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证员知识精讲:第四章国际货款结算
发布时间:2011/1/6 20:12:1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四章 国际货款结算
第一节 国际贸易结算票据
一、汇票 BILL OF EXCHAGE
(一)、定义:由出口人开具给进口人或者开证行、要其付款给指定人的书面指令(理解)。
(二)、汇票当事人:
1、出票人(DRAWER):常常是出口方。在押汇项下,它在进口人或者开证行未承兑情况下,是主债务人,因为它是把汇票等单据卖给银行的,如果银行收不到货款,它要负责退款。
2、付款人(DRAWEE、PAYER):常常是进口人或者开证行。一旦被提示汇票又承兑,那么它就成了主债务人。
3、收款人(PAYEE):常常是银行,不管是托收还是押汇。收款人三项权利:付款请求权、转让权和追索权。
(三)汇票的种类:
1、根据付款时间分为:
即期汇票(sight bill / demand draft):见票即付,无需承兑
远期汇票(time bill / usance bill):常承兑
定日付款远期:指定某天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远期:以汇票签署日为基准日,加一期限,如60 DAYS AFTER ISSUYING DATE。
见票后定期付款远期:以见票日为基准日,加一期限,如60 DAYS AFTER SIGHT
特定日期后定期付款远期:以提单签发为基准日,如60 DAYS AFTER B/L DATE。
延期付款远期:这种情况尽量避免。
计算时间的时候:整月算月,非整月算天,算尾不算首,节假日顺延。
2、根据出票人分为:
银行汇票:银行签发,用来转移资金,国内贸易常用,前提条件是动用资金的企业在银行有资金。
商业汇票:出口人签发,国际贸易上的汇票就是商业汇票。
3、根据承兑人分为:
银行承兑汇票: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可贴现。常多用于信用证业务下。
商业承兑汇票:以商业信用为基础,常不可贴现。
4、根据附属单据情况分为:
光 票(clean bill):可附发票和价格清单,不附货运单据。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附货运单据。这些单据代表着货权,要货不要钱,要钱不要货,故有利于保障卖方的利益。
(四)、票据行为: (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其它都是从票据行为)
1、出票(issue、draw):写成并交付
实质:在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设立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信用证并押汇项下,在付款人没有付款或者承兑之前,出票人出票后,要保证可以被承兑或付款,一旦不能达到这个结果自己就要负责清偿汇票所列款项,从这个角度上来看,主债务人存在着转换的问题,即汇票被承兑之前,主债务人是出票人即出口人,一旦被承兑,则成了开证行或者进口人。
托收项下,如果不能收款,则托收行不负任何责任。
2、提示……………………………………………… presentment、 presentation 提示
收款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要求付款或者承兑的行为。因此分为: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3、承兑:……………acceptance承兑 acceptor承兑人 acceptance for honor参加承兑人
承兑意味着债务关系的转移。在汇票正面写上“accepted,date,acceptor 并sign”,见票3日内作出承兑或拒付答复。
注意:仅签名无“acceptance”,也视为承兑,无签署“date”,视date为承兑提示的第三天。
承兑做法有:
实际交付:承兑后将汇票还给持票人。
推定交付:签发承兑通知给持票人,收留已承兑汇票,到期后承兑行主动付款并记入持票人帐户。
承兑分为:
普通承兑:不加限制地同意确认付款责任
限制承兑:视为拒绝承兑。(部分承兑、限制承兑地方、附加条件、延长承兑时间)
遭到拒绝承兑,议付行的最后做法就是找前手直至出票人追索票款(信用证项下)
4、付款: payment 付款 payment for honor参加付款 drawee for honor参加付款人
付款后汇票支持的债务关系因此结束即注销discharge。
付款人责任:
(1)、支付金钱。不得是替代物。
(2)、正当支付:
a、到期日或之后支付。此前支付风险自负
b、付给合法持票人。故要审查背书的连续性,验明持票人身份。
c、善意付款。应按惯例付款,不得了解持票人的权利缺陷,只要是符合背书连续性,哪怕是欺骗取得汇票及其附属单据,也应付款,不能因为是欺骗所得而拒付。
5、背书:…………………………………………………indorsement、endorsement
要求:连续性
目的:票据转让、票据托收、票据质押(押汇等)
分类:
