结构性还是一般性、是迫切性还是可缓性;正确确定处理范围,除直接发生部位,还应检查处理事故相邻影响作用范围的结构部位或构件。处理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原则。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
  1.修补处理
  2.返工处理
  3.不做处理
  通常不用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2)有些质量问题,经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
  (3)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
  (4)出现的质量问题,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例题]: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可分为(ABE )。
  A. 修补处理;
  B.返工处理;
  C.限制使用;
  D.观察研究;
  E.不做处理。
  二、选择最适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辅助方法
  1、实验验证
  2、定期观测
  3、专家论证
  4、方案比较
  这是比较常用的一种方法。同类型和同一性质的事故可先设计多种处理方案,然后结合当地的资源情况、施工条件等逐项给出权重,做出对比,从而选择具有较高处理效果又便于施工的处理方案。
  *[熟悉]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消除了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工程质量问题,是否仍留有隐患。监理工程师应通过组织检查和必要的鉴定,进行验收并予以最终确认。
  (一)检查验收
  (二)必要的鉴定
  (三)验收结论
  对所有质量事故无论经过技术处理,通过检查鉴定验收还是不需专门处理的,均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若对后续工程施工有特定要求,或对建筑物使用有一定限制条件,应在结论中提出。验收结论通常有以下几种: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等。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内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对于处理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应予以验收、确认,并应注明责任方主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对经加固补强或返工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拒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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