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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之民法习题解析12
发布时间:2011/2/10 20:35:29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公司甲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远远高于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请问,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A 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B 显失公平,可变更
  C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D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
  【考点】 本题测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的法律效力。
  【解析】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本题当事人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逃税的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答案】 C

  魏超、梁权、张亭三人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2万元,共6万元,开立一家小饭馆,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担亏损。该饭馆取名“顺达饭庄”,1996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到1996年底,因经营管理不善,顺达饭庄负债累累,欠金星装修公司4万元钱尚未偿还。此时张亭提出退伙,魏超、梁权二人不同意。张亭于1997年2月提走其出资2万元,自行退出。魏、梁二人继续经营顺达饭庄。1997年9月,魏、梁二人为了增加莱的花样,招揽食客,于是想招聘四川名厨,推出四川火锅系列,但资金不足。于是魏、梁二人向王光提出借款2万元,1998年1月1日归还。王光同意借款,但提出一条件,若饭庄盈利后,魏、梁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应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盈利,魏、梁二人则届时还本付息。推出四川火锅系列后,饭庄并未盈利,亏损仍然继续,到年底,又亏损了l万元。1998年1月,金星装修公司因向顺达饭庄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王光也因魏、梁二人不能届时还本付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此进行合并审理。
  现问:
  (1)被告方张亭认为,自己已于1996年底退伙,故顺达饭庄所欠全部债务应由魏超、梁权承担。张亭的辩称有理由吗?为什么?
  (2)被告方魏超、梁权认为,张亭不经二人同意,自行退伙无效,故按合伙协议,顺达饭庄对金星装修公司所欠4万元债务、对王光所欠2万元债务以及对饭庄的亏损均应承担三分之一的份额。魏、梁的辩称有理由吗?
  (3)法院审理本案中,有人认为原告王光名为借款给魏、梁,但他参与饭店的盈亏分配,实为一种合伙关系,所以对饭店经营四川火锅的亏损,王光也应分担。这种意见有道理吗?
  (4)本案的被告是谁?
  (5)设张亭于1996年底突然死亡,张亭的妻子吴兰要成为合伙人,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
  (1)张亭应对退伙之前顺达饭庄所欠债务承担责任,而对此后顺达饭庄所欠债务不再承担责任,故其辩称没有理由。
  (2)没有理由。张亭的自行退伙是有效的,他只对退伙前的债务和亏损承担责任。
  (3)没有道理。王光并未成为合伙人之一,不应承担顺达饭庄的亏损。
  (4)被告是顺达饭庄。
  (5)条件有二:①原合伙协议有约定或经魏、梁二人同意;②吴兰愿意成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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