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之民法习题解析8
发布时间:2011/2/10 20:32:4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达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30%。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的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
A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B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C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发生法律效力
D 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考点] 本题测试起字号的合伙负责人对外放弃债权行为的效力。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第1款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甲为合伙负责人,因此其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
[答案] D
王某等三人外出到某市办公,5月4日,王某到车站购买了三张返回A县的长途汽车票,车票上并未注明开车时间,只写明了长途汽车班次为4187。王某询问售票员开车时间,售票员让其自己去查看悬挂于候车大厅的开车时间表。时间表上写明了开车时间为下午3点。王某等三人于下午2点40分到车站候车。3点钟,乘客被告知,该班长途车在从A县开来的路上可能出现了故障,要4187车到达后再开往A县,因此买了4187次车票的乘客需要等候,但具体何时4187次车能够发车,无法预料。王某等三人便到长途车站附近的一家餐馆吃饭。4点50分,王某等三人吃完饭回到候车室,得知4187次车已经于15分钟前到达,并于5分钟之前发出。王某等三人向站方交涉,站方答复当天已无其他车次开往A县,并表示误乘系王某等三人自己的过失,但鉴于站方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退票并收取退费手续费。王某等三人无奈,又不能耽搁上班时间,遂搭乘一辆出租汽车于当天返回A县,用去出租汽车费用180元。事后,王某等人越想越生气,便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长途汽车站赔偿损失。-
问题:
1.试分析王某等三人与长途汽车站之间的法律关系。
2.王某等三人要求长途汽车站赔偿损失的依据何在?
答案:1.本题中王某等三人与长途汽车站之间存在着客运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这个法律关系成立的时间按照法律规定是在王某等三人购买了4187次车之时成立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长途汽车站,另一方是王某等三人。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别是:(1)长途汽车站负有将王某等三人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主要义务,同时负有王某等三人购买车票时交付车票的义务和在长途汽车到站时通知王某等三人的义务。长途汽车站享有要求旅客按照安全要求乘车的权利,并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为了确保安全而检查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权利;(2)王某等三人享有持车票乘车的主要权利,同时在意外情况下享有退票的权利。乘客负有配合车站进行安全检查的义务。这个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双方之间的运输服务。以上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分析了这个法律关系。
2.王某等三人要求长途汽车站赔偿损失的依据在于长途汽车站违反了相关的义务。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本题中长途汽车站对于4187次车没有准时到站虽然没有过错,但是汽车站没有及时安排相关乘客换乘其他车次或者退票。也没有保证相关乘客能及时得到关于4187次车的信息,违反了按约定运输旅客的义务和告知的义务。对王某等三人由此而额外支出的费用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