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入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谁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请问: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
B 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任
C 路人E可以要求甲、C以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本题测试违约责任、职务行为、共同危险行为。
[解析]甲与A搬家公司有一个搬家合同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因为搬家公司雇员的行为导致该合同没有完全履行,搬家公司应对雇员的职务行为负责,所以搬家公司应负违约责任。所以选B项。搬家公司在履行该合同中,派出BCD三个雇员,其中C与D在搬运中造成名贵兰花折断,CD是职务行为,应由搬家公司负责赔偿损失,又雇员B在搬家过程中偷走了掌上电脑,B的行为超出了职务范围,不属于职务行为,而是个人盗窃行为,公司对B的盗窃行为不负责任。所以选A项,而排除D项。甲与CD争吵中,不知谁将阳台的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甲CD三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认定谁为加害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所以选C项。
[答案]ABC
刘某出海打鱼,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
A 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B 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C 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
D 王某和刘某的父母,理由是他(她)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考点]本题测试法院对财产代管人的指定。
[解析]《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配偶与他人姘居不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故而应依照顺序指定失踪人的父母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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