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节 鉴定业务的报检
一 、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1、报检范围:外资企业或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以实物作价投资的, 外资企业委托国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购买财产的。 包括投资财产的品种、质量、数量鉴定 价值鉴定 残损鉴定(事故时)
2、报检程序:先报检通关,然后(口岸或指运地)施检获取《价值鉴定证书》
3、提供单据: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运)单。首次时,同时交验: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进口财产明细表。
二、残损鉴定
1、范围:货损、货差、错发货情况下, 凭收发货人、保险人、承运人的申请和仲裁、司法、检疫机构机构委托, 办理舱口检视、载损鉴定、海损鉴定、验残, 验明原因、程度、价值或贬值程度、加工整理的费用
2、申报时间和地点:
易腐、易变、以扩大损失的残损商品,(口岸)发现残损立即签订。
需到货地鉴定的,应在索赔期满20天前申请。
包装或外表残损的,应在船方签残后或提货前申请鉴定。
验毕出具《残损证书》,可据此索赔。 验残费由造成方承担。 当换货、补货进口通关时,凭残损证书和通关单免进口关税
3、提供的单据:
申请验残的 合同、提单、发票、箱单及 重量明细单、品质证书、说明书、理货残损单
申请海损鉴定的 提供舱单、积载土、提单、海事报告、事故报告
申请舱口检视、载损鉴定、监视卸载 提供舱单、积载图、航海日志及海事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