a、限制性背书:注明pay to A [ only / not transferable / not to order ]字样, 如再背书转让,则原背书人对后手被背书人无保证责任。限制性背书流通性极差,很少用。
b、记名背书: 注有pay to A /the order of A / A co. or order字样
c、无记名背书:不记载受让人,只作签章,以后可以自由受让。在我国禁止。
d、委托背书:适用于托收业务中,注有for collection pay to the order of A字样不能做转让背书。
6、拒付:………………………………………………………………dishonour
有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之分,遭遇拒付,必须由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做成“拒绝证书”或“退票理由书”。
拒付的四种情形:
a、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拒绝证书或退票通知
b、………………….逃匿、死亡 (构成事实拒付)
c、………………….破产、被责令终止营业 (构成事实拒付)
d、………………… 付款人虚构或无支付资格 (此前议付是骗汇)
7、追索:………………………………………………………………..recourse
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要求前手乃至出票人清偿票面金额、利息、作成拒绝证书等的费用。
追索权行使四要件:
前
后
a、法定期限内提示汇票
b、法定期限内发出退票通知
c、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书
d、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
(五)、汇票内容:缮制
1、“汇票”字样:Draft / BILL OF EXCHANGE
2、“无条件”支付委托:不可附加支付条件。例如“若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即支付”,汇票无效。在汇票上本条款常常不写明。
3、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且必须与发票金额一致,但在实务中常常(务必注意:别怨我不提醒)
如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97%,则按之填写(3%为佣金,不列入);
如果来证规定货款分信用证和托收两部分支付,则开两张汇票。金额合计是发票金额。两套汇票付款人不同,信用证为开证行,托收项下是进口商。
如果出现另外一种支付外币,要注明汇率;有利息条款,要注明利率及计息天数。否则,利息条款无效,但汇票有效。
4、付款人(payer / drawee):即受票人。信用证项下是开证行 / 托收项下则是进口商。
5、收款人(payee):又称抬头。我国只支持记名汇票,同样背书也必须是记名背书。
抬头种类:
限制性抬头:不可背书转让。“pay to ….only / not transferable”
指示性抬头:可背书转让。“pay to sb / sb or order / the order of sb”(多此类)
持票人/来人抬头:不指定收款人,“pay to holder / bearer”,转让也不用背书,我国不使用。
6、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出票日期必须填写交单日。日期用英文填写,不能用数字。
出票日期三作用:
决定汇票有效期;决定到期付款日;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
7、付款到期日(tenor):未注明的视为见票即付,不肯定者无效 (“约**日款 货到后付款”)
注意1:实践中,要将出票日写成提单日/交单日,付款期限写成出票后定期。
注意2:定期付款的期限一般是30、45、60、90,不超过90。
8、出票地点和付款地点:非必须事项。
9、出票人签章代理签字:必须。注明:“for / on behalf of / for and on behalf of / per pro.”,实务中,签字后面要加上职务,例:for A co.Ltd., London John Smith Manager
10、出票条款:Drawn under : (开证行),L/C No. (信用证号码)、Date(出证日期)。
二、本票
(一)概念:出票人自己签发的承诺自己见票即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的票据。常是银行本票。
(二)当事人:
出票人:也是付款人,绝对的主债务人 Drawer&parer
收款人:即受票人。
(三)内容:(次要)
1、本票字样; 2、必须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出票日期;5、出票人签章(付款人为一人); 6、收款人或持票人
*:分期付款本票如未能按时支付任何一起款项,分期办法即告失败,出票人应以此付清全部余款。
(四)种类:
商业本票:不被认可 即期本票
银行本票:只有即期 远期本票
