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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之民法习题解析4
发布时间:2011/2/10 20:30:2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某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某乙(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被烫伤。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5000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元。请回答1—4题(不定项选择题)。
  1.某乙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
  A 由某甲承担
  B 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
  C 主要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某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 主要由幼儿园承担,某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2.关于某丙的医药费,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 幼儿园承担
  B 某乙的监护人承担
  C 某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某甲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 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某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3.在某乙之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下列有关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
  A 某乙之父为原告
  B 某乙为原告
  C 某丙、某幼儿园为共同被告
  D 某丙、某丙之父、某幼儿园、某甲为共同被告
  4.某丙之父行使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侵害事实发生之日起是多长时间?
  A 1年
  B 2年
  C 最长不超过20年
  D 6个月

  考点]本题测试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诉讼地位与共同被告认定;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解析]
  1.《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其中“适当减轻”,意味着监护人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如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适当给予赔偿”,主要责任由监护人负担。要把《民法通则》第133条与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结合起来理解。基于以上分析,应选C项。D项错在没有正确区分幼儿园和丙监护人的责任大小。如认为全部由丙的监护人承担,则没有照顾到幼儿园临时监护人的责任,所以B选项错误。甲作为幼儿园的职工,甲擅自脱岗外出导致侵权事实发生,应由幼儿园负责赔偿责任,幼儿园赔偿后,可向甲追偿。单独由职工甲承担医疗费不合法,所以不选A项。
  答案:C
  2.显然AB项是错误的,因为没有区分主次责任。C项中“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而不应由教师甲承担。D项中还是幼儿园与监护人主次责任没有正确区分。
  答案:ABCD
  3.某乙之父提起诉讼,应由丙之父与幼儿园负责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儿童作为公民,有资格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他有诉讼权利能力,但诉讼行为能力需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行使。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所以起诉中某乙作为原告,某乙之父作为法定代理代为诉讼。同时,把幼儿园作为共同被告。基于以上分析,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不能直接列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而应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进行诉讼,保护无行为能力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排除AD两项。
  答案:BC
  4.《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所以A项当选。因为侵权诉讼时效属于短期诉讼时效,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所以B项不正确。D项6个月,与法无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题题面上确定的是受害人“自其知道侵害事实发生之日起多长时间”,与最长诉讼时效20年起算点不同,所以应当排除C项。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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