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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之民法习题解析1
发布时间:2011/2/10 20:28:1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 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 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超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 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板
  D 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解析:本题测试对共有财产的管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92条对共有财产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份额享有所有权。一般对共有物的管理应有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一是保存行为;二是改良行为。本题考查的是后者。改良行为是指不改变共有物的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加工、整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价值或效应。其不必经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只要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以进行。
  答案:B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 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 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
  C 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因此受到的损失
  D 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
  解析:本题测试地役权的判定问题。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的使用、经营等方便、利益而使用别人的土地的权利。一般来讲,地役权的发生必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利用而提供便利的土地叫供役地。所以,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故A正确。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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