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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之民法习题解析9
发布时间:2011/2/10 20:33:28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A 二儿子和女儿
  B 小儿子
  C 小儿子之女
  D 大儿子之子女
  [考点] 本题测试继承人的顺序以及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认定。
  [解析] 二儿子和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是没有问题的。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继承人,只是顺序不同。孙子女、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代位继承时可以享有一定的继承权。虽然小儿子在其父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此时发生转继承,小儿子之女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可以因转继承继承遗产。所以选ABD。
  [答案] ABD
  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不要,乙未置可否。3个月后,丁愿意购买该份额,甲允诺,并接受了丁交出的5000元款项。此时甲父知道此事也欲购买该份额,甲又与其父签订了转让份额协议。这时乙、丙也分别向甲表示,欲购买甲的份额。甲的份额应转让给谁?
  A 乙与丙
  B 乙
  C 丁
  D 甲父
  [考点] 本题测试按份共有的优先购买权。
  [解析]《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的权利。”
  本案中,丙的行为显然是滥用优先购买权,可以不转让给丙。由此可排除答案A,故而答案应选B。
  [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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