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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检员资格考试综合辅导精讲(32)
发布时间:2011/2/14 20:10:37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三节   邮寄物检验检疫
  一、检疫范围: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
  二、检疫审批:
  1、因教学、研究而进口的禁止动植物物品,要事先取得质检总局的特许审批。
  2、允许进境类植物繁殖材料,需先取得省级以上农林主管机关审批,然后到进境口岸直属局备案。
  3、动物产品,如需审批的,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的入境口岸直属局办理审批手续
  4、特殊物品进出境,要向入境或产地所在地直属局办理审批手续。
  三、进境检疫:
  1、入境邮寄物清单等单证——包装检疫——共同拆验(必要的话)——进局检验检疫——收件人/快递公司办理审批和报检——放行
  2、下列情况,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a、禁止进境的;                           b、单证不全的;
  c、限期内未办理检疫审批或报检的;         d、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处理的
  四、出境检疫:
  下列情况,必须报检,并做现场和实验室检疫:
  a、进口国有检疫要求的;
  b、寄件人有检疫要求的;
  c、出境邮寄物中有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

  第二节 携带伴侣动物
  一、检疫申报
  1、携带猫、犬进境,限带一只。超出扣留退运。
  2、须持输出国官方“检疫证书”、“狂犬病免疫证书”报检,隔离检疫;无证,不得携带。
  3、携带出境,须持县级以上兽医卫生防疫检验部门出具的动物健康证、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方可到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限带一只。
  一、检疫程序
  隔离检疫三十天,合格放行;其间饲养管理物主负责,如许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代管,物主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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