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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检员资格考试综合辅导精讲(40)
发布时间:2011/2/14 20:15:41 来源:城市学习网 编辑:admin
  第八节 进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审批
  一、发证部门:国际质检总局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省级以上农林部门核发《引进种子、种苗审批单》
  二、特许审批范围:土壤(不含其它栽培介质);菌种;毒种、害虫、疫情流行国家的植物、植物产品等。
  特许审批是由总局负责的。
  携带或邮寄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的,未办理检疫审批的可以补办。
  三、进境水果           检疫审批
  1、在入境口岸报检,并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无,则退回或销毁)
  《产地证》等
  2、经港澳中转进境,必须原箱、原包装、原检疫检疫证书(三原)进境,由港澳检验检疫机构确认。
  3、总局对国外果园、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四、进境植物繁殖材料   检疫审批
  1、包括种子、种苗、插条、花粉等
  2、订立合同前必须检疫审批;并在合同中列明审批要求。带有土壤等介质的,必须同时办理特许检
  疫审批手续,并在指定入境口岸入境。
  1、  入境前需持《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
  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在入境口岸直属局备案。
  2、  入境报检时,持《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已备案de)
  《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产地证》
  《引进单位/代理进口单位登记备案书》等
  五、进境栽培介质    检疫审批   (不含土壤)
  1、审批条件:   a、栽培介质输出国无重大疫情。
  b、栽培介质必须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出口至运抵我国必须四个月完成。
  c、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
  2、合格,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在指定口岸进境,总局同时指定其使用范围和时间;再次进口同一供货商的栽培介质,必须提供前批许可证复印件,换发新证。
  3、使用单位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合格签发“注册登记证”。我国对境外的供应商、存放单位同样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4、报检时提供“检疫审批单”
  《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六、特许检疫审批
  1、适用“禁止进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其他检疫物”。
  2、总局审批,并指定进境口岸,由口岸检验检疫局核查和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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