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外贸 >> 报检员 >> 正文
2015年报检员资格考试综合辅导精讲(11)
发布时间:2011/2/14 19:49:02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四节      更改与撤销
  一、改单:
  只要没出单,经申请核准,均可改单。                              (《更改申请书》)
  出单前,“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要求、包装”等重要事项,更改后与原单不一致的,或不符合贸易国法定要求的,不能改单。
  二、撤单:
  申请,核准,撤单。  30天内未联系施检的,自动撤单。

  第五节    重新报检
  一、重新报检范围:     (出单后重报)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
  2、变更贸易国,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改换包装; 重新拼装的                       (4、已撤销报检的。)
  二、重报要求:
  1、《报检单》;
  2、交换原单证。
  3、提交证明函电。

  第六节    复     验
  一、对检验检疫结果异议时,向原出证机构乃至质检总局提请复验,但只能申请一次复验;对复验结果异议,可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工作程序:复验申请——审核受理——复验——结论
  1、必须在收到检验检疫结果15日内提出复验申请;     受理机构15内决定是否受理复验;
  收到申请60 + 30 内作出复验结论。(即只要受理,受理机构只有45天复验时间)
  2、申请时应保留原检验检疫状态,甚至包装、封识、标志。
  3、申请时除了提交《复验申请表》,还要附上原报检所附单据  和 原检验检疫结果。
  4、费用由复验申请人支付,如属初检责任,则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检疫机构负担。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