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正文
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之民法习题解析17
发布时间:2011/2/10 20:38:30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1991年5月,冯敏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1997年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冯敏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送交了宣告冯敏死亡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
  A.法院应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
  B.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使冯敏与王慧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C.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
  D.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
  【考查知识点】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应当按顺序进行,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提起死亡宣告申请,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得提起死亡宣告申请。
  【应注意的问题】在本案中,由于妻子提起离婚申请,故可以推定妻子不打算宣告丈夫死亡。因此,冯敏所在单位无权申请宣告死亡。
  【参考答案】A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解析:本题的考查点是有关意思表示的问题。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不仅表现表意人一定效果意思,而且通过一定表示行为,达成人与人交换意见的目的。对于行为人是否有该意思的认定,因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而有所区别:在民事行为中,对行为人意思的认定,往往强调其真意;而在商事行为中,往往强调其外在表示。本题中,不属于商事行为,因此,应强调行为人的真意。学生乙误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其没有买卖新书的意思表示。故应选D。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