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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之民法习题解析21
发布时间:2011/2/10 20:51:4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中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断、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等三个考点,比较综合。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按照适用范围及期间长短的不同,它又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也叫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我国目前由民法通则予以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它又分为短期诉讼时效(不满两年)和长期诉讼时效(超过两年)。短期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根据第(一)项之规定,本题A当选。但是,需要留意的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两种情形应适用新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导致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王某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的6月10日,就已经是“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而不是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的6月13日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故不选B.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着重考查责任主体,对“施工人”含义的理解。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主体是施工人,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或分承包人,即施工作业的整体承担人,而不是建设人,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具体进行劳动的工作人员。此外,建筑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参考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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