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邮寄物检验检疫
一、检疫范围: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
二、检疫审批:
1、因教学、研究而进口的禁止动植物物品,要事先取得质检总局的特许审批。
2、允许进境类植物繁殖材料,需先取得省级以上农林主管机关审批,然后到进境口岸直属局备案。
3、动物产品,如需审批的,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的入境口岸直属局办理审批手续
4、特殊物品进出境,要向入境或产地所在地直属局办理审批手续。
三、进境检疫:
1、入境邮寄物清单等单证——包装检疫——共同拆验(必要的话)——进局检验检疫——收件人/快递公司办理审批和报检——放行
2、下列情况,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a、禁止进境的; b、单证不全的;
c、限期内未办理检疫审批或报检的; d、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处理的
四、出境检疫:
下列情况,必须报检,并做现场和实验室检疫:
a、进口国有检疫要求的;
b、寄件人有检疫要求的;
c、出境邮寄物中有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
第二节 携带伴侣动物
一、检疫申报
1、携带猫、犬进境,限带一只。超出扣留退运。
2、须持输出国官方“检疫证书”、“狂犬病免疫证书”报检,隔离检疫;无证,不得携带。
3、携带出境,须持县级以上兽医卫生防疫检验部门出具的动物健康证、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方可到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限带一只。
一、检疫程序
隔离检疫三十天,合格放行;其间饲养管理物主负责,如许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代管,物主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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