*银行本票签发人须人行审定,否则即使是银行也不允许签发银行本票。
(五)本票和汇票区别
基本当事人不同:本二汇三 (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不是一人,都有收款人)
本票不承兑;汇票中的远期常承兑
本票主债务人固定;汇票一旦承兑,则承兑人成了主债务人,出票人为从债务人。
汇票是委托式票据,而本票是允诺式票据。
汇票是一式几份,而本票就一份。
三、支票:check 、cheque
(一)、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指令。前提是出票人在银行有钱。
(二)、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要开支票,必须银行有存款,否则就是空头支票(空头支票的另一种情形:金额不足)
受票人:也是收款人,如果受票人和出票人是同一人,一般是银行提现。
付款人:即存款行,如果汇票上受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人,一般是提款偿还银行债务。
(三)、支票内容:(次要)
1、支票字样;2、提示期限内的无条件委托支付;3、确定的金额;4、出票日期; 5、付款人;6、出票人签章;7、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8、付款时、地
我国收款人和票面金额可以授权补记。
(四)、支票种类:
1、记名 支票:载明收款人 ,取款时要背签
不记名支票:写“交付来人”,取款取款人不签章
2、现金支票:未画线支票,用来提现。
转帐支票:画线支票,用来转帐。现金支票加两条平行斜线,如果在划线上写上了收款行的名字,只能由其代收款项,否则任意一个行都可收款。
(五)支票和汇票的区别
1、用途不同:
汇票——结算工具,押汇(settlement)工具,信贷工具
支票——结算工具
2、付款期限不同:
汇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远期常承兑
支票——只即期 无承兑
3、提示期限不同:
汇票——可在较长期限内流通
支票——短期内结束使用。过期后银行拒付,但不免除出票人的付款责任。
4、止付不同:
支票——可以止付,根据出票人的指示。
汇票——承兑条件下不可撤销,不可止付。
5、付款人不同:
汇票——可能是银行或者进口商。
支票——只能是银行。[NextPage] 第二节 国际结算的基本方式
结算方式有“三主四副”,三主即汇付、托收、跟单信用证,四副即银行信用证(银行保函)、保付代理、包买票据、备用信用证。
一、汇付
(一)概念:进口方通过银行汇款出口方的行为,最简单的结算方式。它基于商业信用,银行仅提供服务,买方卖方之间提供了商业信用与资金融通。信用提供方风险较大。适用定金、尾款、佣金的收取、分期支付货款等。
(二)汇付当事人:
1、汇款人 2、汇出行 3、收款人 4、汇入行(也称解付行,常是汇出行的代理行)
(三)汇付种类:
1、电汇(T/T)…………………………………………………………telegraphic transter.
汇款人出具汇款申请书、交款、交费,汇出行则用电传、电报、SWIFT等电讯手段发出付款委托通知书(汇出行出具)给汇入行,由其向收款人解付。
解付行收单后解付并将单寄回汇出行,索回垫款,而汇出行将收款人的收据转交付款人做帐。
2、信汇(M/T)………………………………………………………..mail transfer
汇出行则是以邮政航空信件方式向汇入行发出付款委托书。然后由汇入行解付收款人。
3、票汇(D/D)……………………………………………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
汇款人向汇出行申请银行即期汇票(以解付行为付款人),然后将银行即期汇票自行寄交收款人,收款人凭票到汇入行取款。
货款和付款通知沿着相同的方向从进口国到出口国移动,因此汇付的三种方式都是顺汇。
(四)汇付特点(相对于信用证):
a、手续简单、费用低廉,
b、资金负担不平衡,对提供商业信誉者风险大;
b、无银行信用参与,银行仅提供服务,完全基于交易双方的商业信用。
(五)、汇付的应用
a、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全部预付,部分预付
b、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THE GOODS ARRIVE
c、凭单付汇……………………………………………………remittance against documents
进口人通过银行以信汇或电汇等形式将货款汇给出口行,出口行(汇入行)接到汇出行汇款通知,即通知出口人提供汇款通知书上指定的货运、货权单据取款。
外贸实务中,出口时如果是票汇或信汇,一定要查实货款后再发货。
第三节 托 收
一、定义:collection
银行接受委托人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 / 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同时交出商业单据。托收属于逆汇,票据走向进口方,资金走向出口方。
托收基于商业信用,银行仅提供服务。信用提供方(出口方)风险较大,换来的是非价格竞争优势。这也是其作用之一。
