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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三卷之民法习题解析32
发布时间:2011/2/10 20:59:14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解析】《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甲超越经营范围并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经营规定。
  【答案】A
    甲、乙合伙经营鸭绒业务,甲提供厂房,乙提供鸭绒。双方请求丙以技术性劳务入伙,丙未予明确答复,但丙提供了技术性劳务,并参与了当年的分红,分红比例4:4:2。第二年因经营亏损,负债高达10万元。对该债务承担发生分歧,丙认为自己不是合伙人,拒绝承担该债务。为此,诉至法院。该债务应如何承担?
  A.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B.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甲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丙以其参与了当年的分红行为接受了入伙的要约,已经是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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