二、分类
光票托收:没有货运单据,仅把金融单据交与银行,让其代为收款,。
跟单托收:把商业(尤其是货运)票据和金融单据(或者没有)一同交给托收行,通过它国外的代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
跟单托收
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
远期付款交单(提示日承兑,到期日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 (只要承兑远期汇票,即可得到各种单据)
*付款交单 D/ P :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远期付款交单: D/P after sight(但要先承兑,此时拿不到商业单据,这点区别于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 D/A—— 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
一、当事人:
1、 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人…….…..……………………principal,就是出口人
2、 托收行…….………………………remitting bank,出口国银行
3、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进口国的托收行关系行
4、 付款人…….…………………….…payer,就是进口人
5、 委托人代表(需要时的代表):在进口国,其权限须在给托收指示书中写明,否则银行不听其指示。
四、跟单托收下的资金融通
托收出口押汇:托收行低价质压出口人的跟单汇票,然后再委托代收行收款,托收出口押汇是银行对出口人的资金融通,但实质上是抵押贷款,银行“既是典当行,又是要债人”。
凭信托收据借单: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出具信托收据换出跟单汇票,提前提货、处置。收到货款,在汇票到期日,交回货款拿走信托收据。凭信托单据借单确切地说是,代收行向进口人提供的资金融通。代收行风险自负,与出口人、托收行没有关系(除非出口人指示代收行作此业务)。
五、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1、《托收指示书》中必须标明受《URC522》约束,同时必须标明是否存在代理以及其权限;
2、银行应善意和谨慎行事。
3、银行仅对照《托收指示书》审核单据的分数,不负责其内容正确性,也不对单据的安全负责;
4、对于提单等单据,不能以代收行为收货人;
5、《托收指示书》中必须指明交单方式,是承兑交单还是付款交单,否则代收行本着谨慎原则仅D/P;
6、当单据被拒绝赎买而代收行尽到反馈义务后,若托收行60日未作明示,则代收行可以做退单处理。
六、托收的特点与应用:
1、对于出口方来说,风险较大。银行仅提供服务,但不提供信用。
1、 进出口双方资金负担不平衡,出口方压力较大;
托收通过提供出口信用这种非价格竞争手段,有利于夸大市场份额,但在商妥使用托收结算时,要做
好进口人的信用调查,同时尽量自办运输保险,否则最起码也要投保“卖方利益险”以保障自身利益,或者要求进口人提供银行保函。
第四节 跟单信用证 (L/C)
英语:信用证L/C:.letter of credit ……………………………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一、定义:
应申请人请求和指示,开证行开给受益人有条件取款的一种书面银行信用保证。它承诺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凭规定的单据,即期或在将来某一可以确定的时间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二、特点:
(一)是一种银行信用:银行在出证后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注:第一性是以单据完全符合为前提。
(二)自足性:虽以合同为蓝本,但一经开出,信用证项下所有单据、当事人都必须以信用证为依据,而对于信用证未作要求的单据,银行将不予理睬。
(三)纯粹的单据交易:它不以货物的实际交付情况为依据,只要单据符合即可取得货款。
(四)资金负担比较均衡。
三、类型:
(一)是否保兑
保兑信用证 :(confirmed L/C)保兑行与开证行同负付款责任,且是第一付款责任。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清偿后再找开证行清偿。它的清偿责任也无追索性,即使开证行倒闭。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未注明保兑字样,为不保兑信用证。
*不注明即为不保兑信用证
(二)付款时间
即期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 见票即付款。不要求开立汇票。
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三)议付性
议付信用证:一般是远期信用证。公开议付是可向任一银行卖单,而限制议付仅能有指定银行买单议付。不注明议付性的信用证为议付信用证。
不可议付信用证。
(四)承兑性
承兑信用证:开证行见票承兑,到期后付现。一般是远期信用证,常附有汇票。
假远期信用证:出口方虽出具远期汇票,但可在开证行议付,且议付费用完全由进口方承担。
真远期信用证:开证行议付时,议付费用由出口方负担。
非承兑信用证:即延期付款远期信用证。单据提交开证行时,不承兑、不议付贴现,只有收到货款后才能交单。
(六)转让性
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部分或全部金额可以通过背书的形式在金额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转让给一个或几个第二受益人(分运条件下) 。
必须注明“可转让”,只能转让一次,但可回转给第一受益人。适用于中间贸易,开给中间商。
不可转让信用证:
*未注明可转让的均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七)其它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 两张信用证的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开证行与通知行也因此互为。多用于来料来件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进口时开立远期信用证,出口时对方开即期证。
对背信用证:(bank to bank L/C) 通知行应收益人请求,以原证为基础开立的内容相似的信用证。主要用于中间(商)和第三国贸易。原证收益人是对背证申请人。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 信用证金额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自动恢复到原金额,直到规定的次数或总金额为止。适用于“定期分批、均衡供给、分批结汇”的长期合同。
循环信用证
自动循环: 议付后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半自动循环:议付后过一定时间方可恢复到原金额并再度使用
非自动循环:议付后需要开证行的通知,方能恢复到原金额
五、当事人:
(一)开证行 (Issuing Bank)
责 任:1、根据申请及时正确开立信用证;2、第一性的付款责任;3、终局性的付款责任。
(二)申请人 (Applicant):一般为进口商。
(三)受益人 (Beneficiary):一般为出口上。
(四)通知行 (Advising Bank):帮助验明信用证真伪性并通知受益人。
(五)议付行 (Negotiating Bank) / 寄单行(remitting bank):
购买信用证项下汇票、单据(开证行指定) 。如果信用证指定不可押汇或受益人要求收妥结汇,
则身份成为了寄单行。
(六)付款行 (Paying Bank):
被信用证指名付款,由信用证指定。可以通知行、议付行一致,不指定则不一致。
(七)保兑行 (Confirming Bank):和开证行一起承担第一行的付款责任,责任好大啊
(八)偿付行 (Reimbursing Bank):
根据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向信用证上的指定行执行偿付的银行一般为开证行的帐户行。
六、《UCP规则》
1、引进承兑概念。
2、明确了议付含义:议付行买单行为;
3、审单的五天期限;
4、明确了拒付的处理方式;
5、可转让信用证的交单必须经过通知行。
6、明确了开证行对于单据邮寄丢失的绝对付款责任。
7、信用证交易中必须注明根据UCP600开具;
七、审证、改证(重点)
1、根据合同审证。要审查信用证的可操作性和可接受性、收汇保障性以及货权控制性。
2、信用证的修改,必须通过进口人通知开证行,开证行接受后要通过通知行通知生效,在未接到改正通知书前,切不可贸然发货,宁可让信用证过期失效。
3、信用证的软条款:
通过增加确认条款,使送达信用证暂不生效;
通过增加货物的缺失条款,来免除开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通过增加信用证单据条款中具体细节的待通知性,来增加信用证的执行不确定性;
偏袒进口方而加大受益人的风险与责任;
增加进口国的法律做依据;
陷阱条款,一般表现为开证申请人来确认签字。
4、信用证不符点的处理
i. 确认拒付通知的有效性: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要以单据为依据且表述明确,且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全部提出,要有拒绝接受单据的表述
ii.处理方式有:部分换单、全部换单;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并发通知给开证行;查货以防开证行和进口人串联提货;改做托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